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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8-96597

  • 主题分类:

    安全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8-05-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废止

  • 登记号:

    JJJD01-2018-0003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07 15: 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JJJD01-2018-0003

椒政办发〔2018〕37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第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台州市椒江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要求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财政承担的重点项目(拆迁项目)等八类行业领域生产安全风险高,事故影响大、危害严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八类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对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经济保障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入“保险+服务+科技”的创新管理理念模式。以政府保险机构合作、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保本微利、强化服务为原则,坚持社会公益属性,实行全区统筹、专业经营、系统管理的运作方式,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实施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带储存经营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船舶,建筑施工,海洋渔业,财政承担的重点项目(拆迁项目)等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经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从其规定。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特别是使用或易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物质的,涉氨制冷的,或船舶修造及拆解、有限空间作业和喷涂等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补贴范围。八大高危行业中,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财政承担的重点项目(拆迁项目)等行业领域在财政预算编制中已包含安全生产或人身事故责任保险。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由浙江省渔业互保已开展同属性保险。以上行业领域不再重复补贴。现将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开展投保财政补贴。

(五)工作目标。2018年底,力争八类高危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财政承担的重点项目(拆迁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现100%,政府、企业、社会多方联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机制初显成效,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确定承保模式

从维护本地市场秩序出发,坚持供给与市场相匹配的原则,选择一家保险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由首席承保人牵头组建保险共保体服务本项目。首席承保人份额不低于70%。

1.首席承保单位条件。(1)在椒江区内设有分支机构;(2)在台州市范围保险市场份额占比较高;(3)在椒江区范围具备完整的服务网络和人员配置;(4)具备能够服务本项目的IT平台、成熟团队和丰富经验;(5)设置专业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本项目的推动和运营工作;(6)具有较强的突发灾害处理和赔偿能力。

2.共保体单位条件。(1)在椒江区内设有分支机构;(2)公司保险服务、偿付实力较强;(3)在椒江区范围具备完整的服务网络和人员配置;(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的承保方案;(5)第三方机构具备服务的技术能力并制定技术服务方案;(6)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准入条件。

(二)积极引导企业投保

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标准化、信用等级等评定系统。

1.员工参保范围。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不得选择投保。

2.投保单位义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摊派给个人。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赔偿限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差别对待。

3.明确险种关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生产经营单位应首先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妥善整合其他商业保险产品。按照本意见获得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三)确定费率与费用

1.保障责任范围。保险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方案》中,要明确主险和附加险方式为企业提供选择,保障基本责任范围要至少包括以下范围:(1)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含下落不明)、伤残、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应有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企业雇员需提供扩展投保雇主责任的选择。(2)抢救费用: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为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伤亡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3)法律费用: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项下赔偿情形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4)事故处理费:第三者或者其亲属合理之处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以及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法院判决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失抚慰金。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基本责任范围。在基本责任范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需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

2.保险金额和费率。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人每次事故伤害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按需投保更高保额。

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1)当期保险期限内的事故记录和等级;(2)其他: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承保机构可以参考以上因素,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费率浮动,费率浮动不得与市场其他保险产品费率浮动差距过大。

3.保险保障期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保障期限届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可调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

(四)优化保险服务

承保机构要加强服务规范建设,编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手册,按照“保险+科技+服务”的要求,严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服务程序和标准。

1.费用列支保障。保险机构原则上平均每年列支一定比例的风险预防费,用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工作,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风险管理服务项目和频次。相关费用必须用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下工作,严禁挪作他用:(1)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若遇重大灾害导致共保体经营亏损(赔款超过保费100%以上),经共保体申请,相关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少当年风险预防费的列支。待次年及以后有盈余时按需补提。

2.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必须组建或聘请经工商的及注册、具备相应安全生产专业服务能力、信用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团队或机构为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提供技术支撑。

保险机构开相关服务工作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相管理关部门。

3.事故理赔服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五)加强监督与管理

各部门要在推行过程中,实行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全过程监管,重点加强对承保机构承保方案的合法合规、风险预防服务的有效落实、事故理赔的足额及时等履约情况的监督。

1.建立管理机制。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将信用管理引入对承保机构和服务机构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各类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和保障工作等的评价。建立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建立市场秩序规范机制,重点是督促承保机构规范经营,打击扰乱市场的违法经营等行为,有效维护好市场的合法统一。

支持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协商机制,加强自主管理。

2.建立淘汰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保险机构的淘汰机制。保险共保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选定资格。(1)未履行合同义务,被投诉后经查属实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合同约定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恶劣影响的;(3)有镇(街道)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应当取消其选定资格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取消选定资格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报名参与本区保险机构的补选。

3.建立督查机制。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职责分工

(一)区安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

(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负责建筑施工和市政工程项目(拆迁项目)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民用爆炸物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

(五)区海洋渔业局负责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

(六)区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的财政保障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推进和指导全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和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的具体工作。

(二)明确要点,突出重点。要把事故预防服务作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点。保险机构应加大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主动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服务,以增强相关人员安全意识,实施超前预防,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分工协作,稳步推进。各部门和各街道(镇)要制定相关管辖行业的安全试生产责任保险专项方案,在各自辖区内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指导、协调配合工作。相关保险公司要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及推广工作。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中,确保2018年实现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

(四)财政支持,加强支撑。根据政保合作项目特点和开展情况,通过保费补贴方式,对投保单位给予财政支持。在2018年对补贴范围内的行业给予15%首次投保补贴,本次补贴实行先保先补的原则,总额不超过200万。

五、生效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