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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0-114618

  • 主题分类:

    渔业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20-11-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失效

  • 登记号:

    JJJD00-2020-0002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椒江区加快发展远洋渔业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02 10: 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椒政发〔2020〕62号

JJJD00-2020-0002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椒江区加快发展远洋渔业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加快发展远洋渔业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已经2020年第4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加快发展远洋渔业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我区远洋渔业发展,保障渔业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经区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远洋渔业企业

1.鼓励区外远洋渔业企业迁入椒江。对于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拥有远洋捕捞资格的渔船不少于8000总吨的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远洋捕捞渔船总吨不少于5000总吨,一次性给予奖励250万元。对于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拥有远洋捕捞资格的渔船总吨不少于3000总吨的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50万元。

随公司转入椒江的远洋捕捞渔船,船龄10年以下,500总吨(含)以上的,按每艘30万元给予补助;300总吨(含)以上的,按每艘20万元给予补助;300总吨以下的按每艘10万元给予补助。随公司转入椒江的远洋运输船,船龄5年以下,5000总吨(含)以上的,按每艘200万元给予补助;3000总吨(含)以上的,按每艘100万元给予补助;3000总吨(含)以下的,按每艘30万元给予补助。

2.鼓励新设远洋渔业企业。对于在我区新设的远洋渔业企业,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50万元。

3.鼓励我区远洋渔业企业新建(或更新改造)远洋渔船。对已取得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新建(或更新改造)远洋捕捞渔船,按船舶建造和设备购置投入的20%给予补助, 500总吨(含)以上的,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500总吨以下的,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鼓励我区远洋渔业企业购买区外船龄5年以下带配额的远洋捕捞渔船,按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的10%给予补助,500总吨(含)以上的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0总吨以下的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建设远洋渔业产业基地

1.加快远洋基地建设。在筹建的椒江渔都小镇中设立远洋渔业区块,作为远洋发展基地,整合沿江渔业冷链加工、造船供油制冰、码头物流企业形成远洋发展基地。

2.优先保障远洋企业办公问题。鼓励总部设在椒江的远洋企业参与渔都小镇远洋区块项目竞拍,项目完成后优先保障远洋企业必要的办公问题。

3.提升远洋产品的加工能力。积极对接国家海洋食品工程中心等科研机构,提高远洋产品的利用率和附加值。对新建远洋水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产业导向的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4.对在椒江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包括建设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投入,不包括用地成本),且列入海关备案库的按总投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50万元。

5.以控股或项目所在国允许的股比上限参股的形式,在国外新建、扩建远洋捕捞或水产养殖综合配套基地。对基地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基地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6.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产品在台州市椒江区对外港口上岸且渔货进入本市海关备案库的,按实际进入冷库的鱼货数量给予每吨200元补助。

7.由远洋渔业企业投资经批准设立海关开发码头或海关监督场所,按一次性投入的3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扶持远洋渔业探捕、开辟新渔场

1.本区远洋渔业企业实施具有公益性、风险性的境外作业渔场渔业资源探捕项目,对列入农业部渔场资源探捕项目(或计划)的,给予补助150万元。

2.鼓励本区远洋渔业企业参与国际渔业资源竞争,开辟新渔场。对经过农业部批准进入新的入渔国捕捞作业的首家远洋渔业企业,入渔半年以上且入渔渔船数量3艘或2000总吨以上,给予每艘捕捞渔船5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经农业部批准转场到公海或其他国家(地区)生产的远洋渔船,每艘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建立健全远洋渔业综合保障体系

1.支持远洋企业合理融资。营造远洋发展的良好环境,在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推动远洋渔业信贷规模的稳定增长。创新远洋渔业信贷产品,对远洋企业新上项目配套金融产品,加快远洋渔业企业转贷、续贷的审批和放款速度,对能维持正常经营的企业,不能随意抽贷、压贷。

2.推动远洋渔业保险全覆盖。远洋渔业船员和渔船保险全部纳入渔业互保补助,区财政给予10%的保费补贴。

3.建立健全远洋渔业安全救助体系,支持建立海上公共医疗服务点,对经主管单位认可的医疗服务点每年给予20万元运行补助。

4.培养本区的远洋渔业职务船员队伍。对自政策实施以后新获得远洋职务船员资质证书的本区渔民,每人给予3000元补助。

五、附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已享受以上资助的远洋企业和渔船,从资助年度起10年内不得外迁,确需迁离椒江的,需全额退回所有奖励和补助款。本区内远洋渔船过户交易的,不享受以上补助政策。

原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文件自2020年12月2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