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575G/2018-10130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8-10-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椒政办发〔2018〕155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已经第二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1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明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产权关系是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各街道(镇、农场、椒渔)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统筹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村各项改革制度的深入推进奠定基础。
二、不同历史时期不同违法类型处置办法
(一)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房地一体”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分类处理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问题。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由本村村委会、镇(街道)出具证明,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含应拆未拆的老屋)。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按照简易程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按批准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再根据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建房用地已经依法批准或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的,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3.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建房者符合建房审批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村村委会同意并公示10日无异议后,按照简易程序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房用地已经依法批准或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按照简易程序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补办审批手续时违法占地行为在2009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的,地类按现状办理;2009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办理。
4.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未批先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补办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1.未批先建占用土地每间面积超规划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含15平方米)的,不包括辅助用房;
2.未批先建房屋层数超规划层数2层以上(不含2层)的;
3.建筑整体或局部移位,影响房屋日照间距或影响村庄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的;
4.公示后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
5.已列入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项目范围内的;
6.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并已进入法律执行程序的;
7.经街道(镇、农场、椒渔)明确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旧房;
8.房屋建设占用“四线”(城市蓝线、绿线、紫线、黄线)控制范围,且在四线确定时间后建设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建设规划与用地手续补办办法
1.采用简易程序办理土地及房屋相关审批手续的,以《椒江区农房登记处置确认表》的形式进行确认。符合补办条件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直接予以补办。对地上建筑物超出规划要求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补办时对超出规划要求的地上建筑物作出如遇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或征收时无条件自行拆除且不要求补偿的书面承诺;涉及拆除旧房为补办条件的,必须先拆除旧房后再予以补办;涉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有关规定收取。
2.农民拥有的宅基地合计面积未超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11〕59号)文件规定限额标准的,视作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3.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补办审批手续原则上根据现行在册农业人口,按椒政办发〔2011〕59号文件规定限额标准,如果户籍人口变动的,并且未享受过房改的,可以坚持人口数从优原则(既可按照建房时的人口数,也可按照现在人口数)。
4.经区相关部门批准,因新农村建设人口集聚、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岛屿移居、拆迁安置等原因涉及移民,需跨村建设农房,在安置地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前提下,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按安置地村的村民待遇办理建设与用地手续。
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
1.按照“先确地权、再确房权”和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房地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和调剂的须符合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有关规定且经本村村委会书面同意,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继承方式取得产权的还需提供经街道(镇)调解中心鉴证或经公证的继承书。
3.公证机构办理农房继承公证服务时,应减轻农民负担,降低收费标准,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件。
4.以分家析产、调剂或者拆除旧房等为条件建新房的,在办理原宅基地及房屋变更、转移登记或者拆除旧房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再予以办理新宅基地及房屋首次登记。
5.房屋登记建筑面积测绘按照国家标准。中心城区内的以入户测量为原则,出具分户图和分层图;中心城区外的以不入户测量为原则,出具分户图,不作分层图(独立审批联合建设的房屋除外)。
6.少批多占用地不足一间(不包括辅助用房)、房屋层数未超过规划层数2层(包含2层)以上且暂时无法拆除的,由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对超出规划要求的地上建筑物作出如遇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或征收时无条件自行拆除且不要求补偿的书面承诺后,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发证。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如确实无法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占用地和超建层数超过以上标准且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批准面积不予登记发证。
7.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村庄规划保留的传统民居,由建设、文化部门共同认定有必要保护但已列入应拆未拆的古民居,可收归村集体或者本村村民调剂使用。
8.因房屋调剂、分家析产、继承等情形,宅基地使用权已办理转移登记的,由登记的权利人直接补办房屋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原则上由原登记的权利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9.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发证但原登记档案或证书已遗失的,此次确权登记时,凭原土地证(建房用地许可证)或土地登记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作为土地使用权已审批登记的合法权源。土地登记卡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权属来源应重新核查,原则上以批准文件为准进行变更登记。在申请登记时必须补齐权源资料,无法补齐的,由所在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后,由街道(镇、农场、椒渔)在联席会议按照本文件明确的类型处理后出具《椒江区农房登记处置确认表》后办理确权登记。
10.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中产生的新问题,如土地未审批、房产已发证等,由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11.自本文件发布后不再单独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五、工作目标及要求
(一)明确工作目标。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要求,全区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发证工作要在两年内基本完成。结合我区实际,其中2018年发证率完成75%以上,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见附件1),负责对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街道(大陈镇、农场、椒渔)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国土资源、规划、住建、行政执法等专门人员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列入区对街道(大陈镇、农场、椒渔)考核。
(三)密切协同配合。各街道(大陈镇、农场、椒渔)、区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街道(大陈镇、农场、椒渔)负责细化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违法占地建房户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补办时统一以联席会议方式的简易程序确定后出具《椒江区农房登记处置意见通知书》(见附件2),当事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完成相关处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联席会议出具《椒江区农房登记处置确认表》(见附件3)。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各街道(大陈镇、农场、椒渔)联席会议对各类违法用地和违建房屋的处置确认,协助各街道(大陈镇、农场、椒渔)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街道(大陈镇、农场、椒渔)联席会议对违法用地手续的补办,依据《椒江区农房登记处置意见通知书》、《椒江区农房登记处置确认表》和不动产登记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办理登记发证。
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各街道(大陈镇、农场、椒渔)联席会议对建设规划手续的补办。
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同时要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新闻媒体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公安部门要配合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所需的相关户籍资料。
民政部门要配合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门牌号码编制及门牌证核发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严格操作程序。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各街道(大陈镇、农场、椒渔)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坚持政策导向,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本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补办、再确权登记。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椒江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椒江区农房登记处置意见通知书
3.椒江区农房登记处置确认表
附件1
椒江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杨玲玲
副 组 长:王智承
周 斌
成 员:孙天波(区府办)
金灵慧(区府办)
朱扬剑(区府办)
李 媛(区法制办)
潘伟民(区农办)
阮建明(区财政局)
蔡宇峰(区税务局)
朱海晨(区住建分局)
张恒芝(市规划局椒江分局)
严邦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王顺长(区民政局)
郭世通(区公安分局)
杨利明(区农林局)
奚 凯(区国土分局)
周桂华(海门街道办事处)
沈征宇(白云街道办事处)
鲁才强(葭沚街道办事处)
徐 其(洪家街道办事处)
洪昌直(三甲街道办事处)
阮尚侠(下陈街道办事处)
杨卓文(前所街道办事处)
丁海顺(章安街道办事处)
王啸啸(大陈镇)
叶海建(椒江农场)
孙鑫柔(椒渔总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办公室主任:朱扬剑(兼),副主任:沈海峰、曹冬友、洪汉海。
附件2
编号:椒 号
椒江区农房登记处置意见通知书
街道(大陈镇、椒渔、农场) 村(居、社区) 户主: 身份证号:
建房时在册家庭 成员人数 | 农业 | 目前在册 家庭成员人数 | 农业 | 调查人 | 调查 时间 | ||||||||||||||||||||||||||||
非农 | 非农 | ||||||||||||||||||||||||||||||||
调查 情况 | 房型 | 建设 时间 | 主房 间数 | 占地 面积 | 建筑 层数 | 建筑 面积 | 坐落位置(门牌) | 权源依据 | 主房 少批多占 | 辅房情况 | 报拆旧房 | 规划 | 备注 | ||||||||||||||||||||
老房 | 土地 | 间数 | 面积 | 面积 | 间数 | 面积 | 间数 | 面积 | 是否拆除 | 土地 | 村庄 | ||||||||||||||||||||||
房屋 | 层数 | 面积 | 层数 | 层数 | 面积 | ||||||||||||||||||||||||||||
面积 | |||||||||||||||||||||||||||||||||
新房 | 土地 | 间数 | 面积 | 面积 | 间数 | 面积 | 间数 | 面积 | 是否拆除 | 土地 | 村庄 | ||||||||||||||||||||||
房屋 | 层数 | 面积 | 层数 | 层数 | 面积 | ||||||||||||||||||||||||||||
面积 | |||||||||||||||||||||||||||||||||
处理意见 | 户主签字 | ||||||||||||||||||||||||||||||||
村委会盖章 | 年 月 日 | 街道(大陈镇、椒渔、农场)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编号:
椒江区农房登记处置确认表
街道(大陈镇、椒渔、农场) 村(居、社区)户主: 身份证号:
建房时在册家庭 成员人数 | 农业 | 目前在册 家庭成员人数 | 农业 | 调查人 | 调查 时间 | |||||||||||||||||||||||||||||
非农 | 非农 | |||||||||||||||||||||||||||||||||
调查 情况 | 房型 | 建设 时间 | 主房 间数 | 占地 面积 | 建筑 层数 | 建筑 面积 | 坐落位置(门牌) | 权源依据 | 主房 少批多占 | 辅房情况 | 报拆旧房 | 规划 | 备注 | |||||||||||||||||||||
老房 | 土地 | 间数 | 面积 | 面积 | 间数 | 面积 | 间数 | 面积 | 是否拆除 | 土地 | 村庄 | |||||||||||||||||||||||
房屋 | 层数 | 面积 | 层数 | 层数 | 面积 | |||||||||||||||||||||||||||||
面积 | ||||||||||||||||||||||||||||||||||
新房 | 土地 | 间数 | 面积 | 面积 | 间数 | 面积 | 间数 | 面积 | 是否拆除 | 土地 | 村庄 | |||||||||||||||||||||||
房屋 | 层数 | 面积 | 层数 | 层数 | 面积 | |||||||||||||||||||||||||||||
面积 | ||||||||||||||||||||||||||||||||||
处理决定 | ||||||||||||||||||||||||||||||||||
参会人签字 | 年 月 日 | 街道(大陈镇、椒渔、农场)盖章 年 月 日 | ||||||||||||||||||||||||||||||||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