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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8-97992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8-06-2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18-0005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6 10: 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JJJD01-2018-0005

椒政办发〔2018〕6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农场,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椒江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我区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住房问题,充分发挥区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才公寓租赁给在椒江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或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居住。

第三条  区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管理的牵头协调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公寓承租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查等工作,区房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对象房产情况核查;区住建分局(区房管局、区住房保障办)负责人才公寓租赁落实、装修、验收、水、电、燃气开户、家电家具等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区住房保障办负责家具家电资产管理;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人才公寓装修的监管验收。

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卫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人才公寓的装修、家电家具采购、日常维护和管理经费等按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其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二章  租住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须依法在我区缴纳养老保险或个人收入所得税,须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没有个人房产,且没有享受过房改、经济适用房政策以及人才购房补助资金。申请人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不得重复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只能申请一套。柔性引进人才以引才单位名义统一申请。

第六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对象:

(一)       我区符合顶尖、领军、高端、特优、高级人才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二)       贡献度大的制造业企业人才;

(三)       引导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人才。

因工作特殊需要安排人员入住,由区委人才办和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确定,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租住程序

第七条  人才公寓由人才所在单位统一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第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提出承租人名单,报区委人才办同意后,出具入住通知单。套房由区人力社保局安排随机产生。

第九条  区住建分局(区房管局、区住房保障办)凭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入住通知单,与承租人、承租人所在单位三方签订《椒江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给予办理入住手续,并填写相关房屋交验资料。

第四章  承租费用

第十条  人才公寓房屋租金按每年5000元/套标准执行,实行3年一定制。由区住建分局(区房管局、区住房保障办)根据管理成本和同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50-70%,提出调整意见,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实行租、补分离方式。承租人按照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支付租金,承租人享受租房补贴的,仍按照原有标准享受。承租人为柔性引进人才的,租金由引才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按约定缴纳一定数量的入住保证金,在退租时凭收款收据返还(不计息)。承租人自行承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物业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由区住建分局(区房管局、区住房保障办)代收租金和入住保证金,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区住建分局(区房管局、区住房保障办)每年年底将管理收支情况报区财政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区住建分局(区房管局、区住房保障办)可委托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人才公寓的入住办理、退租手续、物业管理等,为入住人才提供优质的服务,并将人才居住情况定期向区人力社保局反馈。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租期为3年。到期后如要续租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提前1个月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审核合格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执行“人房对应”的原则,不得出借、转租、合租、闲置。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按照约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被取消人才资格的;所在单位与承租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将租赁住房转租、出借、合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承租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租赁期间拥有其他住房的;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在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1个月内,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助办理退租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承租人对所居住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擅自改变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承租人责任。退租时,按已登记的配套设施,逐一核对,人为的严重损坏照价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人才具体入驻条件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区委人才办和区人力社保局牵头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