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9-103769  主题分类: 土地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9-04-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历史违法用地清查处置专项行动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4- 03 11: 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椒政办发〔2019〕2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历史违法用地清查处置专项行动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历史违法用地清查处置专项行动补充规定)》已经第2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历史违法用地清查处置专项行动补充规定

为严格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深入推进违法用地处置工作,创建“无违建县市区”,完成市对区历史违法用地清查处置专项行动考核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台州市历史违法用地清查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台政办函〔2017〕36号)、《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11〕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椒江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清查范围与总体目标

清查处置全区1987年1月1日以来未依法处置到位的,且经国土部门认定的违法用地。到2018年底,对各类未依法处置到位的违法用地,力争处置率达到100%,宗数和面积执行到位率达到85%以上。

二、处置方式

根据违法用地不同情形,可以采取补办审批手续、没收、暂缓拆除、拆除四种处置方式。

(一)补办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调地类为建设用地的,如涉及农用地的需补办农转用征收手续,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的违法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补办审批手续方式:

1.农民违法建房,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①符合椒政办发〔2011〕59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②超批准两层以内(含两层);

③每间宅基地超批准占地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2.村留用地地块属自建自用或村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且符合其他报批条件的;

3.道路、绿化、市政、教育、医疗卫生、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且符合其他报批条件的;

4.农业生产及配套附属用房,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

5.符合台政办发〔2017〕45号文件规定的工业企业。

上述第1点涉及案件由当事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对超人均条件的面积作出相应承诺后,再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按照审批流程上报各所在地的镇(街道)。各镇(街道)收到村委会申请后应会同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联合签署意见后,按区宅基地审批政策对符合人均享受条件的面积补办审批手续,超人均条件的面积不予审批、确权。

第2至第5点由各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由各镇(街道)会同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建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农林局、区环保分局等相关涉及部门进行联审决定。决定后各镇(街道)应在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办理。

上述符合审批条件,但当事人(业主单位)未主动申请办理补办手续的,转为缓拆、没收或拆除处置。

(二)没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调整后符合)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以依法作出没收决定,采取没收租赁方式处置,其中,已没收的自建自用村留用地、村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以及政府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无偿返还。

但原属三改一拆重点区域、重点类型、“七先拆”和原已作没收决定但现已拆除的违法建筑,不适用没收处置。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管理和处置。

2.所在镇(街道)应及时接收国土部门移交的材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双方工作人员分别签章确认。镇(街道)接受后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3.镇(街道)接收后,集体土地上的已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由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统一提出书面申请;国有土地上的已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于村留用地范围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不属村留用地范围的由当事人(业主单位)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4.镇(街道)应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由申请人提供已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消防和建筑质量安全的鉴定报告,否则应予以拆除。对符合租赁条件的,由镇(街道)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具体事项,并由申请人对租赁建筑物的消防、建筑质量实施管理或托管。镇(街道)对租赁建筑物的消防、建筑质量实施监督。

5.已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租金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各自区域的实际情况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如涉及集体土地的地租部分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处置。

6.已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出租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后未遇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国家征收或收回土地等情形的,经镇(街道)同意后可以再续租。未按时缴纳租金的,镇(街道)可以收回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自行处置。

7.已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以三改一拆等项目形式将区得部分全额返还给相关镇(街道)。

8.租赁的违法建筑不予确权。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和建筑质量安全,不得重建、扩建、翻建、转租和出售。原则上不得用于医疗卫生、教育、商场等人员密集性场所使用。

9.如因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国家征收或收回土地等情形需要拆除地上建筑物的,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一个月内腾空已没收的地上建筑物。未到租赁期限的按剩余租赁期限比例退还租金。

(三)暂缓拆除

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暂缓拆除:

1.政府性投资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机构或因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应急建造的公共设施;

2.因重点工程(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村庄整治等拆迁安置,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但符合当时安置规定的,或未批占用土地建设道路、桥梁、水利设施、公园等公共设施项目的;

3.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但因规划、指标等原因无法补办的;

4.农村经济组织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村办公楼、村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的;

5.符合台政办函〔2017〕36号文件规定,并经区历史违法用地领导小组同意暂缓拆除的其它情形;

符合暂缓条件的,由当事人(业主单位)向所在镇(街道)申请,经当地镇、街道确认公示,公示期为7日。无异议后,上报区历史违法用地领导小组同意后,出具《暂缓执行处置意见》,并抄报区“三改一拆”办备案。

如有致使作出暂缓拆除情形消失的,或因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国家征收或收回土地等情形需要拆除地上建筑物的,应立即恢复执行。

(四)拆除

法律法规规定拆除的以及未列入补办、没收和缓拆范围的予以拆除。

三、自本文件发布后的新增违法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不适用本补充规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