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8-100898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8-10-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废止
- 登记号:
JJJD01-2018-0017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四好农村路”村道、民间桥梁建设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JJJD01-2018-0017
椒政办发〔2018〕137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四好农村路”村道、民间桥梁建设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四好农村路”村道、民间桥梁建设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椒江区“四好农村路”村道、民间桥梁建设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助推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推进大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24号)精神,切实做好“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
农村公路村道及民间桥梁新、改、扩建工程。
1.村道是指符合路网规划、村镇规划与村庄规划相结合的公路。
2.民间桥梁是指在路网规划、村镇规划与村庄规划相结合公路上的桥梁。
第三条 技术标准
1.村道的技术标准 凡是享受区补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达到以下技术标准并验收合格:
(1)新改建村道技术标准必须达到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路面面层必须为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混凝土路面。
(2)新改建村道连续长度原则上要求不小于500m,路面宽6.0米,路基宽6.5米,条件不满足地区最低标准路面宽不小于5.0米,路基宽不小于6.0米;
村道路面拓宽改造项目连续长度不小于200m,为保证路面质量,路面加宽不小于2米。
(3)路面结构由基层和面层组成。基层类型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根据预测的车辆轴载情况,可采用柔性或半刚性基层,其厚度一般为15-20厘米;面层类型和厚度依据相应公路等级标准和交通量确定;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厚度一般不小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一般不小于5厘米。
2.桥梁的技术标准 凡是享受区补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达到以下技术标准并验收合格:
(1)设计荷载:公路—II级,设计洪水频率:路基及一般桥涵结构物为P=1/50;
(2)新建桥梁宽度原则上与桥头路基同宽,最大宽度不能超过8m。
第四条 建设要求
1.农村公路村道(新改建或拓宽)、民间桥梁(新建或修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村担任项目业主,负责具体建设工作;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
2.建议拆除的桥梁可以由桥梁所在地的村负责实施;涉及航道上的桥梁拆除需符合由区港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4.农村公路村道(新改建或拓宽)、民间桥梁(新建或修理)项目的施工图须向椒江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施工图批复手续。
5.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 质量安全
1.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2.项目开工前必须向椒江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向椒江区交通运输局办理工程施工许可。
3.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工程验收
1.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负责监管、监督。
3.工程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把竣工资料移交给区公路管理局。
4.区公路管理局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工作。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区计划原则上每年安排新、改建村道10公里,村道路面拓宽20公里。
2.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项目,各村在当年10月份报送下一年的建设计划,当地街道办事处(镇)汇总后报至区“四好农村路”办公室。
3.区“四好农村路”办公室核查后报区“四好农村路”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并报区发展与改革局立项。
4.农村公路村道(新改建或拓宽)、民间桥梁(新建或修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按标准一次性拨付。
第八条 补助标准及资金拨付
1.农村公路村道
(1)新建路面宽6.0米的村道,每公里补助79万元;
(2)村道路面拓宽2.0米,每公里补助26.5万元。
2.民间桥梁
(1)重建或新建的桥梁,补助资金标准为每平方2811元(桥梁全宽大于或等于8.0米,按8.0米计算;桥梁全宽小于8.0米,按实际计算);
(2)桥梁修理费用按财政审核后的实际造价补助80%,最高限价为10万元;
(3)建议拆除的桥梁,其拆除费用由财政全额拨款,一般控制在5万元以内。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四好农村路各参建单位在工程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四好农村路”办公室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2.农村公路新建项目未经交(竣)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区“四好农村路”办公室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4.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条 其他
1.本补助办法适用期限为三年,即2018—2020年。
2.本办法由区“四好农村路”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