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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8-98443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8-07-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废止

  • 登记号:

    JJJD01-2018-0009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11 09: 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JJJD01-2018-0009

椒政办发〔2018〕6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要求,经报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椒江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改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通过健全防范机制,改进监管方式,有效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保障建筑工程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方法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关于印发<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2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椒江区内项目工期在3个月以上或项目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实行差异化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椒江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项目的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民工工资差异化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1),三年内未发生欠薪企业及时退还工资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提高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第四条  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要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劳资员,负责民工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以及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要确保工资由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等资料3年以上备查。

工程项目部应负责本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承建项目的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发放方式和发放日期等必备条款。约定的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程项目部应配备能实现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并采用人脸或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用工前必须核实民工合法身份证明,建立所有民工的实名制名册,实名制基本信息应该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在工程所在地的住址、文化程度等,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落实民工实名制考勤制度。系统数据以外的考勤记录、进出场登记图像或影像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登记等台账信息应做好书面记录,且形成电子档案,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并与有关部门共享。全面实行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  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分账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劳务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的银行账户实行分开设立和管理(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2),各施工企业需在椒江区辖区内的银行(经椒江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按照项目开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简称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劳务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进行民工工资外的转账。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应将专户开设情况和专户资金使用情况,每月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报备或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施工单位与银行签订建筑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时,应当就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时,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采取EPC建设模式建设的项目,由承包方负责落实分账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考勤记录,将工资通过银行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民工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补足。

第六条  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对工人考勤明细表、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进行公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第七条  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建设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民工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并及时协调解决民工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负总责,要依法向劳动者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民工工资。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发包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或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致使拖欠民工工资的,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开户银行应协助施工单位做好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协助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两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或划转金额不足的,开户银行应及时向区住建、劳动保障部门反馈。

监理单位应将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对项目的分账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区住建、劳动部门反映。

自发文之日起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需向区住建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专用账户开户回执(须注明项目名称及账号),区住建部门将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要求条件之一进行审查,不按要求设立的,先限期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将暂扣施工许可证。之前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也应该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2018年7月15日前向区住建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相关银行开户资料。

第八条  处罚措施及标准

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将按照下述条款进行处罚:

(一)检查发现施工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连续记录两次列入黑名单。

(二)因施工企业原因导致民工工资纠纷,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经查属实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半年内限制在椒江区承接业务资格,连续出现两次民工工资纠纷的列入黑名单。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在各工程项目设立劳资员,以包代管或未将民工工资发放给本人,监管不到位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改正的,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1年内限制在椒江区承接业务资格;上述情形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无效的,列入黑名单。

(四)民工工资纠纷发生后,因施工企业未及时处置,导致堵塞交通、爬塔吊、跳楼、游行、越级上访、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制在椒江区承接业务1至2年,同时列入黑名单。

施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认定其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在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同时向征信系统进行通报,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一)发生欠薪重大事件的(包括欠薪恶性突发事件、欠薪涉及10人及以上群体性事件或欠薪达到50万元及以上);

(二)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被投诉、举报两次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

(三)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拒不接受询问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打击报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证人、举报人员的;

(四)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约谈、告诫等方式仍不改正的。

对拖欠工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椒江区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缴纳和退还有关规定

2.椒江区建设领域人工费银行专户管理与银行代发

工资相关办法

附件1

椒江区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缴纳和退还

有关规定

一、工商注册地在椒江区的本地企业可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外地企业可以在椒江设立分公司后(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以“企业为单位”提交工资保证金,企业在椒江区承接工程后不再收取单项工程工资保证金。特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50万元,一级企业30万元,二级及以下企业20万,专业及劳务企业10万元。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工资保证金额度增加至上述基数的1.5倍;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工资保证金额度增加至上述基数的2倍。

二、在椒江区内建设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也可以“项目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额度为工程合同造价或中标价的2%,一般不超过50万元,其欠薪保障范围为本工程项目。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新承接工程的工资保证金额度为工程合同价或中标价的3%,一般不超过80万元;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新承接工程的工资保证金额度为工程合同价或中标价的4%,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三、三年内(本办法发布之日开始计算在椒江施工期间的累计时间)未发生欠薪的企业,经审核后退还工资保证金。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经核实无欠薪纠纷后,退回工资保证金。

四、对暂时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可能造成拖欠工资的项目,施工企业可以向区住建、区劳动部门提出临时借用额度的申请,经住建和劳动部门同意后将借用的工资保证金转入民工工资专户,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并在次月补回借用的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记入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记录。

五、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被投诉,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并通过启用工资保证金发放民工工资的,记入台州市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

附件2

椒江区建设领域人工费银行专户管理与

银行代发工资相关办法

一、民工工资支付方式

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专业承包项目部、劳务企业)进行申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审核并授权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二、民工工资表的编制

项目部从用工第二个月开始根据各班组上月实际劳动(务)用工情况编制民工工资发放表,民工工资发放表应由务工人员本人、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涉及专业承包劳务用工的还需由专业承包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涉及劳务分包的还需由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民工工资表上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书面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审核,15日前将民工工资发放表和授权委托书交于受托开户银行,银行因在约定时间内发放完毕。发现伪造工资表的,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

三、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

施工总包方应当按月结清民工工资,次月5日前将人工费用金额提供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总包方提供的人工费用金额在5天内划入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包方应在次月15日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开户银行应在次月底前发放完毕。建设单位应加强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施工总包方不提供人工费金额,不得拨付其它工程款,确保政府性建设工程零欠薪。

因欠薪有可能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民工工资金额经施工总包方确认,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款为限将人工费迅速划入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应在3天内发放给民工,建设单位、施工总包方、开户银行不得拖延。

(二)非政府性投资项目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当月施工进度结合考勤等测算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次月5日前将人工费用金额提供给建设单位,次月1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划入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包方应在次月15日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开户银行应在次月底前发放完毕。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人工费的监管,次月10日前未将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划入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以工程款为限,建设单位核实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金额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划入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

施工总承包企业测算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的误差不得超过应缴纳工资保证金额度(含已退还工资保证金额度),若误差超过所缴纳欠薪保障金额度,次月加倍缴纳欠薪保障金。同时,从次月起施工总包方所测算的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按照误差比例上浮。

四、专户资金使用

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民工工资发放。工资发放凭证由施工企业保存备案,银行保存的工资电子发放凭证和施工单位保存的工资发放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支付工资款时,专户资金不足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垫付资金可在民工工资暂付款到账后根据账户余额情况予以返还,返还数量不得大于垫付数量。

五、专户剩余资金使用

工程完工验收90天后,由项目部提供各班组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支付完结证明应由各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涉及专业承包的还需由项目经理及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涉及劳务分包的由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各班组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30天后,报区人力社保局、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银行在收到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公示情况报告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确认通知后可以办理专户撤销手续。账户撤销后,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

六、垫付民工工资的处置

如发生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垫付民工工资款的,垫付资金在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结算时一并处理。建设单位若未按施工总承包提供的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金额划入民工工资专户,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