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0578/2019-109403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
成文日期: | 2019- 05- 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我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了影响我省的十四类气象灾害,增加了低温灾害,同时规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化发布制度、预警传播和应急处置等相关要求。我区须及时跟进,贯彻落实条例精神。
(二)近年来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实践对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任务提出了现实需求
在2013年“菲特”台风、2016年1月极端低温天气、2018年1月暴雪以及我国日益严峻的霾天气等重大气象灾害防御过程中,暴露出了我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不规范的现象,对于气象灾害防御不利。
(三)省政府已对2008年出台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进行了修订
2018年1月27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2号),2018年12月20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83号)。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化发布原则,我区也需制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
因此,无论是相关法规的规定、灾害防御的实践,还是上级的要求都对制定《办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文件内容
《办法》阐明了预警属地化发布原则,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预警信息传播中的职责和义务等内容。
(一)阐述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化发布原则
依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明确“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及其管辖海域的预警信号制作、发布、变更和解除。”
(二)规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的权威渠道
依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关于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备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给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获取机制及快速传播具体要求,拟解决目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不明、传播不及时、信息误传、传播失真等问题。
(三)明确了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中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依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明确气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中的职责和义务。
三、文件解读机关情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由椒江区气象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