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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9-00146

  • 主题分类:

    卫生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9-12-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废止

  • 登记号:

    JJJD00—2019—000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椒江区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19-12-31 10: 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JJJD00—2019—0004

椒政发〔2019〕7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椒江区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立足城乡发展的长远战略,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更好的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完成并总结推广,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90%,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80%,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率≥50%。

到2025年,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化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95%,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95%,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率≥70%,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90%。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坚持政府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引导作用,积极营造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统筹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托育机构,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坚持以家庭养育照护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养育照护提供支持。为确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减轻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负担。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明确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对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四)安全健康,全面发展。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根据我区城乡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探索形成1+N照护服务体系,在区妇幼保健院设立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提供照护服务行业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指导等服务。在新建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机构,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托育机构,满足群众的基本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模式探索

鼓励个人、企业、幼儿园、社区等主体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探索发展家庭服务、托幼一体服务、社区服务、单位自建服务、社会兴办服务等多种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1.家庭服务模式。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融合孕产妇健康教育、婴幼儿早期教育和社区家庭医师签约服务工作,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照护服务指导中心,通过举办孕妇学校、育儿学校和母子健康手册APP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

2.托幼一体服务模式。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规划公立托育机构,充分发掘现有公办幼儿园的资源潜力,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通过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托幼一体化实践范围,有条件的开设全日制托班,条件有限的开设半日制托班。支持等级幼儿园到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指导服务,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3.社区服务模式。鼓励支持依托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开办托育机构。充分发挥社区建设优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融入社区服务之中。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场地,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民办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应。

4.单位自建服务模式。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5.社会兴办服务模式。鼓励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

(三)规范发展婴幼儿托育机构

严格执行国家、省托育机构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并完善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建立托育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在线监控、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合理规划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完善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制度,规范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评价体系

研究制定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标准,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健康椒江考核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奖惩措施。明确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保证必要的硬件质量。建设一批示范托育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9年1月—8月)

1.调查摸底。对辖区幼儿园、早教机构、民办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情况开展排查,发放调查问卷,摸清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制作婴幼儿区域分布图。(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各街道)

2.学习考察。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赴上海、杭州等地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各地先进经验。(牵头单位:区府办;配合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

3.动员部署。召开动员部署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分析研究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现状、需求和对策,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目标任务,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序推进。(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各街道)

(二)实施推进阶段(2019年9月—2020年5月)

1.规划立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椒江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审批一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装项目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交投公司、区自规分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2.规范服务。出台《椒江区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为提高托育机构工作水平和家庭指导水平提供依据。(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

3.多元结合。以就近便利为原则,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4.标准示范。有重点、有计划、按标准培育不同服务模式的示范项目,建立示范点。探索形成托育机构的申报、受理、审批等标准化、一站式服务流程,按照设置标准,审核机构设施及从业人员资质。(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

5.监管服务。加强行业监管,加快建立审批、发证、监管、评估、惩处退出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举办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区委编办注册登记;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归口区卫健局统一备案,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通知书,并在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方便群众选择和监督。建立以街道为主体、各部门参与的属地综合监督管理模式,加强日常监管。加强监管的技术改革创新,构建智能化、网络化管理,引入信息化监管。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引导各类托育机构健康优质发展。(牵头单位:区卫健局、各街道;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委编办、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6.师资培养。依托地方高校合作研发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培训课程方案和所需的各种“指南”或“规范”,培养专业人才,满足事业发展、市场运行、家庭育儿等需求。完善从业人员职业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形成培养模式。通过组建专家团队,加快从业人员培养,提升从业人员队伍素质。(牵头单位:区教育局;配合单位:区卫健局、区人社局)

7.行业建设。组建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章程,强化行业自律监管。发挥协会沟通协调、培训平台、服务会员的作用。(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

(三)总结阶段(2020年6月)

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提炼和总结提升,进行成果汇报和经验推广,部署下一步工作。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运行机制,实施常态化管理。(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形成密切协作的工作合力。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队伍,构建区、街道、社区三级照护服务体系,帮助和指导家长和从业人员科学育儿,提高家长和监护人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加强政策保障。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制定相关规划和工作计划;加大财政投入,科学制定财政支持计划和经费管理办法。支持开展广泛性的扶养人教育、家长培训课程和师资队伍能力提升培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房租、以奖代补等措施扶持和奖励兴办托育机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投入。

(三)加强考核评估。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加大工作指导、经验推广和问题整改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椒江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2.椒江区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优惠政策

3.椒江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4.椒江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1


椒江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卫健局:负责牵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区教育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人才培养、幼儿园延伸托育机构的行业管理,参与拟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区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定价指导。

(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域内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协调上级相关部门明确托育机构审批项目类别;加强托育机构食品安全行业指导,监管托育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区委编办:负责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六)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协调上级相关部门明确托育机构审批项目类别,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指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七)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八)区财政局:负责相关部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的经费保障,配合制定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机构给予支持。

(九)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技能鉴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十)区住建局:负责对托育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消防图纸审查备案和消防验收。

(十一)区自规分局:负责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托育机构的扶持,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

(十二)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区交投公司:负责协调社区房产资源,试点开展托育服务。

(十四)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托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十五)区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六)区妇联: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十七)各街道:负责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2


椒江区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优惠政策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托育用地出让评估价按同类地段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不可变更土地类别,若企业退出,可由其他托育企业承接。

3.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支持企业将租用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疗养设施等改扩建成托育设施。

二、报批建设政策

4.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法简化托育机构开办申报程序,切实提高企业办证效率。

5.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设单个服务实体,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6.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被评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托育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7.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财税优惠政策

8.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人才支持政策

10.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托育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卫生、消防支持政策

11.充分发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作用,对托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区疾控中心对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卫生保健、疾病防控、传染病监测等技术支持。

12.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3


椒江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文件要求。

3.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选址规划

托育机构应当符合城乡发展规划,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三、设施设备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四、班级规模

托育机构按照幼儿年龄编班,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五、人员配置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合理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六、功能职责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月龄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特点,设置适宜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提供符合生理心理需求、生长发育特点的活动、膳食、睡眠、清洁卫生等服务,活动安排以游戏为主要形式,充分尊重个体差异,寓教于乐。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七、安全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托育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智能安防系统要求。托育机构应在校门口对向安装人车核录,人脸抓拍视频监控,覆盖校园大门及两侧50米,并在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安装24小时不间断高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90天以上,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托育机构实施安全封闭管理,门卫室、安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办公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托育机构根据实际场地,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巡查点布控合理,安装牢固隐蔽。


附件4


椒江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明确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标准及职业道德规范,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从业资格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和资格证书,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幼教人员:应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持有教师资格证或中级及以上育婴师证书,具备班级管理和托育教育基本能力。

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取得《保育员上岗合格证书》。

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专业医务人员: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人员资质。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需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取得《健康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1.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2.有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的。

3.未取得健康证明的。

4.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的。

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二、行为规范

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爱岗敬业,细致耐心,尽职尽责,关心婴幼儿,爱护婴幼儿,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婴幼儿,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婴幼儿,努力促进婴幼儿的全面发展。

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婴幼儿的安全,防范事故风险;遇突发事件或危险时,不得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三、队伍建设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

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主要内容应包括职业规范、职业责任、心理健康和安全意识等职业素养。

四、监督管理

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劳动人事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定期按要求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并及时报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