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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8-96598

  • 主题分类:

    企业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8-05-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18-000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金属熔炼铸造行业控制性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07 15: 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JJJD01-2018-0004 

椒政办发〔2018〕3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金属熔炼铸造行业控制性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金属熔炼铸造行业控制性发展指导意见(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2日                  

椒江区金属熔炼铸造行业控制性发展指导意见(修订)

2011年,椒江区对熔炼铸造行业进行了集中整治,全区194家企业已基本实现停产,但由于行业进入的门槛较低,部分企业又死灰复燃。目前,全区熔炼铸造企业生产类型主要有铜合金、铜铸造、铁铸造、铝铸造等,集中分布于三甲街道和椒江农场二分场区域,行业“低、小、散”现象比较严重。

为规范椒江区熔炼铸造行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熔炼铸造产业环境保护工作,提升行业环保水平,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两山论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坚持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并重,在发展经济中保护环境、以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切实加强行业准入,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强化技术改造,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熔炼铸造行业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椒江区域范围内所有熔炼铸造企业,包括铜合金制造企业、有色金属铸造企业和铁铸造企业。

根据使用原料成分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行业类别

定义说明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铜合金

指以铜废杂料为基体,加入一种或几种其他元素所构成的合金生产活动。

有色金属铸造

铜铸造

以铜(合金)锭等新料为原料,经熔化等工序制得铜制品的行业。

铝铸造

以铝(合金)锭等新料为原料,经熔化等工序制得铝制品的行业。

锌铸造

以锌(合金)锭等新料为原料,经熔化等工序制得锌制品的行业。

铁铸造

以废铁、生铁等为原料的铁铸造行业。

三、行业发展目标

1.产业布局目标

熔炼铸造企业布局合理,企业进入园区集中发展,实现园区化发展。

2.污染防治水平目标

熔炼铸造企业须配置烟气治理设施,烟尘去除率达到95%以上,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熔炼废渣、集尘灰等危废实现100%无害化处置。

3.总量控制目标

为了确保熔炼铸造行业发展过程中减少对周边的环境影响,需对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总量控制以现有熔炼铸造企业铅排放总量为基数,到2020年,铅排放总量削减11%作为熔炼铸造行业的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名称

2015年排放总量

削减目标

削减量(吨)

2020年排放总量

0.28吨

11%

0.03

0.25吨

四、优化产业布局

(一)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在《台州市区环境功能区划》中规定的自然生态红线区、生态功能保障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禁止发展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合金制造项目。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的企业一律搬迁。

(二)园区化管理

新建(含搬迁)熔炼铸造项目必须进入园区,在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再新批含再生金属熔炼工艺的项目。

到2018年9月底,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未通过环保、安全等部门审批、认可的企业全部搬迁入园。

(三)熔炼铸造园区选址

根据椒江土地供给现状,拟选九塘工业区块、八塘工业区块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工业园区用来发展金属熔炼铸造园区。九塘工业区块范围为西至八条河、东至九条河、北至高闸浦、南至一江山大道(距洪家场浦100米左右);八塘工业区块范围为西至农场路、东至八条河、南至市府大道、北至七条河与八条河之间区域。

类别

对应行业

拟选地块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铜合金

九塘工业区块

有色金属铸造

铜铸造

九塘工业区块或其他工业园区

铝铸造

九塘、八塘工业区块或其他工业园区

锌铸造

九塘工业区块或其他工业园区

铸铁

铁铸造

九塘工业区块

五、调整产业结构

(一)结构优化调整

辖区内以发展铁铸造和有色金属铸造为主,控制铜合金等有色金属合金制造行业的发展。对现有的非法的再生铜和再生铝企业进行取缔关停;对已经审批的工业园区内的铜合金企业建议重点发展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控制黄铜棒中铅含量在2%以下,重点发展无铅铜棒。

(二)淘汰落后产能

1.淘汰取缔

根据下列落后企业、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落后产能的淘汰条件确定全区金属熔炼铸造行业须取缔关停的企业名单以及整治企业中须淘汰的工艺设备。

(1)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或工艺予以关停

1)未经环保、安全等部门审批、认可的非工业用地企业;

2)使用国家、省明文规定淘汰的产品、工艺、设备;

3)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居民健康安全和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的企业;

4)整治无望、无法达标排放的企业;

5)技术装备落后、生产规模达不到相关规定的企业。

(2)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序号

类别

淘汰装备与工艺

对应行业

1

装备

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

全部

2

无芯工频感应电炉

全部

3

GGW 系列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

全部

4

直径 1.98 米以下水煤气发生炉

全部

5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铝、铜、锌熔炼

6

焦炭炉熔化有色金属

铝、铜、锌熔炼

7

以焦炭为燃料的有色金属熔炼炉

铝、铜、锌熔炼

8

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的工艺及设备

铝熔炼

9

4 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

铝熔炼

10

50 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

铜熔炼

11

工艺

铜线杆(黑杆)生产工艺

铜熔炼

12

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

铜熔炼

13

砂型铸造粘土烘干砂型及型芯

铸造

14

砂型铸造油砂制芯

铸造

15

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

铸造

根据椒江区的实际情况,对区内的所有冲天炉进行淘汰,以中频炉进行替代。

(3)淘汰落后产能

1)采用砂型或离心铸造工艺,且生产能力在5000t/a以下的铸铁企业或生产能力在4000t/a以下的铸钢企业,或生产能力400t/a以下的其他有色金属铸造企业。

2)5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铝项目。

六、用地指标和规模要求

类别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有色金属铸造

铁铸造

备注

铜合金

铜铸造

铝铸造

锌铸造

铸铁

投资规模

≥500万元

≥500万元

≥500万元

≥500万元

≥2000万元

推荐性指标

企业建筑面积

/

≥4000m2

≥4000m2

≥2600m2

≥20000m2

推荐性指标

生产线面积

/

≥2000m2

≥2000m2

≥1300m2

≥10000m2

推荐性指标

生产规模

新建企业

/

≥1000吨/年

≥3000吨/年

≥1000吨/年

≥10000吨/年

约束性指标

扩建企业1

/

≥1000吨/年

≥3000吨/年

≥1000吨/年

≥10000吨/年

约束性指标

厂房高度

高于5米

高于5米

高于5米

高于5米

高于5米

推荐性指标

污染物指标

废气收集率≥90%

约束性指标

除尘效率≥95%

约束性指标

注1:扩建企业生产规模包含企业原有的生产规模。

七、工艺和设备要求

(一)有色金属合金制造行业

1.生产工艺要求

(1)原材料预处理。对各种废杂铜原料,宜采用干燥器中热处理除油、介质分离和磁选去除含铁物质、表层碾磨处理(须有有效的除尘系统并回收其他金属)、风力或密度分选、离心分选等预处理工艺,分离混杂在废金属中的塑料、橡胶、钢铁、树脂、油污、油漆等其他物质并尽量综合利用,减少后续熔炼过程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产生。

(2)铜合金行业鼓励采用“废旧黄杂铜分拣—破碎—筛选—熔炼—加工循环再生技术”。

(3)铜合金制造企业须配置除尘系统,并鼓励推广蓄热利用、热风回收等余热回收技术。

(4)熔炼除尘过程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必须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2.设备要求

(1)新建铜合金项目的熔化、保温等相关设备应采用带有废气收集系统的中频感应电炉。

(2)铜合金行业禁止采用无烟气治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以及直接燃煤反射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鼓风炉、冲天炉、50吨以下的传统固定式反射炉。

(3)金属熔炼过程中应选用环保型的覆盖剂、熔剂、精炼剂等,降低添加剂可能带来的污染。选用环保高效的清渣剂代替传统的清渣剂。

(4)尾气余热回收、除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关于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铸造行业

1.生产工艺要求

(1)新建铁铸造、铜铸造、铝铸造项目熔炼工序鼓励采用双供电一拖二及以上熔炼系统。

(2)新建铝铸造项目,鼓励采用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综合成品率高的压铸机。

(3)新建铜铸造和锌铸造项目鼓励采用砂型铸造、金属型铸造、离心铸造、低压铸造以及石墨型铸造等铸造方法。

(4)新建铁铸造项目应合理选择负压铸造(如V法铸造、消失模铸造等)、无砂少砂铸造(如压铸、金属型、金属型覆砂等)或高溃散性型砂铸造工艺(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等)。

(5)砂型铸造的造型工序鼓励采用直线式砂型输送系统及全自动造型机;制芯工序鼓励采用自动射芯机。

(6)落砂、抛丸等工序应采用封闭型机械设备。

(7)铸造过程应配有相应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和除尘等设备。须配套建设自动、封闭型废砂再生生产线,合理设计生产线处理能力,确保废砂及时再生,避免废砂长时间堆放。

(8)鼓励熔模铸造的造型工序宜采用自动生产线,减少手工造型。熔模铸造的造型、制蜡、脱腊工序及采用树脂砂造型的工序必须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9)打磨工序鼓励采用带有除尘设施的打磨平台。

(10)鼓励铸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按审核评估要求改进生产技术和装备,从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降低生产和末端治理成本。

2.设备要求

(1)鼓励采用清洁能源,新建铁铸造、铜铸造项目禁止使用燃煤或焦炭,熔化、保温等相关设备应采用带有废气收集系统的中频感应电炉;新建铝铸造和锌铸造项目应采用带有废气收集系统的中频感应电炉或天然气熔化炉。

(2)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零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不得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无磁扼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铸造用燃油加热炉;不得采用冲天炉、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不含粉煤气化炉)等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设备。

八、污染防治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1)排放标准适用。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要求,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应符合相应的纳管标准。

(2)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循环利用率达到98%以上。

(3)废水规范处理,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4)企业应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要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废气喷淋水、堆场渗滤液、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应稳定达标排放,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定期监测。

(5)每个企业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标准化排放口和一个雨水(含清下水)排放口;规范化标排口应设置专门的废水采样口,设立明显的标志牌;雨水排放口应设置检查井,并设立明显的标识牌。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排放标准适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尘和其他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收集及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分别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要求。

(2)减少无组织排放。禁止采用露天焚烧的方法去除废金属中的塑料、橡胶、树脂以及其他杂质,禁止废旧原料等露天堆放。所有破碎、筛分、混辗、清理、输送等设备均应安装良好的负压集气系统,尾气处理系统须配备高效除尘器,确保除尘效率在95%以上。

(3)提升末端治理水平。

1)熔炼、浇铸废气

熔化烟尘和浇铸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冷却系统冷却,再进入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2)制芯废气

制芯工序废气主要为甲醛和苯酚,建议企业安装集气装置将废气进行收集,宜采用吸附法处理后15m高空排放。

3)造型、铁砂分离粉尘

在造型工序上方须采用集气装置将造型粉尘收集后与铁砂分离工序的负压粉尘吸收处理装置收集的粉尘一并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

4)抛丸粉尘

抛丸机须自带废气处理装置,抛丸粉尘经自带的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

5)打磨粉尘

企业须设置专门的打磨操作台,将打磨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装置收集,并经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

6)破碎(砂再生)粉尘

砂再生过程产生的粉尘须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

(三)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措施

(1)固体废弃物处置应符合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要求。各企业均应设置规范的固废堆场,符合防腐防渗的要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对各类固废应按其性质和特点分类收集、包装、贮运、处置。

(2)对于金属熔炼废渣、集尘灰等固废须根据危险特性鉴别规定进行管理。涉及废乳化液、废切削液、废皂化液以及其他危废的企业厂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应做到防腐防渗。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包装废物应按照危废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同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3)严禁各种固废露天堆放,随意处置。

(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污染防治要求。对于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地下工程应尽可能做成为地面或架空工程。生产车间地面均应严格落实防腐、防渗及防漏措施,企业车间地面严禁使用水直接冲洗,如涉及搪壳车间,车间地面必须铺设具有防腐防渗功能的花岗岩等材质的地坪。污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及雨水管网应进行防腐防渗处理。所有使用、存储物料的容器及场所地面均采用防腐、防渗及防雨处理,周边应设置围堰等二次防泄漏措施。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废堆场等地面应作硬化、防渗、防沉降处理,并设防二次泄漏措施。

(2)开展项目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用地单位应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评估结果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椒江分局备案。

(3)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要求。加强金属熔炼铸造园区的土壤、地下水背景监测、环境跟踪监测。新建熔炼铸造项目做好地下水水环境现状监测。

(五)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1)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新建项目必须在厂界噪声排放达标后才能正式投产。

(2)企业须有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九、附则

1.本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标准、政策若另有规定或进行了修订,则按最新的国家、省和行业标准、政策执行。

2.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5月22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