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8-96364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8-04-2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0-2018-0002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
JJJD00-2018-0002
椒政发〔2018〕2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42号)》、《浙江省工商局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的指导意见(浙工商企〔2017〕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持续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促进万众创新,积极打造商事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椒江模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再造审批流程,优化窗口设置,打破信息壁垒,切实打通堵点、破解难点,真正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实现商事登记实现率、满意率位居全省前列,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允许的范围内作如下探索。
二、主要内容
(一)探索实现不同经营主体组织形式自主变更。探索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除外)直接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探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直接转变为有限公司。不同经营主体组织形式转变可采取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变更为有限公司,转型后市场主体的投资者应与转型前保持一致。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办理变更手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办理变更手续,实现字号不变、成立日期不变、原享荣誉不变,促进市场主体转型升级,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一步做大做强创造良好条件。
(二)深化“业主承诺制”改革。在大型餐饮行业试行“业主承诺制”改革基础上,扩大“业主承诺制”试行领域,在食品经营许可(餐饮行业、食品流通行业)全面推广“业主承诺制”,适用简化审批程序,推行“一窗受理、先行发证、后置核查”模式,实现当场发放相关证照。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日常巡查指导,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三)探索“十七证合一”证照分离。加快推进各部门信息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数据互通互联。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在外贸企业“十七证合一”探索整合、取消部分涉企备案,真正减轻企业负担。
(四)探索商事登记“一证通办”。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探索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并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提交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实现凭一张身份证办理。创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方式,实行口头申报模式,推行“免填单”登记。在不涉及许可行业探索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可采取变更程序变更经营者,延续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实行个体工商户名称“自主取名+自主承诺+争议处理”机制,申请人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自主选择名称。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处理。统一商事主体具体经营范围核定,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根据相关许可证明核定,不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统一核定为:“与市场主体名称相对应的主营业务+兼营其他一切合法业务,需取得许可的项目经许可机关许可后直接经营”。
(五)推广全程电子化登记。加强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的宣传和推广,设置全程电子化登记审核专员,专人负责网上审核,做到实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优化窗口功能设置,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代理代办区、综合受理审批区、自助服务区三大功能区块,最大限度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自助服务区配置一定数量工商登记自助服务机、计算机等设备,方便办事群众自行申报和自助打印营业执照。将自助服务机配置至各街道、金融机构,实现同城通办。代理代办服务窗口安排一定数量的正式干部和临聘人员全程免费代理代办商事登记相关事项。同时,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社会应用,充分发挥其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功能作用,并做好电子档案归档工作,方便市场主体查询,实现“最后一公里”的全程电子化。
(六)实行跨区域通办。打破登记地域限制,推行“跨区域通办”模式,企业迁往临海市或迁入椒江的,可就近选择临海或椒江办理商事登记手续,避免企业来回跑,实现企业迁移“最多跑一次”。同时,对个体工商户从台州其他县(市、区)迁往椒江的或椒江迁往台州其他县(市、区)的,适用企业迁移手续,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注销手续,方便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分工合作、互通互认、共享共用的联动机制,并加快制订和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配套监管制度,强化后续监管,全力破解改革中碰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各项举措的有序开展、落地生根。
(二)落实人财物保障。要将业务精、能力强的精兵强将充实到直接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一线“窗口”,加强窗口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复合型、专家型人才队伍。并做好商事登记改革所需的信息化建设、场地改扩建及相关经费的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商事登记新举措,重点突出商事登记便利举措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了解、支持、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8年5月1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市场经营主体组织形式转型升级注册登记实施
细则
2.关于简化审批流程深化“业主承诺制”实施细则
3.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一证通办”便利化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关于市场经营主体组织形式转型升级
注册登记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区市场经营主体组织形式转型登记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椒江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除外)转型为企业(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或本区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直接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可以申请转型登
(1)本区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除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转型前后市场经营主体的投资者保持不变的;
(3)市场经营主体的债务转型前已结清的;
(4)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投资者约定的其他不能转型的情形。
第三条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应遵循自愿原则。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由全体经营者共同提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签署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合伙企业,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后由企业提出申请。
第四条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后的企业名称,允许保留原字号,其他事项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后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无需提交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允许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自主调整经营范围。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时,如已经取得的相关前置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住所)均不变,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组织形式、名称等需先行变更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或原许可项目有效期已过期,或者原许可项目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的前置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转型后的企业类型,其中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可转型为内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可转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转型后市场主体的投资者应与转型前保持一致,企业应当符合《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要件。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转型为内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是该公司的股东。
第九条 合伙企业可申请转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应当是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应当依法先行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再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按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程序(冠省市名和国家名的除外);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个体经营者(或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的同意书(格式见附件(1));
(4)全体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除了提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新设立提交材料规范以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4))(原材料规范中的登记申请书不再提交)。
2.《债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3.转型前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除提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新设立提交材料规范以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5)(原材料规范中的登记申请书不再提交);
2.《债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除提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合伙企业新设立提交材料规范以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转型为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原材料规范中的登记申请书不再提交);
2.《债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依法做好受理、审查和决定。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或是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启动实质审查。
第十六条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的,成立日期保持不变。原注册号已升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型时代码不变,未升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型时赋予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照时填写《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在颁发《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证明》(格式见附件(3)),为企业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原市场经营主体的档案一并归入转型后的企业档案。转型升级过程中涉及登记机关改变要求办理档案迁移的,相关登记机关应当做好市场经营主体档案的移交工作,将市场经营主体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同意书(参考样本)
(2)债务承诺书
(3)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证明
(4)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申请书(有限公司)
(5)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
(6)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
附件(1)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同意书
同意 (个体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转型变更登记,转型升级后的企业名称为 ,主体类型由 变更为 ,由 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
全体投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全体投资人签字说明:
1.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的,个人经营的由本人签署,家庭经营的由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签署。
2.个人独资企业转型登记的由投资人签署。
附件(2)
债务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系□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拟转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现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均已结清。若有遗留债务,转型后仍由原投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
注: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本人承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承诺。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者承诺。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诺。
附件(3)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证明
原 系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于 年 月 日经我局核准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特此证明。
登记机关注册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原登记事项 | |||||||||||
名 称 | |||||||||||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者/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联系电话 | ||||||||||
经营范围 | |||||||||||
住所/经营场所 | |||||||||||
□转型后公司登记基本信息 | |||||||||||
名 称 | |||||||||||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
住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生产经营地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职 务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公司类型 | |||||||||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 ||||||||||
经营范围 | |||||||||||
经营期限 | □ 年 □ 长期 |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 1 个 | ||||||||
其 他 |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 ||||||||||
□申请人声明 |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5)
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原个体登记事项 | |||||||||||||
名 称 | |||||||||||||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
经 营 者 | 联系电话 | ||||||||||||
经营范围 | |||||||||||||
经营场所 | |||||||||||||
□转型后基本信息 | |||||||||||||
名 称 | |||||||||||||
备用名称1 | |||||||||||||
备用名称2 | |||||||||||||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住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生产经营地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 | |||||||||||||
出资额 | 从业人数 | ||||||||||||
出资方式 | □1.以个人财产出资 □2.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名: | ||||||||||||
经营范围 | |||||||||||||
□变更 | |||||||||||||
变更项目 | 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
□备案 | |||||||||||||
分支机构 □增设 □注销 | 名称 |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登记日期 | ||||||||||||
其他 |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 | ||||||||||||
□注销 | |||||||||||||
注销原因 |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 ||||||||||||
分支机构 注销情况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申请人声明 | |||||||||||||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变更(备案)、注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投资人签字: 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6)
转型为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原个体登记事项 | ||||||||||||
名 称 | ||||||||||||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
经 营 者 | 联系电话 | |||||||||||
经营范围 | ||||||||||||
经营场所 | ||||||||||||
□转型后基本信息 | ||||||||||||
名 称 | ||||||||||||
备用名称1 | ||||||||||||
备用名称2 | ||||||||||||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要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生产经营地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姓名或名称 | |||||||||||
委派代表(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 | ||||||||||||
合伙企业类型 |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 |||||||||||
出资额 (万元) | 其中:实缴 万元,认缴 万元 | |||||||||||
经营范围 | ||||||||||||
合伙期限 |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 |||||||||||
合伙人数 |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仅限有限合伙填写) | |||||||||||
从业人数 | ||||||||||||
全体合伙人签字: 申请日期: | ||||||||||||
□变更 | ||||||||||||
变更项目 | 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 ||||||||||||
□备案 | ||||||||||||
分支机构 □增设 □注销 | 名称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登记日期 | |||||||||||
清算人成员 | 清算人 | 联系电话 | ||||||||||
成员名单 | ||||||||||||
合伙协议 | □初次备案 □涉及变更事项备案 | |||||||||||
其他 |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 | |||||||||||
□注销 | ||||||||||||
注销原因 |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
分支机构 注销情况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申请人声明 | ||||||||||||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公章 清算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2
关于简化审批流程深化“业主承诺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业主承诺制”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8〕1号)和《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型餐饮行业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推行“业主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椒政发〔2017〕119号)等文件精神,扩大“业主承诺制”试行领域,全面缩短取证时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适用工作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餐饮、食品流通)推行简化审批程序核发事项的申请、办理和后置现场核查管理。
二、主要内容
以企业和创业者需求为导向,推行“一窗受理、先行发证、后置核查”“业主承诺制”工作模式。
(一)一窗受理。申请人根据需求自愿提出“业主承诺”业务申请,将相关材料一次性提交到商事登记窗口,并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告知要求提交《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承诺书》。
(二)先行发证。按照“业主承诺制”的简易登记模式,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符合性、完备性、法定性进行形式审查。对原涉及现场核查内容的依据本文件精神,实施后置现场审查,允许核查人员事先签署核查合格意见,免于核查责任。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当场发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后置核查。对于通过简化审批程序“业主承诺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在申请人筹备完成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启动现场核查程序,组织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开业意见书》,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责令整改,整改未通过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实地核查或实地核查未通过而营业的,视同无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装修期内确难以完成现场装修或工程完工的,可提出延长核查申请,但总的装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四)资料归档。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全流程痕迹化可追溯要求,对申请资料、审核材料和监管材料进行存档管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大对通过“业主承诺制”取得相关证照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力度,加强日常巡查指导,检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督促申请人按照承诺事项做好整改工作,确保经营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特别要检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未通过验收而违规经营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完善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处罚力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倒逼市场主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业主承诺制”流程图
(2)椒江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承诺书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业主承诺制”流程图
附件(2)
椒江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承诺书
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拟在 从事食品经营,具体经营项目为: ,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椒江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告知书》,现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按照办理条件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承诺在 年 月 日完成装修,并及时通知商事登记窗口。
二、及时提供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健康证、经营场所平面图等);
三、在你单位现场审核通过之前不违规营业,如现场核查未通过,将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如有违反,自愿接受你单位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处理。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附件3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一证通办”便利化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7〕68 号)和《省工商局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工商企〔2017〕10号)文件精神,开展个体工商户“一证通办”便利化改革,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创新个体工商户登记理念、降低群众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准入门槛,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内容
(一)试行“一证通办”。试行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根据其申请,只需对其申报的经营场所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承诺,无需提交其他经营场所证明,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信息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进一步精简材料和登记文书,允许不提供照片,合并申报表格、精简填报事项,实现凭一张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创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方式和审批方式,实行口头申报模式,推行“免填单”登记和“审核合一”,对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核准并发放营业执照。
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试行“一证通办”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册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经营场所核查,并收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对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双告知制度,同时告知申请人和相关许可部门。并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双随机”抽查、个体年报等方式,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对经查实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棋牌、歌舞、游艺、旅馆业、网吧、电镀、漂染、洗涤、制革、造纸、垃圾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畜禽养殖、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对消防安全、环境影响较大的经营活动,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作为经营场所的(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翻译服务、工业设计、咨询代理、股权投资、个体客(货)运服务等无污染、不扰民行业除外),不适用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二)实施自主取名。开放名称库,建立“自主取名+自主承诺+争议处理”机制,申请人取名时只需对其名称作出不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公序良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允许申请人自主选择名称。个体工商户所取名称与已有的名称相同或近似时,主动变更名称,构成侵权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遵循民事优先原则,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正当民事权利,减少行政干预,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处理。
(三)豁免特定登记。在区级人民政府指定场所(包括拆迁红线)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免于商事登记,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农村经纪人经营行为、非机动车修理、家用电器维修、服装鞋帽竹木藤器修补、零星代客加工服装、废旧生活用品回收的经营行为、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等以自然人名义经营的商事活动免予商事登记工作。
(四)探索营业自由转让。探索在不涉及许可行业个体工商户营业自由转让,凭转让协议参照个体工商户变更程序实行自由转让,通过变更经营者、延续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等方式,满足群众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的实际需求,解决工商登记与实际经营不符的问题。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自由转让,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登记机关核准,以切实方便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
(五)实行跨区域通办。打破登记地域限制,推行“跨区域通办”模式,对个体工商户从台州其他县(市、区)迁往椒江的或椒江迁往台州其他县(市、区)的,适用企业迁移手续,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注销手续,方便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
附件:椒江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证通办”承诺书
附件
椒江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证通办”承诺书
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们)拟在 ,建筑面积 从事 ,
使用权取得方式:□租赁 □无偿使用 □自有产权 □其他 。
经营场所房屋登记规划用途:□经营性用房 □非经营性用房:①□住宅 ②□其他非经营性用房。
现我(们)郑重承诺如下:
一、核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时,遵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不取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公序良俗等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字号名称。
(二)核取的字号名称如与已有的名称相同或近似时,主动变更名称。
(三)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自愿接受你单位的处理。
二、所申报的经营场所信息符合以下规定:
(一)已依法取得申报所在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设立登记后在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时应出示该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租房协议等)。
(二)该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的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迁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四)所申报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房屋登记规划用途为住宅、车库或其他住宅附属设施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的规定,并取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以该经营场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凭证,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拆迁、征收补偿依据等作用。
(六)如有违反,自愿接受你单位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处理。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1.申请开业登记时,本承诺书由经营者本人签字;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
2、选择房屋登记规划用途及使用权取得方式时,应当在相应项目前的“□”中打“√”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