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9-97836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9-0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区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1- 10 10: 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椒政办发〔2019〕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区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政府、椒渔总公司、椒江农场,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区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区工作推进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工作,提升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创建评价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修订版)》(浙食安委〔2017〕9号)文件精神,决定在2018年创建基础上,深入推进浙江省食品安全区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开展创建工作,落实政府属地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倒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加快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全区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四个明显提升”,促进食安椒江、宜居椒江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和部署创建工作,各街道(镇)、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统筹兼顾,管扶并重。既要坚持标准做好“规定动作”,又要主动创新突出亮点工作,使我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机制、措施更加契合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新要求。同时,积极引导和扶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食品行业提升发展,进而提高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社会共治,群众满意。充分调动社会公众、行业协会、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和资源,多措并举、社会共治,全方位、多层次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并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的最终衡量标尺,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力戒形式主义,让群众真正满意。

三、创建标准

(一)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完善。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落实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食品安全重点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二)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良好。食品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件。

(三)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较高。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政府及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食品安全现状状况总体满意度达70以上。

具体标准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试行)》(浙食安委〔2017〕9号)、《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市、区)考评细则(2017版)》(浙食安办〔2017〕36号)和《关于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市、区)考评细则(2017版)的补充通知》(浙食安办〔2018〕7号)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再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月初)。调整椒江区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区创建办实体化办公方案,印发《椒江区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区责任分解细则(2018版)》(以下简称《细则》),各街道(镇)和相关部门调整成立相应组织,明确具体工作人员,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细化落实阶段(2019年1月中旬)。各街道(镇)、相关部门要根据《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围绕创建目标任务和各项指标,建立督查、检查、考核、通报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1月中旬至2019年3月)。各街道(镇)、相关部门全面启动食品安全区的创建工作,根据创建方案、对照有关标准,围绕组织管理、监管执法、企业责任、应急管理、社会共治等方面,着力推进机制建设,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全面完成创建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四)巩固完善阶段(2019年4月至5月)。对照《细则》,结合平时省市暗访情况,进一步全面查漏补缺,高要求、高质量地顺利通过市政府对我区创建工作的初评。5月10日前我区通过“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创建信息考核系统”完成所有《细则》证明材料的报送。

(五)暗访测评阶段(2019年6月)。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测评和暗查暗访都是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区指标的一票否决项。各街道(镇)、相关部门要宣传好食品安全区创建工作,积极营造广泛支持、多方参与的良好氛围,使我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真正做到“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各街道(镇)、相关部门要根据《细则》要求,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在细化管理上再深入,在责任意识上再强化,使“三小一摊”、学校食堂、大型商超、农贸市场等12类暗查暗访对象不扣分、少扣分,确保顺利通过省第三方机构的随机暗查暗访。

(六)现场考评阶段(2019年7月至8月)。召开创建工作汇报会,向省考评小组详细汇报我区创建工作的总体情况、重点工作、主要措施、亮点特色和风险隐患等。根据考评程序,考评小组对区政府领导进行访谈,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同时对《细则》要求的点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点位涉及17大类,面广量大点多。各街道(镇)、相关部门要对照细则要点中的检查要求,全力做好迎检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创建工作持续有效推进,区政府成立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创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同创办,承担创建日常工作,根据需要抽调各相关单位人员充实创建办。各街道(镇)、相关部门也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配强工作力量。

各街道(镇)负责辖区内的创建工作,并密切配合相关部门的创建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创建动态,宣传创建典型。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是由国务院领导提出并推动实施,经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各街道(镇)、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性,要像抓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一样,健全创建工作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创建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扎实推进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积极配合其它部门需要协作的工作。各街道(镇)要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及时掌握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状况,积极整合群众监督网络,扎实推进全区创建工作。各街道(镇)、相关部门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加强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宣传教育、基层监管站所和基层食安办规范化等能力建设,加快提升科学监管能力。

(三)营造氛围。各街道(镇)、相关部门要严格创建工作管理,抓实抓细,务求实效,严防形象工程,接受各界监督。广泛宣传创建行动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和创建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要注重总结经验,加大对监管成效、特色做法、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创建工作情况纳入区政府对各街道(镇)、各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创建办要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根据创建工作的目标要求、时间节点,采取明查暗访、工作例会、现场推进会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椒江区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区责任分解细则(2018版)


附件

椒江区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区责任分解细则(2018版)

评价

项目

评价标准

评价细则

测评方式

分值

责任单位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良好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较好

1.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科学合理)(否决项)

1.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科学合理)

提供抽检方案、计划、分析报告、相关数据统计表等。

否决项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

(二)无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查办、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重点报道且核实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食品安全事件。(否决项)

2.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有关记录、大数据搜索

否决项

各街道(镇)、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

(三)人民群众满意度高

3.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均达到每年设置的标准。(否决项)

3.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以上,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90%以上。(否决项)

第三方机构测评(测评方法全省统一)

否决项

各街道(镇)、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监管责任履行到位

4.地方政府创建期间没有出现因未履行法定责任而被问责的情形。(否决项)

4.地方政府创建期间没有出现因未履行法定责任而被问责的情形。(否决项)

有关记录、大数据搜索

否决项

各街道(镇)、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地方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13.5


(五)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5.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每年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进行专题调研,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定期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安委和食安办自身建设,切实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成立由政府一把手牵头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配强创建办公室工作力量,通过推动创建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提升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关键项)

5.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得0.5分。

查阅文件

0.5

4

区委办、区府办

各街道(镇)

6.以党委政府名义出台落实《浙江省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要求的相关文件,得0.5分。

查阅文件

0.5

区委办、区府办

各街道(镇)

7.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协调联动等制度,充分发挥食安委、食安办统筹规划、督查考核等作用,得0.3分。

查阅机制、制度等文件

0.3

区食安办

8.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得0.3分。

查阅当地“十三五”规划

0.3

区发改局

9.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列入政府专项,并以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加0.3分;与发改部门联合发文的,加0.1分。

查阅政府(部门)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文件

加分项

区府办、区食安办

区发改局

10.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得0.3分。

查阅近一年的纪要

0.3

区委办、区府办、区食安办、各街道(镇)、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1.党委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一次、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两次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或检查,各得0.2分。

查阅近一年的领导调研或检查方案及相关公开报道

0.4

区委办、区府办、区食安办、各街道(镇)、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2.政府每年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得0.2分。

查阅通知、议程、领导讲话、宣传报道资料等

0.2

区府办、区食安办、各街道(镇)、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3.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政府一把手担任组长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创建领导小组成立文件

0.3

区创建办、区食安办

14.创建办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创建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创建工作问题的,得0.4分,每少一次扣0.1分。

查阅创建周期内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简报、信息等

0.4

区创建办、区食安办

15.充分发挥创建办对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得0.3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创建办成立文件、工作人员调配及其岗位职责、分工、日常工作机制等资料

0.3

区创建办、区食安办

16.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工作到位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相应工作资料

0.5

区编办、区食安办

(六)食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到位

6.政府严格履行创建主体责任,统一组织领导,明确各地区、各单位责任分工,协调联动,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各级政府层层建立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签订责任书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关键项)

17.县(市、区)以政府名义(含办公室)制订工作方案的得0.6分,以食安委名义制订工作方案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创建方案

0.6

3

区食安办

18.创建办成员单位有职责分工文件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文件

0.4

区创建办、区食安办

19.各级政府层层建立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签订责任书的,得0.5分;签订责任书单位每少一个扣0.1分。

查阅本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的责任书及落实责任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0.5

区府办、区食安办

各街道(镇)

20.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每年开展食品安全年度综合评价,并进行结果通报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评价文件、结果通报文件等

0.5

区府办、区食安办

21.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且所占权重不低于3%,得1分;2%-3%的,得0.5分;2%以下不得分。

查阅由当地政府考评办提供的纳入考评内容的文件(含权重设定)

1

区考核办

(七)部门监管职责界定明确

7.各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事权划分明确清晰,无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基本项)

22.各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清晰,得0.5分;不清晰的酌情扣分。 

查阅相关部门“三定”规定

0.5

2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人教科)、区卫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3.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无漏洞盲区,或进行协调明确职责的,得0.5分。

查阅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职责不清事项进行协调划分文件等资料

0.5

区府办、区食安办

24.农业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紧密合作机制,有合作文件或协议,日常运行有效的,得1分;无合作文件或协议但日常运行正常的,得0.5分。

查阅部门合作相关文件或协议

1

区农林局、区市场监管局

(八)监管投入保障到位

8.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执法办案、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等工作需要。(基本项)

25.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得0.5分;未纳入的不得分。

查阅资料

0.5

2

区财政局

26.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执法办案、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等工作需要,得0.5分。

查阅由当地财政部门提供的分项目证明资料

0.5

区财政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区卫计局

27.食品和食源性疾病风险监测经费至少能够支持各1件/千人口·年的监测样本量,得0.5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1分。

查阅年度食品和食源性疾病风险监测经费及计划完成相关资料

0.5

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28.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至少能够支持4批次/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包括各级抽检样本量,其中本级承担的抽检批次数以1200元/批次计),得0.5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1分。

查阅上年度抽检计划及完成情况、上年度食品安全监测经费预算、拨付等证明资料

0.5

区财政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区卫计局

(九)执行严格的标准

9.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推动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以“最严谨的标准”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宣贯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鼓励各地按照发达国家(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对照更严格的标准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改进本地食品安全工作。(基本项)

29.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要求宣贯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得0.5分;工作不到位,酌情扣分。

查阅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贯文件、方案、影像资料等

0.5

0.5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区卫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0.当地出台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定标准(含制度性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开展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加0.5分。

提供资料

加分项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区卫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日常工作突出

10.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开展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等级良好及以上。(基本项)

31.在设区市政府对县(市、区)开展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综合评价等级良好及以上的,得2分;合格的,不得分。

查阅创建周期内年度考核、通报文件等资料

2

2

区食安办、各街道(镇)、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保障有力

21.5


(十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1.市、县两级按照要求完成监管体制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保留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加挂食安办牌子。乡镇(街道)或区域按省、市政府要求设立市场监管派出机构,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市场监管执法的首要职责。(基本项)

32.出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三定”方案,符合要求的得1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查看相关部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等资料

1

2

区编办

33.乡镇(区域)派出机构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并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市场监管执法的首要职责得0.5分。

查看“三定”方案派出机构设置情况,现场抽查部分市场监管所 

0.5

区市场监管局(人教科)

34.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所运行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的,得0.5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现场抽查部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所,查阅内部运行工作机制、人员分工记录、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结果、日常巡查记录、监管数据库、举报投诉受理情况、培训宣传等工作

0.5

区市场监管局(人教科)

(十二)落实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12.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要求在乡镇(街道)设立食安委、食安办,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食安委主任,加大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有效发挥乡镇(街道)食安办对市场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协调作用。强化乡镇(街道)食安办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规范化建设达到省定要求。加强网格员(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报酬保障、考核培训等机制,全面落实网格员(协管员)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有条件的行政村和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工作站。(关键项)

35.按要求加强乡镇(街道)食安委、食安办的组织领导,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食安委主任,分管负责人任食安办主任,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查看乡镇(街道)食安委、食安办任免文件

0.5

4

各街道(镇)

36.加强乡镇(街道)工作力量配备,工作有效开展的得0.5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看乡镇食安办相关工作人员总名册;抽查部分乡镇(街道)名单人员与实际在岗人员是否一致、对食品安全工作是否熟悉;食安办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日常工作记录等资料

0.5

各街道(镇)

37.行政村(社区)网格中明确网格员(协管员)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由专人负责,得0.5分。工作有效开展的,得0.5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抽查部分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协管员)设置情况及人员名单,以及网格员(协管员)参与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资料

1

各街道(镇)

38.按照要求设立村级食品安全工作站,工作有效开展的,得0.5分;未设立机构,工作正常开展的,得0.3分。

查看村级食品安全工作站建设名单;抽查1个村级食品安全工作站设置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台账等

0.5

各街道(镇)

39.加强基层网格员(协管员)队伍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报酬补助、培训考核等制度的,得0.5分;不健全的,酌情扣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现场抽查部分乡镇(街道),查阅相关制度建设和财政证明、发放清单、考核记录、培训记录等资料

0.5

各街道(镇)

40.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达到省定年度要求的{2017年、2018年、2020年末,辖区内分别实现60%以上、80%以上、所有乡镇(街道)食安办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得1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5分。

查看上一年度规范化建设申报、审核、方案及命名发文等相关资料。

1

各街道(镇)

(十三)岗位设置符合要求

13.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人员力量满足监管实际需要。(关键项)

41.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力量配备,摸清监管人员队伍底数。统计范围:县(市、区)农、林、渔、食药(含检验机构)、质监、卫生、公安、行政执法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科室人员+市场监管所人员*60%+专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聘用协管员。

查阅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花名册

2.5

3

区编办、各街道(镇)、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人教科)、区卫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

42.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三定”规定明确日常监管、检验检测等岗位设置的,得0.5分。

查看农业、市场监管部门及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等“三定”方案

0.5

区农林局、区市场监管局(人教科)

(十四)监管人员能力素质到位

14.监管人员每年集中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不少于40小时,具备开展日常监管的业务能力,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达到较高比例。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逐步建立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基本项)

43.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比例,高于40%的,得1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3分。统计范围同第41条。

查阅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花名册,现场抽查10名监管干部学历及专业情况,发现有2名以上人员专业不符合,该项不得分。

1

2

各街道(镇)、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人教科)、区卫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

44.监管人员每年集中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培训大于40小时的,得0.5分;培训20-40小时的,得0.3分;培训20小时以下的不得分。

查看上一年度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培训计划、教材、记录等资料

0.5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人教科、各食品相关科室)

45.按照上级部署要求落实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得0.5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查阅资料

0.5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人教科)

(十五)专业化执法装备配备到位

15.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等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关键项)

46.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乡镇派出机构100%达标的,得0.8分;有一个不达标的,扣0.1分。完成星级规范化市场监管所考核验收的乡镇视为合格。

查阅辖区乡镇(街道)监管所业务用房统计表等资料,现场抽查核实部分市场监管所

0.8

4

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人教科)

47.县(市、区)监管机构及乡镇(街道)派出机构执法车辆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县级达标的,得0.3分;乡镇派出机构均达标的,得0.5分;有一个不达标的,扣0.1分。完成星级规范化市场监管所考核验收的乡镇视为合格。

查阅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用车统计表、监管所执法用车统计表等资料,现场抽查部分市场监管所核实

0.8

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人教科)

48.县(市、区)监管机构及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快速检测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县级达标的,得0.3分;乡镇监管机构均达标的,得0.5分;有一个不达标的扣0.1分。完成星级规范化市场监管所考核验收的乡镇视为合格。

查阅辖区市场监管所、快检设备汇总表、各监管所快检设备配置表等资料,现场抽查部分市场监管所

0.8

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人教科)

49.县(市、区)监管机构及乡镇(街道)派出机构执法取证、应急处置设备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县级达标的,得0.6分;乡镇监管机构均达标的,得1分;有一个不达标的,扣0.2分。完成星级规范化市场监管所考核验收的乡镇视为合格。

查阅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各监管所执法取证、应急处置设备汇总表等资料,现场抽查部分市场监管所 

1.6

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人教科)

(十六)专业化检验能力建设到位

16.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到位,能够满足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督抽检和区域特色食品检验等需求;县级要依托现有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能够满足监督抽检常规理化、微生物指标定量检测等需求,扩展快速检测能力,同时能为当地企业和产品提供委托检验服务。指导和支持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点)建设。(关键项)

50.县级依托现有资源,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整合工作到位的,得0.4分。已申报省级资源整合项目但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分。

查阅县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验收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

0.4

3

合理缺项

51.县级检测机构食品相关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高于30%,高级职称人员编制高于10%,得0.3分,未达要求的,不得分。已申报省级资源整合项目但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0.3

合理缺项

52.县级检测机构能够满足监督抽检常规理化、微生物指标定量检测等需求,能开展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理化和微生物各项指标检测,得0.5分;有一类项目不达标扣0.1分。已申报省级资源整合项目但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分。

查阅检测机构设备清单、检测项目清单等资料、现场检查

0.5

合理缺项

53.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年定量检验批次达到一定批次以上得0.4分(常住人口60万以上达到2000批次;常住人口30万-60万之间达到1000批次;常住人口小于30万达到500批次);每少100批次扣0.1分。已申报省级资源整合项目但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分。

查阅检验机构年定量检验汇总表等相关资料

0.4

合理缺项

54.县级检测机构为当地企业和产品提供委托检验服务,得0.3分;未开展的,不得分。已申报省级资源整合项目但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

0.3

合理缺项

55.县级检测机构指导和支持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点)建设的,得0.3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已申报省级资源整合项目但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

0.3

合理缺项

56.涉农乡镇(街道)全部建成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并正常运行的,得0.3分;检查发现有乡镇未建成或未正常运行的不得分。

查阅辖区所有涉农乡镇(街道)农产品快检室建设情况汇总表等资料、现场抽查1个乡镇(街道)

0.3

区农林局、各街道(镇)

57.城区农贸市场农产品快速检测体系建成比例达规定指标,并正常运行的得0.5分;未完成的,每少5个百分点扣0.2分。

查阅城区农贸市场汇总表、快检体系建成情况表等资料(各市提供指标)

0.5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市场科)、各街道(镇)

(十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健全

1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仪器设备、人员配置到位,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达到规定要求;按照省级要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辖区年风险监测食品样本量达到每千人口1件;健全完善部门间的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提示的风险隐患及时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基本项)

58.县级疾控机构确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人员配置数量达到规定要求,得0.5分。

查看相关资料

0.5

3.5

区卫计局

59.县级疾控机构仪器设备配置率达到规定要求的,得0.5分;未达要求的,不得分。

查看相关资料

0.5

区卫计局

60.县级疾控机构具备常见食品中污染物、致病菌的检测能力,食品污染物检测项目通过计量认证或完成检测且通过风险监测网络上报,至少参加1项质控考核且合格得0.5分;未达要求的,不得分。

查看检测能力情况相关资料、现场查看1个县级疾控机构

0.5

区卫计局

61.县(市、区)按要求完成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分配任务,得0.5分。

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数据

0.5

区卫计局

62.开展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采样工作,覆盖所有的县(市、区);辖区每千人口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数达到1件,得0.5分;未达要求的,不得分。

查看资料,被查单位提供当地常住人口数和有关风险监测资料

0.5

区卫计局

63.县(市、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覆盖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并按要求完成监测任务,得0.4分;未达要求的,不得分。

查看资料,被查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名单及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0.4

区卫计局

64.按要求规范开展食源性暴发事件监测、人群调查、病菌分子溯源、病菌耐药性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及有关专项监测任务,得0.4分;未达要求的不得分。

对照省级监测方案要求核查相关资料

0.4

区卫计局

65.县(市、区)建立风险监测结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风险监测结果会商会;及时通报风险监测结果,得0.2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县(市、区)会商机制建设、会商会、通报等相关资料

0.2

区卫计局

四、食品安全源头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12


(十八)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高

18.开展绿色生产,应用推广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对主要农产品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或生产模式图或标准简图,生产操作规程或生产模式图或标准简图入社(场、企)率达90%以上。加强品牌建设,建立健全“三品一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与监管机制,主要食用农产品中“三品”比率达到55%以上。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率达到62%以上。(基本项)

66.辖区主导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或生产模式图或标准简图,在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三类主体中的推广应用率达90%以上,得1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4分。

查阅辖区汇总表、操作规程等资料,现场抽查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

1

3

区农林局(免考评)

67.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并开展技术培训;开展蔬菜水果茶叶绿色生产标准化示范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得0.5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看培训记录和建设方案

0.5

区农林局(免考评)

68.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率达到62%以上,得0.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查阅资料,引用对外公布的数据

0.5

区农林局(免考评)

69.建立健全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与监管机制,主要食用农产品中“三品”比率达到55%以上,得1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4分。

省农安中心提供年度数据

1

区农林局(免考评)

(十九)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19.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贸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建立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通报制度,能够及时将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积极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二维码”追溯、农贸市场质量保证金等责任倒逼机制。(基本项)

70.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建立市场准入退出、信息通报、不合格产品处置、信息公示等制度并公示的,得0.3分。

现场抽查1个集中交易市场、查阅相关制度建设等资料

0.3

2

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科、食品流通科)

71.市场经营主体准入、退出制度有效执行的,得0.3分。

0.3

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科)

72.信息通报制度有效执行的,得0.3分。

0.3

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科)

73.发现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得0.3分。

0.3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市场科)

74.不合格产品得到有效处置的,得0.3分。

0.3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市场科)

75.建立城区农贸市场电子追溯体系,并有效运行的,得0.3分;建立纸质质量追溯体系,并有效运行的,得0.2分。 

0.3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

76.农贸市场日常检测信息及时公示的,得0.2分。

0.2

(二十)畜禽屠宰管理规范

20.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私屠滥宰行为得到及时取缔。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未出现屠宰病死畜禽和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添加“瘦肉精”、注水等严重违法行为;屠宰后动物废弃物按要求处置,未违法出售或加工使用。(基本项)

77.屠宰企业落实质量控制制度,对畜禽进场、屠宰和宰后产品批次、产品数量、流向单位与时间等记录在册,建立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得0.5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现场检查一家定点屠宰企业,查看相关台账

0.5

2

区农林局(免考评)

78.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得0.5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得0.5分;每发现一家未达要求的,扣0.2分。

1

区农林局(免考评)

79.县域内发现的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得0.5分;发现后不查处的不得分。

查看相关记录(查处资料、新闻报道等)

0.5

区农林局(免考评)

(二十一)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

21.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废弃物得到规范处置。加强对餐厨产生、收集、处理等监督检查,积极推行餐饮服务提供者安装油水分离装置;主城区80%以上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置体系;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情况记录完整。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基本项)

80.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得0.2分。

查看资料

0.2

2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1.县级单独建立无害化处理中心,或纳入区域无害化处理中心,并有效运行的,得0.5分。

查看资料,现场检查一家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

0.5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2.大中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学校食堂安装油水分离装置达50%以上的,得0.2分;30%-50%的,得0.1分;30%以下的不得分。

提供辖区大中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安装油水分离装置的餐饮服务单位名单,现场抽查1家

0.2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餐饮科)、区教育局

83.城区80%以上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置体系的,得0.3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1分。

提供城区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名单,抽查1家单位,现场检查;查阅处理中心运行台账

0.3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餐饮科)

84.餐厨处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得0.3分。

0.3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5.餐饮服务提供者有完整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记录,得0.2分。

0.2

区市场监管局(餐饮科)

86.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的,得0.3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看相关资料(文件案件资料、新闻报道等)

0.3

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

(二十二)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

22.落实国家食品产业发展政策,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强食品安全地方规章和制度建设,健全全程监管机制,促进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有效监管。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积极培育食品品牌。发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模式,促进多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大型特大型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阳光厨房”比例达省定要求。(基本项)

87.出台政策性文件,鼓励支持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得0.5分。

查阅文件

0.5

2

区经信局

88.大力发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企业,得0.5分。

查阅相关证明资料

0.5

区发改局、区商务局

89.相关餐饮服务单位“阳光厨房”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得0.5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2分。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数据

0.5

区市场监管局(餐饮科)

90“阳光厨房”正常有效运行的,得0.5分;检查发现1家未达标准的,扣0.2分。

现场抽查部分“阳光厨房”餐饮服务单位

0.5

区市场监管局(餐饮科)

(二十三)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

23.严把粮食收购、储存、出库入库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基本项) 

91.严把粮食收购、储存、出库入库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符合要求的,得0.5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相关证明资料

0.5

1

区粮食局

92.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符合要求的,得0.5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粮食部门相关资料

0.5

区粮食局

五、监督执法规范有力

20


(二十四)规范执法履行到位

24.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加大检查、巡查和抽查力度,做到依法监管全覆盖、科学监管有痕迹。加大力度督促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全面覆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食品展销会、互联网食品经营等各类业态。(基本项)

93.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示的,得0.25分。

查阅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资料

0.25

2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

94.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制定监督抽检计划的,得0.25分。

0.25

95.依法准入,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底数正确,得0.5分;发现1家情况不准确的,扣0.1分。

查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现场抽取5家监管对象,并与数据库核对

0.5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

96.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台账登记制度,相关信息资料及监督检查记录完备,得0.5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相关部门监管工作总结、记录等资料

0.5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

97.严格落实上级制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工作制度,全面覆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食品展销会、互联网食品经营等各类业态,得0.5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相关部门相关规范制定及落实、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等,现场抽查1个市场监管所、1个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0.5

(二十五)现场检查全面、深入、透明

25.按照风险分类等级确定检查频次,实现对重点监管对象现场检查全覆盖。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当地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生产全过程检查。建立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标准公开、监管信息公开。区域内应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量化分级评定公示率达95%以上。(关键项)

98.按照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要求A、B级至少一年1次,C级一年至少2次,D级一年至少3次,得0.8分;发现一家未达要求的,扣0.1分,扣完为止。

查阅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汇总表等资料

0.8

3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

99.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全过程检查,得0.8分;未按要求的,酌情扣分。

查阅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资料

0.8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企监科)

100.建立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得0.8分;未按要求的,酌情扣分。

查阅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资料

0.8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

101.持证餐饮单位量化等级公示率达95%的,得0.6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2分。

查阅汇总表等资料

0.6

区市场监管局

(餐饮科)

(二十六)建立实施问题导向的抽样检验制度

26.合理确定抽检监测范围和频次,通过抽检监测、风险分析、快速检验等手段,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项目的抽样检验力度,充分利用风险分析、快速检验等手段,提高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关键项)

102.监督抽检计划覆盖食品安全监管各个环节和业态,有监督抽检计划,得0.5分;辖区正常生产食品企业的监督抽检覆盖率100%,得0.5分,每发现一家未达要求的,扣0.2分。

随机抽取10家食品生产企业,调取检验数据系统内当年抽检报告或纸质检验报告(未覆盖企业应提供全年停产相应证明)

1

3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区卫计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

103.辖区农产品监督抽检全年不少于240批次,每完成10%得0.1分,达到100%的,得1分;常住人口少于30万的,可原则上按照每万人抽检减少8批次任务。

查看县级农产品流通监督抽检相关文件和农产品检验结果报告

1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流通科)

104.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通告监督抽检结果信息,抽检信息结果向社会发布,得1分,未发布的不得分;仅公布不合格信息的扣0.5分;未及时发布监督抽检结果的扣0.5分。

查阅相关监管部门抽检信息发布情况 

1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

(二十七)基层网格化管理到位

27.乡镇(街道)食安办充分履行市场监管平台日常管理协调职能,建立工作机制。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按照基层治理“一张网”要求,科学划定监管网格,将食品安全监管服务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网格员的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清单,促使网格员(协管员)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的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工作职责。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网格化监管效能,移动监管APP使用覆盖面达60%以上,着力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基本项)

105.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融入当地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人和目标任务的,得0.3分;未按要求的,酌情扣分。

查阅部署、推进及总结汇总报表等资料

0.3

2

区综治办、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人教科)、各街道(镇)

106.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派出机构按照乡镇(街道)市场监管平台建设要求,建立集中受理、分配办理、高效处置、全程监管的快速联动监管机制,得0.3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部分市场监管所

0.3

区市场监管局(人教科)、各街道(镇)

107.推广使用移动巡查监管APP,基层监管站所和基层网格员(协管员)使用覆盖率达60%以上的,得1.4分;30%-60%的得0.5分;低于30%不得分。

查阅使用汇总表、APP介绍等资料,现场查看APP

1.4

区综治办、区市场监管局(科信办)、各街道(镇)

(二十八)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28.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实现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健全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报告和闭环处置机制。针对重点品种和风险隐患,深入持久开展治理整顿,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手段,主动排查、及时处置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食品广告市场环境得到有效净化,食品(含保健品)广告违法率不超过3%。“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提出的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关键项)

108.建立食品安全隐患定期排查、信息通报、整改落实等闭环处置工作机制,得0.5分;未开展排查、制度不健全的,酌情扣分。

查阅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资料

0.5

3

区食安办、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

109.每年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治理整顿,成效明显的,得0.5分;成效不明显的,酌情扣分。

查阅专项整治方案、总结、案卷、宣传等资料

0.5

区食安办、区公安分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

110.按上级部署要求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成效明显的,得0.5分;成效不明显的,酌情扣分。

查阅专项整治方案、总结、案卷、宣传等资料

0.5

区食安办、区公安分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稽查大队)

111.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提示的相关隐患问题得到主动排查治理,工作成效明显的,得0.5分;成效不明显的,酌情扣分。

查阅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资料、案卷等

0.5

区公安分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112.食品(含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率不超过3%,得0.5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1分。

省工商局监测通报数据

0.5

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科)

113.“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提出的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得0.5分;成效不明显的,酌情扣分。

查阅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资料、案卷等

0.5

区公安分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稽查大队)

(二十九)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得到综合治理

29.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发展,综合治理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或引导规划,鼓励支持其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引导其逐步实现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创建活动。(关键项)

114.出台“三小”引导规划,得0.5分;未出台不得分。(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

查阅资料

0.5

3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115.制定实施“三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成效明显的,得0.5分;成效不明显的,酌情扣分。(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

查阅资料

0.5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116.食品摊贩实行定点定时规范经营,得0.5分;发现一家非定点定时的,扣0.1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0.5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17.食品小作坊登记建档和监督抽检覆盖率均达到95%以上,评价性抽检批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得0.5分;每项每少5个百分点分别扣0.1分。

查阅辖区汇总表、抽检相关情况表等资料、现场检查

0.5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科)

118.小餐饮持证登记率达到95%以上的,得0.4分;发现1家小餐饮无证无照或未登记的,扣0.1分。

查阅辖区汇总表等资料,现场检查

0.4

区市场监管局

(餐饮科)

119.至少创建1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区),达到省定标准的,得0.6分,不达要求不得分。

查看资料

0.6

区市场监管局

(餐饮科)

(三十)应急处置及时高效

30.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操作手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装备物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应急培训或演练。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及时公开回应,并持续发布调查处置信息和科普解读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严格按有关法定时限报送,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食品安全事故及事件妥善处置率达100%。细化出台本地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办法并实施,规范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平台,促进部门间、区域间的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共享。(基本项)

120.当地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体系,相关部门职责清晰,并编制应急操作手册的,得0.4分,未完成不得分。

查阅政府正式文件及应急操作手册。

0.4

2

区府办、区食安办

各街道(镇)

121.建立专门的应急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应急培训或演练,得0.3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查阅机构文件及人员名单、应急培训或演练文件

0.3

区府办、区食安办、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

122.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及时发声、公开回应,持续发布调查处置信息和科普解读信息,强化舆论引导的,得0.4分;工作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酌情扣分;严重影响的不得分。

查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发布及处置资料、大数据搜索

0.4

区委宣传部、区府办、区食安办、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各街道(镇)

123.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严格按有关法定时限报送,无隐瞒、谎报、缓报行为,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妥善处置率达100%,得0.3分;未按规定上报并处置的,不得分。

查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及处置资料。

0.3

区食安办、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各街道(镇)

124.制定并实施本地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办法,规范信息管理,得0.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查阅本地舆情处置管理办法

0.3

区食安办、各街道(镇)

125.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得0.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食品安全信息网)

查看信息平台及信息共享情况

0.3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稽查大队)

(三十一)文明规范执法

31.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细化规范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基本项)

126.严格实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性文件的,得0.5分;执行不到位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 

查阅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性文件,随机调阅案卷3宗

0.5

2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法规科、稽查大队)

127.推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说理性文书,依法规范执法的,得0.5分;案卷规范,但未推行行政处罚说理性文书的得0.2分。

抽查行政处罚案卷3宗。

0.5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法规科、稽查大队)

128.未发生因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乱作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查实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得0.5分;每发生1起扣0.2分。

大数据查阅食品安全相关报道

0.5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稽查大队)、各街道(镇)

129.未发生因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经行政复议被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得0.5分;每发生1起扣0.3分。

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登记台账,抽查相关档案

0.5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法规科)

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惩处

8


(三十二)依法执行问题食品后处理机制

32.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行为和问题产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责任溯源追查、产品召回和立案查处,需要移交的及时移交。未出现“有案不罚”、“重案轻罚”、“以罚代刑”等现象。及时公布食品不合格信息,并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后续处置工作。(关键项)

130.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行为和问题产品,及时通报、及时移交或及时查处的,得0.8分;发现一起未及时查处或移交的扣0.2分。

查阅本区域抽检结果明细表、外地问题产品通报,抽查相关行政处罚案卷等

0.8

3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稽查大队)

131.对相关违法行为和问题产品进行依法追溯、依法召回及规范处置的,得0.8分;每发现1起未按要求处置的扣0.2分。

0.8

132.未发现“有案不罚”、“重案轻罚”的,得0.8分;每发现1起扣0.2分。

0.8

133.及时公布食品不合格信息并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后续处置工作的,得0.6分;未公布的不得分;公布信息不及时、不完整,或处置不当的,酌情扣分。

查阅食品不合格信息、案件处罚信息公示情况资料

0.6

(三十三)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

33.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查协办等配合工作,积极办理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向上、下游环节通报执法办案信息。(基本项)

134.出台建立辖区内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调联动机制的,得0.5分;未出台的,不得分。

查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相关文件、协议及机制运行活动记录资料等

0.5

2

区公安分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

135.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查协办等配合工作,积极办理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向上、下游环节通报执法办案信息,得1.5分;出现不配合协查协办案件或不通报执法办案信息的,每发现1起,扣0.5分。

查阅案件协查函或相关案件通报,及后续处理情况资料

1.5

区公安分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

(三十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34.重典治乱,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依法及时立案查办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通报,移送的涉刑案件及时立案侦查,起诉案件及时得到判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队伍专业化建设工作突出。鼓励市、县建立政法委、公检法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案件侦办、审判协调机制。把行政立案处罚情况作为衡量本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关键项)

136.依法及时立案查办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予以查处,应当移送的案件依法予以移送,案件移送率达100%,得0.6分;发现应移送而未移送案件、“以罚代刑”案件的,每一起扣0.4分。

查阅案件移送函及行政案件登记表,抽查相关行政处罚案卷3宗。

0.6

3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

137.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移送案件的立案率达100%的,得0.3分。起诉案件及时得到判决的,得0.3分。发现存在应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情形的,不得分。

查阅相关移送函及公安部门立案登记表。

0.6

区公安分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

138.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纳入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范围的,得0.3分;未纳入的不得分。

查阅农产品犯罪刑事案卷

0.3

区公安分局

139. 公安机关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加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办案保障,得1分。

查阅相关文件

1

区公安分局

140.将行政立案处罚情况纳入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的,得0.3分。

查阅当地政府食品安全考核相关文件、责任书等

0.3

区食安办

141.每年度召开有公检法和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就案件侦办、信息通报或衔接的协调工作会议,得0.2分。

查阅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登记表等资料

0.2

区食安办、区农林局、区公安分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法规科、稽查大队)

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9


(三十五)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严格遵守许可条件和相关行为规范。

35.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件或纳入备案管理,并持续符合发证或备案相关条件。鼓励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推行良好生产规范,鼓励开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IM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等相关认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部具有自建自控奶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按规定将自查报告提交辖区监管部门。(基本项)

14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件或纳入备案管理的,得0.5分。持有有效许可证件或纳入备案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符合发证或备案相关条件的,得0.5分。以上两类发现1家不符合要求的,扣0.1分。

现场检查5家以上单位,包括生产、流通、餐饮、食品相关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等

1

2

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14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部具有自建自控奶源的,得0.5分;有1家未达要求的不得分。

现场检查(主要原料为生牛乳的,其生牛乳应全部来自企业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主要原料为全脂、脱脂乳粉的,企业应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原料供应商相对固定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进货的主要原料应批批检验,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0.5

合理缺项

14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符合要求,得0.5分。发现1家应自查而未开展自查的,扣0.1分。

现场检查部分食品经营单位

0.5

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

(三十六)食品安全追溯责任落实到位

36.食品生产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投入,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卫生条件、流程布局、从业人员等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实现食品上下游的追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从源头到消费环节的电子追溯。加强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基本项)

145.相关企业强化过程控制,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卫生条件、流程布局、从业人员等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得0.8分;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1分。 

现场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进出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各1家

0.8

3

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146.相关企业建立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制度,并有效执行的,得0.8分;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1分。

现场检查食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各1家

0.8

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147.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得0.1分。进货记录完整的,得0.1分。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食品销售记录完整的,得0.1分。

现场检查食品经营(含进口食品)企业1家

0.3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流通科)

148.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得0.5分;未索取供货商有效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货单据未留存或者无进货验收记录的,留存不全或者进货验收记录不规范的,使用过期、腐烂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识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发现一家(一项或多项不符合)扣0.1分。

现场检查(餐饮、学校各一家)

0.5

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餐饮科)

149.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建立电子追溯系统的,得0.6分;发现1家不符合要求的扣0.3分。

现场检查生产、经营企业各一家

0.6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

(三十七)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37.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基本项)

150.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的,得0.2分。主体责任意识强、有效落实得0.2分,落实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现场检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各一家、查阅相关资料或证件

0.4

2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15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得0.4分;发现一人无有效健康证明的扣0.1分。

0.4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152.规模以上企业和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得0.4分;发现1家未达要求的,扣0.1分。

0.4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15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培训和考核,每年达40小时以上的,得0.4分;培训覆盖面小、时间不足的,酌情扣分。

0.4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154.监管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的,得0.4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查阅考核情况、公布情况等资料

0.4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三十八)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8.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依法做好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审查,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报告。依法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连带责任。(基本项)

155.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得0.3分;未按要求的,不得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1家集中交易市场

0.3

1

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流通科)

15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得0.4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0.4

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科、食品流通科)

15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依法落实连带责任,得0.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0.3

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三十九)问题食品及时依法召回

39.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生产者依法立即召回并停止生产。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情况记录完整,有据可查。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基本项)

158.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召回制度或制订召回实施办法,得0.3分;发现1家未达要求的,不得分。

查阅资料(含视频)、现场检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各1家

0.3

1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159.食品生产者依法对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召回的食品立即进行召回并停止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合做好召回工作的,得0.3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0.3

160.对召回和停止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记录,得0.2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0.2

161.被召回的问题食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得0.2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0.2

八、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16


(四十)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

40.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各类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纳入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库,信息全面、准确并及时更新。开展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严重失信者名单”,惩戒失信行为。(基本项)

162.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纳入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得0.5分;未及时更新的,得0.3分;未纳入的,不得分。(双随机)

查阅信用信息库及更新情况

0.5

2

区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管科、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稽查大队)

163.开展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单位、法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纳入社会诚信范围,出台工作方案,成效显著得0.5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制度文件及落实情况等资料

0.5

区发改局、区食安办

164.建立“严重失信者名单”制度的,得0.5分。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严重失信者名单”,并加强后续监管的,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使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公共资源交易、个人社保、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得0.5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1

区食安办、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十一)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41.探索建立责任保险助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保险机构设立风险防控公益项目或单独列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投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学校食堂、超市(商店)以及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单位参保率达省定要求。(基本项)

165.出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的,得0.3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方案、推进工作记录、参保落实情况表等资料

0.3

2

区食安办、区金融办、区教育局

166.辖区承保公司建立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落实“六个一”措施要求,有检查有成效的,得0.4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相关制度建设、检查记录等资料

0.4

区食安办、区金融办

167.承保公司设立风险防控公益资金项目或按规定加大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投入的,得0.3分。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健全的,得0.3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保险公司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公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情况等相关资料

0.6

区食安办、区金融办

168.学校的堂、超市(商店)以及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单位参保覆盖面达到省定要求的,得0.7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辖区汇总表等资料(按浙政办发[2016]121号文件要求,到2018年全省达70%以上)

0.7

区教育局、区食安办

(四十二)深化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

42.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突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着力在健全组织机构、改善软硬件设施、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宣传教育等方面谋思路、求突破,实现学校食品安全“组织管理、大宗食品采购、食堂管理、校园商店及校园周边治理、饮用水安全监管、饮食教育、责任保险”等方面规范化、长效化,全面提升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及师生监督组织建成率、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率、学校食堂量化等级B级以上比例、校园品牌超市比例、校园加热保温水系统建成率、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达省定要求。(基本项)

169.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及师生监督组织建成率达到省定目标,得0.2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1分。

查阅辖区汇总表、相关宣传报道等资料,现场检查部分学校

0.2

2

区教育局

170.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省定目标,得0.3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1分。

0.3

区教育局

171.学校食堂量化等级B级以上比例达到省定目标,得0.3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1分。

0.3

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餐饮科)

172.校园品牌超市比例达到省定目标,得0.2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1分。

0.2

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

173.校园加热保温水系统建成率达到省定目标,得0.2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1分。

0.2

区教育局

174.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达到省定目标,得0.2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1分。

由当地教育局组织测评,查阅当地饮食教育计划、教材等资料(图片)

0.2

区教育局

175.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常态化,有巡查、整治记录,得0.3分。

查阅专项整治方案、总结、记录等资料

0.3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176.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得0.3分;发现一家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得分。

现场检查部分学校周边

0.3

区教育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四十三)社会监督渠道畅通

43.统一投诉举报电话,开通网络投诉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名投诉举报核查回复率达100%,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奖金。当地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正面典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力量,开展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基本项)

177.统一投诉举报电话,开设或纳入当地统一的网络投诉平台,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得0.3分;现场拨打电话未接通,不得分;无网上投诉平台的扣0.2分。

查阅资料和网上平台,现场拨打食品安全、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等投诉举报电话

0.3

2

区信访局

178.实名投诉举报核查回复率、有效处置率均达100%,得0.3分;发现1件未回复的,扣0.1分

查阅资料,随机抽取5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

0.3

区农林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

179.出台或落实上级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并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保障的,得0.3分;符合条件的投诉举报,奖金兑现及时的,得0.2分。

查阅办法、资金保障、兑现相关制度等资料

0.3

区财政局、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林局、区卫计局

180.当地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正面典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得0.3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提供新闻媒体专栏2期及相关资料

0.3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

181.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得0.3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相关方案、总结、宣传报道等资料

0.3

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

182.出台相关文件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成效明显的,得0.5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制度文件及相关活动等资料

0.5

区食安办

(四十四)完善消费维权机制

44.鼓励出台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支持消费者向企业要求赔偿损失;鼓励当地消费者保护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向企业要求赔偿损失。健全食品领域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矛盾纠纷。(鼓励项)

183.制定支持简易民事诉讼案件涉案消费者索赔规定的,加0.2分。

查阅资料

加分项

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

184.制定食品领域矛盾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积极预防或妥善化解食品安全领域矛盾的加0.1分。

区市场监管局

(消保分局)

185.妥善处理20人以上团体食品安全消费纠纷,社会影响较好的,每一起加0.1分,总分不超过0.2分。

提供纠纷处理相关证明资料等

区市场监管局

(消保分局)

(四十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5.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发布有关信息和接受媒体采访。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发布食品安全方针政策,公众关心、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焦点问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设立食品安全宣传联络员(基本项)

186.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发布有关信息和接受媒体采访的,得0.5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资料

0.5

2

区委宣传部、区食安办、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

187.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发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一年3次以上的,得1分;每少1次扣0.3分。

查阅照片和文字资料

1

188.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立食品安全宣传联络员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查看文件及名单

0.5

(四十六)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科普宣教

46.定期在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多种媒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让公众充分了解政府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监管的成效。通过多种媒介使公众获知时效性强、内容丰富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科普基地、站、中心,在系统自有网络媒体设立科普专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五进”等国家和省部署的宣传活动,举办经常性的面向广大基层群众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公益广告宣传。加强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基本项)

189.定期在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多种媒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得0.4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提供相关媒介食品安全宣传专栏2期

0.4

2

190.建立食品安全科普基地、站、中心,数量达到省定要求的,得0.4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2分。

查阅科普基地建设汇总表及相关基地情况介绍等资料、现场查看1个科普基地

0.4

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区教育局、各街道(镇)

19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通政务微信公众号,并定期更新的,得0.2分;未开通的不得分。

现场抽查

0.2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192.在系统自有网络媒体设立科普专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五进”等国家和省部署的等宣传活动的,得0.2分;工作不到位酌情扣分。 

查阅方案、总结、宣传报道等资料

0.2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

193.举办面向广大基层群众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每年4次以上的,得0.2分;每少1次,扣0.1分。

0.2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

194.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公益广告宣传,电视或电台播放食品安全公益广告每年不少于8次,电视年播放时间不少于6分钟,得0.3分;每少1次扣0.2分,电视播放时间未达要求的扣0.1分。

查阅方案、广告内容、总结等资料

0.3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195.加强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得0.3分;工作不到位酌情扣分。

查阅相关文件、教材等资料

0.3

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科协

(四十七)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

47.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鼓励第三方平台积极参与风险交流工作。建立风险交流专家智库,提升交流能力水平。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误区、误解,及时开展科普宣传、解疑释惑,促进公众建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增强社会公众认知能力,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基本项)

196.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专家队伍,得0.5分。

查阅文件

0.5

2

区卫计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

197.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预警、提示等常态化机制的,得0.5分。

查阅资料

0.5

198.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每年召开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分析、交流会议不少于2次,得0.5分;每少一次,扣0.3分。

查阅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会议通知、内容、纪要等资料

0.5

199.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误区、误解,及时开展科普宣传、解疑释惑,促进公众建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增强社会公众认知能力,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得0.5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查阅相关宣传、报道等资料

0.5

(四十八)开展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创新试点

48.按照加快构建科学先进、严密高效和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的要求,在保障措施、监督执法、源头治理、责任落实、社会共治等方面开展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鼓励项)

200.参加并高质量完成省级试点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创新试点工作,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5、0.3、0.1分。本项总分不超过1分。

提供方案、总结、课题报告、相关文件、相关报道等资料

加分项

/

201.餐饮服务单位“阳光厨房”比例超过规定标准10%,加0.3分;超过15%加0.4分;超过20%及以上加0.5分。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数据

区市场监管局

(餐饮科)

202.探索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体系,完成辖区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加0.5分;覆盖50%以上农贸市场的,加0.5分。

查阅资料并现场抽查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流通科、市场科)

203.农贸市场实现一户一档电子化管理,覆盖面达50%以上的,加0.5分;农村农贸市场设立快检室,正常运行并免费向公众开放,覆盖面达50%以上的,加0.5分。 

查阅资料并现场抽查

204.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开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IMS)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等相关认证,并严格执行的,每一家加0.1分,总分不超过0.5分。

查阅资料,现场抽查1家企业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保化科)

205.积极推进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化,将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整合到医院HIS系统,县级每实现一家加0.1分,总分不超过0.5分。

现场检查

区卫计局

206.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每完成一家得0.3分,总分不超过1分。

查看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流通科)

207.创建周期内,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加1分;记集体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加1、0.8、0.5分。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

208.创建周期内,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工作经验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以现场会、文件推广的,每一项加1分;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每一项加0.5分;总分不超过2分。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

209.创建周期内,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重大国际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任务,并圆满完成的,每一项加0.5分;参与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加0.1分;总分不超过1分。

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

210.当地出台扶持小作坊集聚发展政策措施,在土地、规划、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每建成1个传统特色食品集聚区的,加0.5分;总分不超过1分。

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

(四十九)公众认知水平较高

49.定期开展公众认知调查,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的知晓率达85%以上,公众对浙江食品安全市县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60%以上。(基本项)

211.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得1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3分。

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

1

2

区食安办、各街道(镇)、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

212.公众对创建工作知晓率达60%以上,得1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2分。

1

备注:(1)本细则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企业)指①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环节主体;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等。

(2)评价细则、测评方式涉及的相关部门一般指农业、卫生、林业、渔业、质监、市场监管等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

(3)现场抽查1家企业、1个乡镇、1个所等一般均指同一个。

(4)辖区内如无评价细则中所涉及对象的,本项可为合理缺项。

(5)评价细则单个项目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分数。

(6)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市、区)验收的,评价标准第18、20条不再重复评价,非涉农县(市、区)可合理缺项。

(7)加分项需经创建办综合审定,加分项总分不超过10分。

(8)参评单位事先提供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各类主体名单及各分项工作主体名单(如阳光厨房、高风险等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现场抽查。

(9)“抽查、检查”均含暗查暗访、现场检查、平安暗访等开展的各项检查工作。

(10)2001年前设立的市辖区第50-55项可合理缺项。

(11)相关名词解释。

①市县人口统计口径: 指按常住人口

②“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比例”中的“专业”种类:  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贮藏与加工、食品工艺、烹饪与营养、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和检验(检测)、乳品工程、粮食工程、酿酒工程、葡萄与葡萄酒工程、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贮运与营销、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生物工程、园林类、畜牧类、预防医学、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卫生检验、法律、药学类、生物工程类等。

③“每少(或超过)x个百分点扣(或加)分”:指以x个百分点为一档扣(或加)分,并依次类推。

④重大国际活动:指有2个及以上国家元首参加或政府主办的5个国家以上参加的国际性活动。如G20、亚运会、互联网大会等。

⑤规模以上企业和单位(152条):按照统计学口径,目前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单位),年销售额在2000万及以上的食品经营企业(单位)。

(12)责任单位相关事宜:目前,椒江区正处于机构改革阶段,若责任单位发生变化,相关考核内容由对应的职能新单位自动承接完成。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