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575G/2018-101020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8- 10- 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椒政办发〔2018〕146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椒江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椒江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农发电〔2018〕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今年9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在全区开展拉网式、台账式等形式的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二)坚决清理整治整改。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过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林、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四)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纪委监委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区农林局和区国土分局,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健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
四、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清理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各街道(大陈镇、椒江农场)是所辖区域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并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村组。
区农林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区政府统一部署下,加强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
五、工作步骤
(一)排查清理阶段(2018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在10月10日前,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对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排查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认真填写附件1、2、3,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二)整治整改阶段(2018年10月下旬至12月上旬)。
从10月下旬开始,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农林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查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和农村稳定。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清理整治专项全过程,对清理整治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对触碰耕地红线获得个人违法利益或由于渎职、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坚决查处。
(三)严肃督查问责。各地对专项行动每一个环节,都要严肃认真督查。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区政府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警示教育。
(四)定期上报信息。实行专项行动信息周报制度,每周二17:00前上报本地区清理整治情况。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五)接受社会监督。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区农业林业局88887009;区国土资源分局12336,工作日8:30—5:00)。各地也要设立群众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
附件: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3.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问题调查情况表
4.未经备案设施农业用地调查情况表
附件1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单位:个、亩
街道 | 设施农业情况 | 违法违规建设情况 | 违法违规 占地面积 | |||||||||||||||||||
小计 | 塑料 大棚 | 日光 温室 | 连栋 温室 | 其他 | 小计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其他 | 耕地 | 其中基本农田 |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
总计 |
注:Ⅰ类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
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附件2
附件2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单位:个、亩、万元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占地 面积 | 建设 地点 | 土地 流转 起止 时间 | 棚 数 | 建设主体 | 计划整改到位时间 | ||||||||||
主体 名称 | 建设 总投资 | 其中享受财政补助 | 始建 时间 | 违规 性质 | 违规 面积 | ||||||||||||
占用 耕地 |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 | ||||||||||||||||
中央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
街道、村 | *年*月 — *年*月 | *年 *月 | Ⅰ、Ⅱ、 Ⅲ、其他 | ||||||||||||||
注:1.本表是违法违规情况明细表,要求逐个项目填写,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如一次性投资建设的10个棚,视为1个项目,在一行填写。
2.违规性质可分为Ⅰ、Ⅱ、Ⅲ类及其他,其中Ⅰ类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附件3 | |||||||||||||||||||||||||||
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问题调查情况表 | |||||||||||||||||||||||||||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 单位:亩 | |||||||||||||||||||||||||||
县(市、区) 名称 | 街道 名称 | 序 号 | 设施 农业 名称 | 经营(建设)主体名称 | 是否批准 /批准用途 | 实际建设占用土地 总面积 | 违法违规类型 | 处置 措施 | 处置 进度 | 备注 | |||||||||||||||||
耕地面积 | 实际用途 | 少批 多占 | 超面积违规审批 | ||||||||||||||||||||||||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住宿(住宅、民宿、度假酒店等) | 餐饮(会所、农家乐等) | 休闲旅游设施及场所 | 其他(交易市场、工业生产厂房等)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
1 | |||||||||||||||||||||||||||
2 | |||||||||||||||||||||||||||
… | |||||||||||||||||||||||||||
小计 | |||||||||||||||||||||||||||
1 | |||||||||||||||||||||||||||
2 | |||||||||||||||||||||||||||
… | |||||||||||||||||||||||||||
小计 | |||||||||||||||||||||||||||
… | … | ||||||||||||||||||||||||||
总计 | |||||||||||||||||||||||||||
填表说明:1.栏6指没有批准的,填“否”;已经批准的,填报批准用途。 2.栏10-栏15按照实际违法违规情况填写,属于某一类类型的,在相应表格栏填“√”。 3.栏15指超过浙土资〔2015〕9号文件规定的限额要求审批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 |||||||||||||||||||||||||||
附件4 | |||||||||||||||||||||||||||
未经备案设施农业用地调查情况表 | |||||||||||||||||||||||||||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 单位:亩 | |||||||||||||||||||||||||||
序 号 | 经营(建设) 主体名称 | 位 置 | 用途及建筑面积和层数 | 实际建设占用土地总面积 | 未报备案原因 | 备注 | |||||||||||||||||||||
耕地面积 | 涉及基 本农田 | 其他 | |||||||||||||||||||||||||
永久基本 农田面积 | |||||||||||||||||||||||||||
填表说明:1.本表特指针对未经备案,但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业用地调查。 | |||||||||||||||||||||||||||
2.未报备案原因是指根据浙土资〔2015〕9号文件规定,因涉及基本农田无法备案的,在相应表格栏填“√”;其他原因用文字说明。 | |||||||||||||||||||||||||||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