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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8-98442

  • 主题分类:

    农业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8-07-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0-2018-0003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8-07-11 09: 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JJJD00-2018-0003

椒政发〔2018〕4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发展理念,走绿色创新驱动转型升级道路,按照效率优先、优胜劣汰原则,全面深化全域范围“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实施“四五”行动战略,促进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奋力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为加快实现椒江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并走在全市前列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实施“四五”行动战略,即建立五大综合评价体系(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微园区、特色小镇);开展五大提质增效专项行动(亩均税收万元以下出清、全员劳动生产率提升引领,老旧工业点改造提容、企业并购重组提质、小企业规模升级增效);执行五大差别化实施政策(土地使用税减免、水价电价加价、差别化排污权、用能权、用地权);健全五大保障机制(协调运行、大数据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宣传导向、考核督查)。到2019年全区所有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全面实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全面实现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出清。今后五年力争全区规模以上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10%左右,到2022年争创全省示范。

二、构建五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在目前实现规上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将亩均论英雄改革范围扩大到全部工业企业、规模上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微园区、特色小镇内企业,建立全覆盖的分行业、分区块、分街道“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一)建立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在原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基础上,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扩大评价对象,调整指标权重,深化差别化措施等,修订完善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二)建立规模上服务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为评价对象,以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为主要指标,制订涵盖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仓储物流、信息咨询、文化旅游娱乐等分行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评价对象,实施火炬星级项目领跑行动,突出研发投入、专利、创新平台、税收等权重指标,立足培育扶持,制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征的综合评价方案。(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四)建立小微园区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以小微园区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行机构为评价对象,重点对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单位产值能耗及园区创新发展、服务能力制定相关评价标准,建立小微园区综合评价办法。(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五)建立特色小镇及分街道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以绿色药都和智能马桶特色小镇内主导行业为评价对象,设定行业评价标准,建立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并根据规模上工业企业税收、产出、能耗,建立分街道区域综合绩效评价办法。(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实施单位:绿色药都小镇,智能马桶小镇指挥部,各街道)

三、完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机制

(一)明确实施主体。区政府负责实施全区域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各牵头单位具体实施分行业分对象评价工作,综合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统一评价对象。全区工业企业(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规模上三产服务行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小微园区及特色小镇内企业全部纳入综合评价。对初创企业、“小升规”工业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等,可视情况设置一定的过渡期,暂不评类、暂缓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

(三)统一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按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上工业企业、规模上三产服务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设置。分街道区域综合绩效评价单独设置。

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应包括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6项基本指标。综合评价各项指标权重为:亩均税收(40%)、亩均增加值(20%)、全员劳动生产率(10%)、单位能耗增加值(10%)、单位排放增加值(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10%)。也可根据实际增加评价指标和调整权重。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原则上以亩均税收(60%)和单位用电税收(40%)指标为主设立评价指标,也可根据实际增加评价指标。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综合评价可根据实际增删权重指标,突出行业特征,指标数据采集应真实可靠、简便易行。高新技术企业可更突出研发投入、专利、创新平台、税收等指标权重。

街道区域综合评价:原则上按街道区域范围内规模以上企业用地面积、税收、增加值、能耗总额分别折算成亩均计分进行。权重指标:规模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亩均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增加值占20%,全员劳动生产率10%,按分值高低排名。

(四)统一标准分类。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按照得分高低,将企业统一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企业为优先发展类、B类企业为提升发展类、C类企业为调控帮扶类、D类企业为倒逼整治类。区级综合评价分类比例:A类企业占比10%、B类企业占比60%、C类企业占比25%、D类企业占比5%,可根据实际对A、B、C、D四类比例进行适度调整,原则上A类企业占比不超过10%,D类企业占比不超过10%。战略性新兴产业暂不列入D类,高新技术企业综合评价采取火炬星级评定划分,可不参照ABCD四类分档。

(五)规范取数标准。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全区规范评价各项基础数据取数标准(详见附件2,3)。各牵头单位分别于四月底、七月底对企业上一年度及上半年度基础数据进行汇总,经审核后上报。

(六)公布评价结果。各牵头单位完成评价工作后,对评价为A、B、C、D四类企业进行公布,评价结果确定前应进行公示,并经区委财经领导小组、区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对于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对评价结果为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财政性奖励等政策。

四、全面实施五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

(一)实施差别化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应用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结果,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大A,B类企业减免力度,原则上对A类工业企业减免50%以上,对C,D类企业一律不予减免。(牵头单位:区地税局)

(二)实施差别化水电价政策。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结合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应用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结果,可采取差别化水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等政策,原则上对C类企业根据各行业实际情况在现行用水价格的基础上可适当上浮进行加价收费,对D类企业按提高0.5元/吨进行加价收费。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政策基础上,应用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原则上对C类企业根据各行业实际情况按《浙江省电网销售价格表》中相应的电价可适当加价进行收费,对D类企业按每千瓦时提高0.3元进行加价收费。(牵头单位:区供电局、城发集团)

(三)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用能权确权工作,加快用能权交易试点工作,推进企业超额用能量和新增项目用能量差别化有偿使用制度,对A,B类工业企业按分类优先保障用能需求,在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且低于全区单位GDP能耗的前提下,A类企业不控制用能(电)总量,B类企业适度控制用能(电)总量;原则上对C,D类工业企业不考虑新增用能,并逐年控制用能(电)总量;D类工业企业取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资格。(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四)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在安排新增用地时,对综合评价前列且有土地需求必要的企业必须优先予以保障,对A,B类工业企业按分类优先考虑,A类免审核进入小微园区,对C,D类工业企业土地出让设定条件进行限制。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工业企业多措并举,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或退出用地,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快实施“标准地”制度,新增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出让前,要将投资、亩产、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对小微园区、老旧工业点改造,将“亩均效益”作为主要依据,对入园企业依法设定严格的准入门槛和考核评价。(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五)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量化管理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产业转型升级排污总量控制激励制度,实行差别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政策。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在符合区域环评和空气质量的前提下,对A,B类工业企业在排污权指标分配、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C,D类工业企业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

此外,列入A类企业在项目申报、政府质量奖评审、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及其子女入学、信贷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倾斜,D类企业原则上不再考虑。

五、全力实施五大提质增效专项行动

(一)实施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出清行动。对亩均税收在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通过转移一批、提升一批、关停一批等方式,依法依规实现出清,倒逼D类企业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地税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分局)

(二)实施老旧工业点改造提容行动。按照空间换地要求,对全区39个老旧工业点实施提升改造,提升老旧园区整体容积率,拓展发展空间。推进示范小微园建设,加快腾笼换鸟步伐,鼓励引进优质企业,推动产业结构转换升级。(牵头单位:区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办)

(三)实施全员劳动生产率提升引领行动。加快推进“三强一制造”建设行动计划,实施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行动,发布重点指标领跑者名单,加快“亩均效益”提档升级。制订三千三百行业技改贴息分级激励措施,鼓励扶持优质旗舰企业,并通过科技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精细化改造、工业设计、品牌引领等,全面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培育一批高效率行业领跑者。(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

(四)实施企业并购重组提质行动。深入实施凤凰行动,鼓励A类企业开展跨境并购或国内产业并购,依托产业链促进同行业并购重组,实施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实现优势企业裂变扩张。(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五)实施小企业规模升级增效行动。通过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小企业规下升规上专项行动,实现企业资源消耗和实际税收、产出相匹配,避免各种漏报、瞒报现象,推动在全区形成小升规转换动能。(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六、强化五大“亩均论英雄”保障机制

(一)建立协调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为双组长的“亩均论英雄”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亩均办,实体化运作,专职负责亩均论英雄各项工作,统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分别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服务业企业、特色小镇、高新技术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真实地提供评价基础数据,研究制定配套政策,严格组织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同时要把“亩均论英雄”改革纳入“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体系中去,推进企业对标竞价“标准地”改革,将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到底。(牵头单位:区亩均办及各成员单位)

(二)建立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数据库采集,实现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各成员单位要对照规范要求将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导入平台,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和共享。加强数据获得的合规性,按照国家对数据开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按主题、部门、街道进行分类分级共享,分档建立一站式企业综合评价绩效档案。(牵头单位:区亩均办及各成员单位)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以安全、环保、税务等组成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构,重点开展对评价为D类、C类及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联合执法,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加大整治D类、提升C类企业力度,加快淘汰劣质企业步伐。对末档企业,支持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倒逼低效企业转型。(牵头单位:区亩均办)

(四)建立宣传导向机制。区亩均论英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对企业评价方案、差别化实施政策的解读,加强宣传引导,形成以“亩均论英雄”共识。区亩均办要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召开发布会,主动讲好“亩均论英雄”改革故事,宣传亩均英雄典型企业,在区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上表彰行业领跑者,正确引导企业预期,形成正向激励、反向倒逼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亩均办)

(五)强化考核督查机制。建立深化“亩均论英雄”督查考核机制,将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纳入对部门、街道两个社会考核,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分阶段开展工作情况跟踪督查,分析研究亩均论英雄工作成效,定期抽查差别化政策落实情况,扎实推进亩均论英雄各项工作走在前列。对在深化改革中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绩效不明显的,要严肃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区考核办、区亩均办)

附件:1.区级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评价计算方法

         2.全区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3.全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规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区级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评价计算方法

一、评价对象

全区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外的规模上三产服务企业。

二、评价标准

亩均增加值(20分)、亩均税收(4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10分)、单位排放增加值(10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10分)六项基本指标综合衡量。

三、评价公式

(一)亩均增加值。

亩均增加值=增加值/用地面积。

亩均增加值指标得分=亩均增加值/基数×20。

(二)亩均税收。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亩均税收指标得分=亩均税收/基数×40。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得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基数×10。

(四)单位能耗增加值。

单位能耗增加值=增加值/综合能耗。

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得分=单位能耗增加值/基数×10。

(五)单位排放增加值。

单位排放增加值=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单位排放增加值/基数×10。

(六)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指标得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基数×10。

(七)综合评价排名得分。

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亩均增加值指标得分+亩均税收指标得分+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得分+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得分+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指标得分。

各项指标基数原则上参照全区规上企业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适当上浮来确定,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得超过该指标基本分的2倍。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0,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按该指标最高分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空缺时,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按平均分九折确定;其他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四、评价分类

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A类企业占比10%,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含)的企业;B类企业占比60%,评价得分排名在前10%—70%(含)的企业;C类企业占比25%,评价得分排名在前70%—95%(含)的企业;D类企业占比5%,评价得分排名在后5%的企业。

五、其他事项

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附件2

全区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指标名称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业代码

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

增加值

综合能耗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R&D经费支出

主营业务收入

年平均职工人数

责任部门

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

国土资源

国税、地税

统计

统计

环保

统计

统计

统计

1.企业名称。原则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或三产企业,若统计数据是按集团报送的则按集团进行评价。由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企业名单。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

3.行业代码。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

4.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且亩均税收达到平均标准以上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企业土地证面积及土地分期情况,统计企业承租、出租用地面积并进行汇总。

5.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入库时间进行取数,由区国税分局、地税局分别负责提供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和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

6.工业或三产增加值。指工业或三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7.综合能耗。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化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综合能耗按等价计算,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8.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四项排放量之和。由区环保局负责进行核实。

9. R&D经费支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10.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11.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附件3

全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1

2

3

4

5

6

指标

名称

企业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业

代码

用地

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

年实际用电量

责任

部门

市场

监管

市场

监管

市场

监管

国土

资源

国税、

地税

电力

1.企业名称。原则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由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企业名单。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

3.行业代码。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

4.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且亩均税收达到平均标准以上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企业土地证面积及土地分期情况,统计企业承租、出租用地面积并进行汇总。

5.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入库时间进行取数,由区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分别负责提供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和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

6.年实际用电量。指工业企业全年实际用电量。由区供电局负责提供。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