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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8-00042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8-01-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17-0046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专利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03 15: 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JJJD01-2017-0046

椒政办发〔2017〕24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专利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专利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专利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价值,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专利质押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7〕733号)、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的通知》(浙知发管〔2017〕20号)、区委《关于科技新长征的决定》(椒区委〔2017〕7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质押融资是: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工作,鼓励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包括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出质,直接与金融机构签订专利质押贷款合同来获取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其他有资格的单位提供担保,以专利权出质作为反担保来获取的金融机构贷款);建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专利资本化服务体系,引进或新成立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和知识产权援助服务机构。

第三条  设立专利质押融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从财政科技资金中预算安排,每年贴息额度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总额控制和事后补助方式。

第四条  贴息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为:在台州市区市场管理部门注册、纳税关系在椒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主要用于补贴上述企业以专利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同一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科技资金补助;金融机构为上述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奖励和造成损失的风险补偿;新引进或成立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社会援助服务机构的开办经费补助。

第五条  单个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一年只能申报一次,贴息标准为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的利息额(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且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贴息以一年为限。

第六条  受理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与区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签约金融机构,按新增专利质押贷款额的0.3%予以奖励;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因专利质押贷款造成损失的,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30%予以风险补偿,单个企业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对新成立或引进的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社会专利维权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给予5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第八条  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或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了由其它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单位签订了以专利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终止;

(二)企业已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企业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专利权人;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在区科技局进行了备案;

(五)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而不是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及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六)质押贷款期间没有偷税漏税行为。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专利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必须是已发生的实际专利权质押贷款损失,经过诉讼、仲裁取得胜诉判决、裁定,并经申请执行后仍未执行到位部分。

第十条  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每年7月份受理申报,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的贷款贴息和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奖励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区政府网站由区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下达资金计划,由区科技局按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提供的材料要求: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专利质押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证和还款、贷款付息凭证、专利质押与其他抵押组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企业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企业上一年与当年的国、地税纳税证明,上一年上报区统计局研发经费统计报表;

(五)企业上一年度申请科技项目立项的计划文件复印件;

(六)其它与专利质押贷款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提供的材料要求:

(一)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二)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专利质押贷款合同、贷款出账凭证,诉讼、仲裁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每年7月底由区科技局统一转交区财政局)、相关企业各一份(贴息申请材料经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签具初审意见后上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一经核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将收回奖补资金,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专利质押贷款贴息资金和其它科技计划项目资助、风险补偿资金,同时抄送金融主管部门按规定记录其诚信不良信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