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倪官明(绰号“小官明”)等2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9项罪名的重大涉黑案件。该案系省扫黑办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
经审理查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被告人倪官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椒江辖区实施多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次被判刑,累计服刑二十四年,2009年11月保外就医(刑期至2013年6月18日)。回归社会后,倪官明凭借多次坐牢的经历和逞强斗狠的恶名,再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不断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力。2011年以来,倪官明先后网罗豢养二三十名成员,实施滋扰、威胁、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稳定,层级分明,职责分工明确。
倪官明系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指使翁海斌、王学彬、贺勇阁等本地籍为主的人员实施串通投标、垄断浙江城乡拍卖有限公司废旧金属的投标(拍卖)以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废旧金属收购,获取巨额的经济收入,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指使陈述明、张志永、向鹏等湖南籍、河南籍人员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提升其黑恶势力的影响力。被告人黄宏兵、翁海斌、陈述明、张志永、陈方正、王学彬、向鹏、徐建、贺勇阁、杨军亮及贾明光等人系积极参加者,其中黄宏兵、翁海斌、陈述明、张志永等人为骨干成员,分别为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经济支持、多次参与或纠集他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蔡智敏、阳水超、向敏、彭瑶、杜应臣、潘震、陈爱平、周建忠、曾童、向光辉、袁双贵、雷家富、王宇峰等人系一般参加者。
2011年以来,倪官明及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实施寻衅滋事9次、敲诈勒索2次、串通投标(拍卖)22次、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本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倪官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制猥亵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四十四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