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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9-105066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9-06-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19-000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6-04 17: 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图片解读

JJJD01-2019-0004


椒政办发〔2019〕52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明材料是指申请人自身未持有,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具,针对特定事项具有举证意义的书面材料。

本规定所称“无证明城市”是指通过全面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证明材料,在全区范围内实现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过程中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对不能直接取消的证明材料,通过书面承诺、信息共享、部门核查等替代方式,实现办事过程无需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办事方式。

第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含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主要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办事项目)过程中涉及申请人证明材料的提交适用本规定。

相关证明材料依规定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又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以及由本区初审转报上级行政机关办理的办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区政府建立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统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由区委改革办(区跑改办)、区司法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大数据发展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委改革办(区跑改办)。

第五条  区委改革办(区跑改办)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无证明城市”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

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监督进驻中心办事事项“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无证明城市”数据共享和部门信息化系统技术保障。

各部门、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统一编制区级行政机关办事项目《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不得向申请人索要。

清单公布后,行政机关因执行法定职责需要增设证明材料的,应当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行政机关报请核准时应当提供设定该证明材料的依据,并明确替代核查方式。

因设定证明材料的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的,清单明确调整为其他方式核查的证明材料自依据废止或者修改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七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证明材料。

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或者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应当取消。

第八条 除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风险可控的办事项目涉及的证明材料,鼓励行政机关采用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办理。 

采用申请人承诺方式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应当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事项,制作承诺书模板供申请人使用,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申请人因承诺不实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行政机关对违反承诺要求的申请人可以规定两年内不适用书面承诺方式替代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第九条  实行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监管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证明事项和业务流程优化,并配置本单位个人CA、读卡器、电子印章等终端设备,依托市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和“一证通办”应用系统推进数据共享和部门间信息协查应用。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核查证明事项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核查,不得向申请人索要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证明材料取消后,明确通过部门间协助核查证明事项信息的,办事部门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要求协查部门提供需要协查的相关信息。

协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反馈办事部门,其中即办件的办事项目,协查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反馈协查结果;可以依据部门内部资料核查的非即办件,应当在1日内反馈;需现场核实询问的非即办件,应当在2日内反馈。

协查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协查结果的,办事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办事部门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调查。

协查时间不列入对办事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考核时间。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系统和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无法获取相关证明事项信息,或者获取的相关证明信息和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不符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并以申请人补充的材料为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前款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系统和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无法获取相关证明事项信息的,可以采取上门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行政机关可以持申请人查询委托书到有关机构和组织查询申请人相关信息,掌握相关证明信息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应当提供协助。

第十四条  区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利用“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实现信息系统推送核查请求采集信息协助部门、街道核查。

第十五条   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专门协调办理“无证明城市”疑难复杂事项、受理群众对实施“无证明城市”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职权予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45热线电话反映实施“无证明城市”相关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明确调整为通过部门间协查或者部门调查核实方式办理的办事项目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加快事项办理速度主动提供的,办事部门不得拒绝。

根据前款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办事部门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并留存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其所获取的证明信息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活动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全区实施“无证明城市”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

区级行政机关和各街道(镇)实施“无证明城市”不力,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提请区政府对行政机关和各街道(镇)主要领导开展约谈。具体约谈办法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区级行政机关和各街道(镇)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实施“无证明城市”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承诺不实造成办事过程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证明材料取消后仍向申请人索要,或者擅自增设证明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协查信息的,以及有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电力、燃气、通讯、公共交通、银行、保险等公共服务领域参照本规定开展“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2.椒江区“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工作规则(试行)

3.椒江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4.椒江区“无证明城市”部门间核查工作办法(试行)

5.椒江区“无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6.椒江区“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一、主要职能

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各项职责,并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成员单位

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委改革办(区跑改办)、区司法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大数据发展中心组成,区委改革办(区跑改办)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孙天波担任召集人,区府办副主任金灵慧、区司法局局长朱福高担任副召集人,葛冠丹(区深改办)、洪廉(区行政服务中心)、赵学军(区司法局)、李克林(区大数据中心)担任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委改革办(区跑改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葛冠丹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附件2

椒江区“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是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贯彻《台州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统一的对外服务窗口,按照公开便民、各司其职、高效运行的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应当与导办、综合窗口、业务部门加强配合,强化工作协同,完善日常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各项职能的有效落实,不断提高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四条   服务专窗具有下列情形的职能:

(一)市外办事证明材料服务:区行政服务中心“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统一受理群众市外办事需要我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镇、街道“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统一受理群众市外办事需要我区镇、街道根据职权范围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业务指导  区行政服务中心“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负责指导全区“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工作,镇、街道“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协助部门办理核查事项;

(三)疑难事项协调  对群众反映的“无证明城市”疑难事项参照区“最多跑一次”疑难事项协调办理机制执行;

(四)受理举报投诉  受理群众和企业关于实施“无证明城市”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证明助理具有下列的工作职责:

(一)“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工作人员(简称证明助理)在收到群众申请后,应根据各部门职责做好分类衔接服务工作,并跟踪办理结果;

(二)证明助理应即时给予一次性告知指导。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充分释明;

(三)证明助理应当熟练掌握“无证明城市”相关知识,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并告知办理证明材料的快捷途径。“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宣传咨询内容主要为《椒江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等程序性事项,原则上不涉及业务部门的实体处理结果;

第六条  部门响应机制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无证明城市”相关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反馈办服务专窗,其中即办件证明材料30分钟办结、部门根据现有资料可以出具的证明材料一日内办结、需实地核查询问的二日内办结。

第七条   证明助理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第八条  “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各项工作均应做好登记,建立台账,完善数据统计和分析,以规范化的工作管理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九条  “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职能、岗位人员职责及具体工作细则,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椒江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椒江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内容调整,保障“无证明城市”的有效运行,依据《椒江区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椒政办发〔2018〕18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动态调整

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因为设定证明材料的依据变化或者部门职责调整,对实施办事项目的行政机关的取消清单项目所作的相应调整。

第三条  动态调整管理应当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严格遵循证明法定、实事求是、便民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证明法定原则是指清单中证明材料的新增、变更和取消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实事求是原则是指清单可依据办事部门实际情况对证明替代方式进行调整,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

便民高效原则是指取消清单动态调整要方便群众办事和提高办事部门办事效率。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取消清单事项的新增、变更、取消的全过程一律公开。

第四条  区“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统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取消清单动态调整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区电子政务办负责取消清单动态调整后的系统对接和完善。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取消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部门应当报请核准增加证明材料事项,并明确替代核查方式: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证明材料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权力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且涉及证明材料的;

(三)因办事部门职能调整,需增加证明事项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部门应当报请核准变更取消清单事项内容:

(一)办事部门或出具证明单位变更的;

(二)证明事项名称变更的;

(三)证明材料名称或者种类变更的;

(四)办理方式变更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取消清单事项内容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部门应当报请核准取消清单所涉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取消办事事项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决定取消办事事项的;

(三)因职能调整,相关办事事项不再办理或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第八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无证明城市”实施情况启动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事项的动态调整。

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需要调整清单内容的,办事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

第九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调整的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经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后,办事部门应将拟调整的清单内容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办事部门应高度重视收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在清单调整内容公布前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经审定核准的清单调整内容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清单动态调整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对办事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4

椒江区“无证明城市”部门间核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椒江区“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确保部门间核查高效有序,实现变“群众跑”为“数据跑”,减轻群众办事负担,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部门间核查,是指证明材料取消后,明确通过部门间核查方式办理的,办事部门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要求协查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条  办事部门在实施办事事项中,根据证明材料取消清单,采用部门间核查方式办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电子政务办负责为全区实施“无证明城市”提供系统对接、操作指导和技术保障。

各部门应当配合、支持区电子政务办推进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的应用,合理确定系统操作人员数量,按要求做好软硬件配备、账号权限设置、操作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应当加强部门间核查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良好的联络和协作机制。

第五条  办事部门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发起核查申请,应当详细说明是否为即办件、承诺件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办事部门确定需核查内容,发送协助核查函到协查部门。协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反馈至办事部门。

其中即办件的办事事项,协查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快速反馈协查结果。非即办件的办事事项,出具单位本身能通过原始资料核查到信息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反馈并说明理由;如需要现场调查询问的,需在48小时内反馈核查结果并说明理由。

协查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协查结果的,办事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区深改办;区深改办接到办事部门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调查。

第七条  办事部门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获取的相关信息和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不符的,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补充相关材料,并以申请人补充的材料为申请材料。

办事部门根据前款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并留存备查。

无法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的,鼓励办事部门采取上门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验。

第八条  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协查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部门间核查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协查部门的回复率、及时率等情况纳入“无证明城市”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提供协查信息的,以及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5

椒江区“无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证明城市”实施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的处理,确保投诉举报办理单位及时处理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举报,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增强行政相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12345政务咨询投诉举报中心负责12345热线接到的“无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工作。

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进驻中心办事事项涉及的“无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工作,负责“无证明城市”投诉举报专窗的接待、受理、回复等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并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无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发现办事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一)发现办事部门仍然直接或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明材料的;

(二)发现办事部门没有按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要求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的;

(三)发现办事部门没有按照时间要求核查材料的;

(四)发现其他不符合“无证明城市”实施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一)采用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投诉举报平台等方式投诉举报。通过上述方式投诉举报的,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姓名、电话号码、办事部门名称、投诉举报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等;

(二)通过“无证明城市”投诉举报专窗投诉举报;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投诉举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向办理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投诉举报人本人签名。

第七条  办理单位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造册,主要登记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办事部门等信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且无法核实的;

(二)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且投诉举报人又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办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投诉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投诉举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投诉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管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条  办理单位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办理人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举报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办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投诉举报办理,并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应当回避的,作出回避的决定,并确定其他人办理投诉举报;认为回避理由不成立的,应及时恢复投诉举报的办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办理单位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投诉举报的办理:

(一)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的;

(二)投诉举报人在办理期间内又申请仲裁、提起复议、诉讼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办理单位发现投诉举报属实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监督通知书》,责令办事部门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办事部门存在严重违反“无证明城市”实施要求的行为,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6

椒江区“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为确保椒江“无证明城市”创出实效、创出样板,根据证明事项取消后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督察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制定下发《椒江区推进“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清单之外无证明。按照国家、省“减证便民”工作总体要求,全面梳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证明材料,形成办事证明目录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

2.审批服务无证明。建立证明材料替代机制,通过网络共享、告知承诺、网络核验等方式,替代群众和企业在行政审批中提供证明材料,实现审批服务无证明。

二、考评内容

各部门、大陈镇、街道推进“无证明城市”工作的情况。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无证明城市”工作的部署情况;

2.建立健全“无证明城市”工作机制情况;

3.督察暗访和问题整改情况;

4.办事群众评价情况及监督投诉情况;

5.探索“无证明城市”典型案例情况。

三、考评方式

实行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1.日常考评。根据本办法及年度考评方案,对“无证明城市”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考评。

2.年终考评。对本单位改革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在各单位日常考评的基础上,对各项考评指标分别进行核准评价,客观公正打分,并对分项指标评分汇总。

四、结果运用

1.通报曝光。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在规定期限内落实不到位或者办理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扣分。

2.培树典型。对好案例、好做法进行宣传推广,并予以加分。

3.考核评分。根据年终评分的结果纳入区对各部门、大陈镇、街道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