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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9-110157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9-12-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19-001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27 16: 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JJJD01-2019-0010

椒政办发〔2019〕8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台州市椒江区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管网设施包括用于收集雨(污)水的公共管网,雨(污)水泵站及其配套辅助设施,临河闸门井及其配套辅助设施;不包括村民自建房、有物业收费或者管理的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雨(污)水管网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负责全区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检查、执法、考核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具体履行下列情形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居民化粪池常态化管理等工作机制;

(二)负责排水管网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三)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颁发及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违规排水、私拉乱接、破坏管网设施、影响管网正常运行或危及安全的行为予以查处;

(五)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区排水集团实施排水管网的建设和运营维护。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项目特别是生活小区和村民自建房等内部排水管网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负责对工业园区内部及排水户纳管水质的监管,尤其对重点排水户安装的在线监测装置的监管,依法对超标排放的排水户予以查处。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做好水资源保护、取水许可、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区财政局负责排水管网设施运维的资金统筹安排,监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故意破坏管网设施、阻碍管网运维作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等分别配合做好排水管网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

镇、街道配合相关部门及区排水集团做好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排水许可、排水户纳管的管理,负责做好政策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开放式小区和农村分散排水管网管理,倡导群众对排水管网设施的保护意识。

第四条  区排水集团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对排水管网进行企业化运行管理,具体承担全区公共雨(污)水管网设施的日常巡查、运行维护、维修改造,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全程参与接管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排水管网设施的过程管理与验收。

第五条  村民自建房(安置小区)、有物业收费或管理的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负责做好其内部雨(污)水管网设施的运行维护,范围边界以接入公共雨(污)水检查井为起点至其内部管网,并接受相关部门对其污水纳管情况及今后排水管网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污水纳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水户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等要求;

(二)排水户应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内部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排水户应按照规划审批时明确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要求施工;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住宅小区排水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实施。有排放污水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收集系统;

(四)建筑工地、畜牧养殖场、屠宰、餐饮类、洗车类、理发业等污水进入公共管网前应当设置与排放量匹配的沉淀、隔油过滤等预处理设施。

医疗、电镀、化工、印染、造纸、制药等重点排水户污水纳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当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区生态环境分局的监控系统联网;

(二)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三)不得闲置和擅自拆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对发生故障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及时修复,并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管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质量保质期满前,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牵头和监督下,向区排水集团移交污水管网设施。移交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现场交接会,提前7日以函告方式通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排水集团参加现场查勘,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污水管网设施移交申请表;

2.工程竣工资料(含图纸及按地理信息要求测绘成果的电子版资料,包括管道潜望镜、cctv检测资料);

3.竣工验收单;

4.已签工程质量保修书;

5.其他有关材料清单。

(二)现场查勘满足接收要求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单位和区排水集团分别在《排水管网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上签字盖章;查勘后需要整改的,填写《排水管网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整改意见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整改和复查验收,满足接收要求后分别签字盖章。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台帐移交及资产划转等事项,按照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228号意见实施,与划转资产相关的原债权债务与被划入单位无关。椒北市政基础设施指挥部实施的工程以及各街道自行实施的精细化截污工程的台帐移交及资产划转参照执行。

第九条  区排水集团应当建立巡查责任制度,对发现的管道淤积、裂缝、错位、渗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修复,发现井盖损坏、丢失、标识错误等情况应当12小时内修复,发现雨污管网混接等情况,在区排水集团运营范围内的由区排水集团负责整改,在其它范围内的由镇(街道)或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巡查中发现损害设施或者向排水管网排放禁止排入物质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根据不同情况,报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区排水集团应当制定疏通计划,按照相关疏通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开展作业。作业内容包括对管道、检查井的冲洗疏通、维修、积泥清运、井盖更换等,作业完成后建立档案资料。每个井盖每年至少一次开盖,发现井内有毒有害致爆气体时应迅速处置,排除险情,确保安全运维。

第十一条  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井盖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区排水集团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措施,及时进行疏通、维修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其它项目施工作业可能影响管网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保护方案,并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排水集团备案;管网设施废除或者迁移必须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排水集团同意,并在原功能被替代后方可拆除或者迁移。

第十三条  区排水集团应当及时对接排水管网信息化系统平台,确保排水管网信息化系统数据实时更新。制定防溢水应急预案,当管网水位突破限制高程,有可能导致管网、检查井损坏时,及时启动应急分流,并报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区排水集团要严格落实设备维修保养和人员值班制度,保证泵站电气、运转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管网施工并网、设施维修维护等作业需要临时中断管网运行的,区排水集团应当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报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相关单位,落实运行调度,并采取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其它地下管线单位不得将管线从雨污管道内穿过,区排水集团发现有此现象,可以直接排除,造成损失,由原管线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区排水集团应当定期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运营情况。

第十七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及街道、(镇)要建立排水管网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的沟通协调机制,共享信息、会商疑难复杂问题,必要时实行联合执法。

第十八条  根据排水管网类别、管径、长度、维护保养频率、污水泵站的数量及规模等情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年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参照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等核定排水管网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经费,核定时适当考虑突发事件应急抢修资金,核定后纳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进行考核,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道检测、地上设施等检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管网年度、月度日常检测疏通养护工作执行情况;  

(三)管网档案资料、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

(四)热线电话及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