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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8-101952

  •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8-11-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18-002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27 15: 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JJJD01-2018-0020

椒政办发〔2018〕170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困难和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及《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区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区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疾病应急救助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四)公开公正。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极端事件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实行行政问责。

区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主管部门,要发挥临时救助统筹协调作用。各级公安、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件、申请表、银行帐号(卡号)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因病申请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申请的,需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因火灾提出申请的,由村、社区出具证明材料。

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工作人员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联合管理审批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对救助金额2000元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当报区民政部门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每季与区民政部门结算一次,结算资金需提供审批表(一联)和发票。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区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制定临时救助审批流程,做到审批层级适中、简便快捷,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快速审批,使困难群众及时受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救助措施和标准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对发生以下情形的,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1.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

2.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火灾等情形,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三)对上述情形经各类救助后,其家庭基本生活仍然无法维持的,报经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救助。

第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制定相应的临时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对发放救助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要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要及时转介。

第五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区与镇(街道)按比例分担临时救助资金,其中海门、白云街道区负担80%,街道负担20%;葭沚、洪家街道区负担75%,街道负担25%;三甲、下陈、前所、章安区负担70%,街道负担30%;大陈镇区负担50%,镇负担50%;椒渔、农场区负担80%,椒渔、农场负担20%。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应急救助周转资金,保证救急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也可采取现金发放,但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健全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统筹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保障必需的基层社会救助的工作力量,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开通我区的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加快建设和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力社保等社会救助部门应密切配合,实现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台州市椒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即行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