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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8-23 16: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椒江区人民政府


浙政发〔20172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利用外资是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高水平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精神,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继续保持我省利用外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举措

(一)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推进内外资公平竞争。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及相关政策法规,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浙江创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外资投向重点产业领域。鼓励外资投向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等八大万亿产业和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高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引导外资以建链、补链、强链形式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城乡基础设施和农业领域利用外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重点推动对外开放,打造高层次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样板。高水平建设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努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使之成为我省新的重要增长极。大力构建沿海开放大通道,把沿海地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经济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专利、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深化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鼓励相关国际组织在浙江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纠纷调解等工作。(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外资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推动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和本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合理有效利用世行、亚行、亚投行、新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引进国外先进的理念、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和专家资源等,打造一批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政府外债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利用外资支持政策

(八)坚持内外资公平竞争,对外商投资企业科研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一律平等对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允许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我省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措施,在财政、土地、税收、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已出台的降成本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和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对世界500强企业和境外行业龙头企业等来浙江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可一事一议制定具体支持举措。(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外资以并购、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跨境人民币出资、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方式参与我省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鼓励民营企业采取海外上市、引入风险资金等方式利用外资。对新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民营企业与世界500强或境外行业龙头企业合资合作的鼓励类项目给予激励,对引进上述项目的招商平台给予一定奖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可参照上述激励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为外籍高层次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必需的高级技术人员提供签证便利,为其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参与省“151”人才工程、钱江人才计划等人才选拔和省博士后科研项目申报等工作。(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对符合产业准入条件、投资强度、环境要求等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支持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对已入库项目,在完成相关手续后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在省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各地要确保其当年开工项目用地指标。利用外资重点县(市、区)、开发区每年为储备项目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指标。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落实在技术创新、国家重点支持产业、公共基础服务配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其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提供便利。以税收协定为依托,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税收法律保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国际税务争端。(省国税局负责)

三、发挥利用外资主平台作用

(十五)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努力发挥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集聚、法制环境规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等优势,以舟山群岛新区为依托,加快推进东北亚保税燃料油交易中心、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国际油品储运中转基地、绿色石化基地、舟山航空产业园等建设,努力成为吸引外资的新高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选择有条件的若干县(市、区),规划建设能够承载外资大项目的空间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舟山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围绕一个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重点引进一批国际高端大型集团公司,集中引进一批能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引发产业裂变、增强发展后劲的国际一流高新技术项目。实行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双招双引工程,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吸引高端海外优秀人才到开发区创新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和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高水平打造国际产业合作园。以开发区为依托,创建一批主体功能突出、外资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国际产业合作园。国际产业合作园可参照省级特色小镇支持政策。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和国际经贸合作资源,推动国际先进技术、高端制造业项目在国际产业合作园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特色小镇产业、旅游、文化、社区四位一体发展和业态、生态、文态、形态融合发展。实施精准招商,推进高端产业和高端要素在特色小镇集聚,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外资企业规划建设的特色小镇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并接受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充分利用世界浙商大会、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国际影响力,发挥浙商总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境外浙商产业、资本、人才、科技全方位多领域回归,带动更多外资大项目、好项目在我省落户。继续办好中国浙江投资贸易洽谈会、浙江·台湾合作周等重大投资促进活动,提高活动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办好招商引资网站,使之成为永不落幕的招商大会。(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商投资管理服务

(二十)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深化外资领域简政放权改革,推进工商登记与商务备案一窗一表改革试点,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支持,加快推进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平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体系。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作用,定期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畅通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渠道。建立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联系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合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支持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等有条件的地区加强国际社区、国际医院、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等设施建设。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深化国际友城合作,全力提升文化国际影响力和环境国际吸引力,培育具有全球知名度的国际城市。(各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外资工作保障

(二十三)建立完善利用外资目标考核评价机制。利用外资总量前十且保持增长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为全省利用外资考核优秀单位,对相应县(市、区)、开发区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招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评选。(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平台人员赴重点国家(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按照有事才去、因事定人、完事即回的原则,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经省市外事或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招商人员可适当突破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分开统计。加快海外商务代表处建设,推动外资重点来源地招商活动。(省台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外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对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可按规定推荐参加西湖友谊奖”“省科学技术奖评选。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继续推动外商投资百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示范企业评选工作,努力营造外商投资企业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外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对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利用外资作为一号工程来抓,加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招商引资政策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创新工作方法,狠抓工作落实,共同推进利用外资工作取得新的成效。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各地有效开展利用外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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