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辽宁沈阳药店店主孙向波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内的老太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随后老太将其告上法院,索赔数万元住院费用以及伤残赔偿金。两年后,当地法院驳回原告老太的诉讼请求。
要为见义勇为者“撑腰”的法院点个大大的赞。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扶贫济弱、匡扶正义的优良传统,古有司马光为救小伙伴砸缸,今有飞机上为救老人吸尿的好医生张红,他们的义举不仅挽救了最宝贵的生命,而且温暖了人心,弘扬了社会正能量。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突发心脏病或是年轻人突发心肌梗塞的情况并不罕见,医学研究表明,最佳抢救时间是在4至6分钟以内,在120救护人员到来之前的这段时间可谓“黄金时间”。很多事例证明,正因为有了热心肠的陌生人及时出手相救,从而挽回了一条条鲜活的生命,也有许多人因来不及抢救而丧失了生命。毋庸置疑,孙向波的行为值得鼓励与肯定。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尽善尽美,见义勇为亦是如此。在报道中,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急救培训教导员说,心肺复苏需要以每分钟100次左右的频率按压受救对象,要求力度较大,在实施心肺复苏过程中,很容易造成骨折或是骨裂,抢救生命肯定放在第一位。此次事件中的老人已经70岁,本身也存在骨质疏松的可能。孙向波是医学院毕业,当过多年的乡村医生,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专家认为孙向波在给老人实施心肺复苏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很多医护人员也表示,即使是专业人员在给年老体弱的人做心肺复苏时,也有可能造成受救对象骨折。见义勇为者的初衷都是冲着救人而去,很多时候是不顾自身的生命危险,对他们在施救过程中带来的突发意外,不应由他们来埋单,更不应该成为被告。
法律应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曾经一些“扶老人被讹”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后,让不少人在面对他人突发情况下需要帮助时产生了“救与不救”的两难境地。救,怕“摊上事儿”,不救,于心不忍。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我国《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草案》构筑了保护见义勇为强有力的法律屏障,为见义勇为者壮了胆强了筋骨。此案历时两年多,法院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的决定,对孙向波来说是一个安慰,也是对见义勇为的鼓励与支持,弘扬了社会正能量。对于今后防止见义勇为者成为“被告”的类似事件发生,具有现实的意义。
孙向波事件给了我们两个启示:一是科学掌握急救知识和技能是见义勇为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自身和有效帮助受助对象的前提条件。二是法律应该为见义勇为者“撑腰”,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只有掌握科学的救援本领,辅以法律公平公正的支持,我国的公益事业方能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