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268P/2019-116925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
成文日期: | 2019- 11- 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转发)台州市发改委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市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椒江区、路桥区发改局、教育局,市区有关民办学校: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市区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7】119号)规范和调整了市区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有关事项,各地得以认真执行。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法【2018】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2号)精神,现就市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规范如下:
一、执行范围
本通知执行范围为椒江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路桥区各街道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市属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职业高中学校。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费、住宿费。实施学历教育的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基准价标准详见附件。
学校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成本,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备案通知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代收代管费用。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代收代管费用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代收代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伙食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按规定的师生伙食成本合理确定,不得营利。
(三)申请单独定价。为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创办高水平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促进我市教育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满足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实施教育优先战略。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对中外合作办学、与国内知名学校合作办学,确因其办学规模和项目总投资较大、成本较高的民办学校,如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单独定价。
三、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一)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严禁跨学年预收。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退费。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30 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它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捐资助学。
(二)民办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应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班额控制在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
(三)民办学校应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认真做好调整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成本核算制度,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价格、教育部门及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今后上级有新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台州市发改委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市区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7〕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台州市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基准价格表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教育局
2018年5月23日
附件:
台州市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学期·生
| 小 学 | 初 中 | 高 中 | |||||||||
学 费 | 小班化教学 | 非小班化教学 | 小班化教学 | 非小班化教学 | 省特色示范中学、原省重点中学及小班化教学 | 其他中学 | ||||||
9000 | 7000 | 10000 | 8000 | 10500 | 9000 | |||||||
住宿费 | 小学1600,中学800 |
备注:1、小班化班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2、以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基准价标准按台发改收费〔2017〕120号文件执行。
3、小学住宿费已包含宿舍管理人员(生活指导老师)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