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7-9498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7-0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珍爱生命、跟交通事故说不”椒江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全民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 09- 11 14: 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椒政办发〔2017〕180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珍爱生命、跟交通事故说不”椒江区预防道路

交通事故全民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农场,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珍爱生命、跟交通事故说不”椒江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全民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珍爱生命、跟交通事故说不”椒江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全民大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平安椒江”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全面压降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为党的十九大召开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全民大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全民大行动动员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珍爱生命”理念,按照“强势治安要拓展到各个领域,强势措施要触及到每个部位”的要求,动员全区各级各部门力量投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着力打造“平安椒江”,为台州建设“山海水城、和合圣地、制造之都”创造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具体通过开展“十大行动”(详见附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扎实推进事故预防体系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下半年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0%以上;2018年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实现“断崖式”下降,同比下降30%,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通行秩序明显改善。

三、行动时间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本次行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成立以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为组长,公安、交通、建设、行政执法、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公安分局设立行动专项办公室。“十大行动”分别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分头抓好推进。同时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行动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好工作统筹。本次行动意义重大,涉及内容较多,要根据职责职能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将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是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强会商研究,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内部宣传发动,各部门要在单位内部开展多轮次教育活动,确保全区上下充分认识本次行动重要意义,积极主动投入工作。要广泛开展对外宣传,拓宽宣传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行动、参与行动的良好氛围。要提高宣传精准度,针对行动中的特定群体、重点区域、突出乱象和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地开展定向宣传,增强宣传效果。

(四)严格督查考核。建立动态评估、责任倒查追究和通报机制,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通过实地走访、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行动结束后,将对各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列出排名(考核方案另行下发)。对工作有力、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任务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敷衍、态度消极、行动迟缓或者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附件:1. “治黑点、除隐患”行动方案

          2. “礼让斑马线”行动方案

         3. 交通“安全村镇”建设行动方案

         4. “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化”行动方案

         5. “除陋习、提素质”行动方案

         6. 交通违法“全民举报”行动方案

         7. “小微车辆”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方案

        8. “重点车辆”整治行动方案

        9. “天眼工程”建设行动方案

       10. 交通事故抢救“绿色通道”行动方案


附件1

“治黑点、除隐患”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行动,全面掌握、有效整治道路交通事故黑点和安全隐患,有效改善道路通行和安全保障条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区所有机动车道路,重点是国省道和农村道路。

三、工作步骤

要在全面分析每条道路近三年事故发生情况的基础上,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是事故高发多发点段,要逐路、逐段、逐个地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逐一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所有列入排查的隐患在整改完毕前,要采取设立警示标志、加强巡逻管控等临时措施,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一)隐患集中排查阶段(2017年7月1日至7月31日)。

1. 国省道公路。重点排查:穿村的路段以及街道化严重的路段是否设置机非隔离或辅助车道,是否亮化;路口的开设是否符合道路建设有关规定;道路交汇处是否有需坡改平的路口;所有路口是否有足够的曝闪灯、减速杠、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路口50米内是否有遮挡视线的广告牌、绿化等障碍物;交通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完备等。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2. 农村道路。重点排查:街道和农村道路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事故多发路段是否进行亮化;标志标线有无缺失或错误;路口有无设置不当或视线不良情况;高落差临水临崖路段是否安装符合标准有效的波形护栏、防护墩、防撞墙;二级以下道路中的隧道是否进行中心隔离、机非隔离和进行亮化;路面抗滑能力是否足够。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各街道办事处,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3. 城市道路。重点排查:交通标志标线是否完善;路口开设是否符合道路建设有关规定;路口是否需要渠化;是否存在行道树、广告牌遮挡交通标志、路灯等情况;改建、新建施工路段有无足够的交通安全设施。

责任单位:区住建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二)整改治理阶段(2017年8月1日至12月底)。

1. 整治内容:

(1)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中加开的路口、道口,要予以关闭。

(2)穿街道、穿村而过的道路及街道化严重的公路,要设置机非隔离设施或增设辅助车道。

(3)排查出的隐患路口,满足设置信号灯条件的,应设置信号灯;未达到安装信号灯条件的,要安装爆闪灯、减速杠、警告标志、测速设备等设施。

(4)道路应亮化而未亮化或亮化不够的,应安装路灯。

(5)混合通行的隧道,应实行机非隔离或中央隔离。

(6)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没有安全防护或安全防护不足的,路段新建或改造的,要及时加装或加固安全防护设施。

(7)支路与主路交叉处,因公路高度不一,易造成支路车辆冲坡事故的,要及时进行坡改平。

(8)对遮挡交通标志的路灯、行道树、广告牌等,要限时予以清理。

2. 整治要求: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交通事故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公安交警部门要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道路管理养护部门要负责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和管护。区政府将及时落实整改资金,制定科学的整改措施,加快建设相关设施和安装设备。整治中凡设置爆闪灯、减速杠、警示桩、隔离设施和模拟警察等安全设施的,要在8月底前完成;其他需增设措施,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涉及设置红绿灯、封闭路口和道路亮化等工程量大的整改措施,要在9月底前完成25%,今年年底前完成50%,明年4月底前全部完成。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分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三)督查与考核验收阶段。

整治期间,区专项行动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各街道的整治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和督查;同时成立区考核验收组,由区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验收按阶段性任务分阶段进行,第一次:2017年9月1日—10日;第二次:10月8日—18日;第三次:2018年7月1日—10日。考核验收实行量化打分,得分情况计入区对街道的平安考核。


附件2

“礼让斑马线”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行动,实现城区、农村路段斑马线机动车让行率分别达97%、90%以上,让斑马线真正成为交通的安全线、生命线、文明线,让机动车在斑马线前自觉礼让成为引领创建椒江城市交通治理良好秩序的金钥匙、反映椒江文明交通发展的金名片。

二、整治范围

椒江区主城区、纳入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穿村公路上的斑马线。

三、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合理设置斑马线。

8月1日前,道路管理养护单位要按照国家对斑马线设置的相关标准,对整治范围内的路口、路段斑马线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制作台账。对重点路段的斑马线设置要在8月底前完成,其他路段应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1. 斑马线设置标准。斑马线的设置施划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人行横道信号灯和道路中间安全岛等设施完好。没有信号灯控制路段的斑马线应符合如下标准:应在未到达斑马线前的路面设置斑马线预告标识(菱形),路旁设置人行横道标志牌;斑马线前2—3米施划机动车停止线,中间施划“礼让行人”提示字语;斑马线设置的间距要合理,快速路、主干路上人行横道的设置间距原则上为300—500米,次干路上人行横道的间距宜为150—300米。

2. 应当设置斑马线的位置。未设置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等其他人行过街设施的路口;次干路及支路上大型公共建筑、超市商场、学校、医院、车站出入口等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路侧有出入口或人流集中区域,高峰时段横穿道路人流量大的路段;有十字路口的公路或穿村公路,两侧人员横穿较集中的地方。

3. 不宜设置斑马线的位置。主干路、次干路上公交站台前后30米范围内的路段;视距受限制的路段、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以及行车宽度渐变、视距不良的路段。

4. 及时清除斑马线周边遮挡物。对已设置的斑马线,来车方向城市道路15米内、公路30—50米内,有碍行人通行或影响通行视线的树木、隔离栏、广告牌等,要在8月底前完成清除、移除或改造。

责任单位:区住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二)多策并举,开展严管严治。

1. 现场查处。对目前路口和路段斑马线尚未安装抓拍设备的,采用“便衣取证、着装查处”模式:在交通违法较多的路口和路段架设摄像机,对机动车在斑马线未礼让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录像取证,由前方着装民警依法查处,并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随警作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起。

2. 科技投入。按照城区为主、公路为辅的原则,力争在今年完成主城区路段斑马线总量5%的抓拍设备安装任务,2018年年底前完成总量10%的安装任务,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至少有一条主要道路安装有斑马线违法抓拍设备。

3. 抄告、曝光。树立共治思维,强化示范引领,重点推动“四车(公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二员(公职人员、网约车驾驶员)”做好表率。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交客运企业、出租车企业的内部管理,开展公职人员、专职驾驶员礼让斑马线文明教育;加强与滴滴等互联网企业的合作,督促网约车驾驶人文明驾驶;落实定期抄告制度,对“四车、二员”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定期抄告其所在单位;对多次违法或干扰交警执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约谈,并一律在新闻媒体曝光;加强长效制度建设,将斑马线前未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记录情况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公职人员职务职称考核、出租(网约)车市场准入以及个人信用红黑名单等。

责任单位:区监察委, 区文明办,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委,区文广新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三)凝聚共识,广泛开展宣传。

广泛开展“礼让斑马线,文明我先行”、“礼让斑马线,安全看得见”、“车让人、我快走、我点赞”等主题宣传活动。要做好舆论引导,既严管严治车让人,又要倡导人与车在斑马线前文明互动的新风尚,体现我区斑马线礼让新亮点和新高度。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定期曝光斑马上的不文明行为,评选和褒扬遵纪守法的好司机、好单位,形成全社会关注、全社会参与、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区文明办,区文广新局,区公安分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附件3

交通“安全村镇”建设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全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含街道、村居“两站两员”建设,以预防为主,大力推进开展交通事故隐患治理、交通安全遵章守纪劝导等工作,加大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现村村无交通事故死亡的“安全村”和交通事故少发、少死人的“安全乡镇”建设工作目标。

二、行动时间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行动范围及标准

全区所有行政村、街道。

(一)安全村:

1. 无本村村民发生有责死亡交通事故;

2. 村范围道路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 农村劝导站办公场所及劝导员人员落实到位,并正常开展劝导;

4. 村民交通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二)安全街道:本辖区安全村数量达到9%以上,且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上一年同比下降。

四、工作措施

(一)构建基层交通安全组织。由街道党工委、政府牵头,联合政法、综治、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部门,成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台州市“两站两员”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台城镇领办〔2017〕33号)要求,在2017年7月底前,建成街道交通管理站、农村交通劝导站,办公场所、街道交通管理员、农村交通劝导员全部落实到位,并实质性运作。

同时要构建三级“路长”责任管理体系:由街道主要领导任“一级路长”,管片街道干部为“二级路长”,行政村负责人为“三级路长”,实行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小城镇环境整治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治堵办,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二)明确交通安全自我管理职责。在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街道交通管理站为主牵头,依托农村劝导员站,充分发挥街道交通管理员和农村交通劝导员地方熟悉、信息灵通的特长,开展下列工作:

1. 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排查本街道、本村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口、路段,在交警部门的指导下,由道路管理和养护单位,在村道乡道出入口安装警示桩,较大支路口安装路灯、爆闪灯、减速杠;对一些投入资金大又非改不可的隐患,上报后分别列入区级、市级、省级事故黑点,限期予以整改。

按照《浙江省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南》要求,积极探索并逐步实现农村公路路口、村口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清单化、标准化以及路灯亮化。

2.开展村口、路口劝导。每日安排村交通安全劝导员,在人员出入较多、交通事故易发的路口、村口,开展交通安全劝导。2015年来发生过死亡交通事故的村,要设立交通安全岗。在早6点至晚8点在岗轮流执勤,对进出本村的酒驾嫌疑、无牌无证、摩托车不戴头盔、二、三轮非机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人乱穿公路和不靠边行走、闯红灯等显见的交通违法进行教育劝导,确保交通违法、安全隐患不出村。完成本村、本街道所有二、三轮车反光膜张贴,张帖率在90%以上。

设立交通安全岗,不得有碍交通安全,且外观式样相对统一,配备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急救箱、圆锥筒、告示牌等,执勤人员配备反光背心、哨子、安保服装、手电筒、手持扩音喇叭等,有条件的可配备交通工具。

3.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要把遵守交通安全纳入乡规民约,大力开展“安全守法光荣、交通违法可耻”主题宣传,办好“一栏、一片、一课”,即每村建有一个以上交通安全宣传栏,每季度放映一场以上交通安全宣传片,每半年上好一次以上堂交通安全宣传课。

街道交通管理员要指导辖区农村交通劝导员,深入每一家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群众对交通安全的知晓率。村交通安全劝导员要掌握本村或暂住在本村的事故易发人群情况,特别关注老年人、一些经常喝酒的驾驶员、电瓶车骑乘人员、经常出入村口、路口人员或吃住分开需要横穿道路人员,重点开展关心、提醒、劝导。要在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下,每天安排人员,开展示警巡查,提醒行人、驾驶员提高注意力,预防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外来人口管理局、区文广新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三)加强奖惩考核和长效机制建设。街道财政每年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交通管理基层组织建设、人员工资和装备保障。

每年要开展“安全村”、“安全乡镇”评比工作,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把做好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考核评价班子和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对交通事故多发并且死亡人数与上一年同比上升幅度较大(高于10%)的街道,实行挂牌整治,并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约谈。

责任单位:区道安办,区财政局,区纪委,区公安分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附件4

“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化”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行动,做好强设施、治黑点、保畅通、建制度工作,确保道路交通设施设置符合规范、应设尽设、齐全有效。

二、建设标准

(一)国省道公路建设标准

1.临水(水深1.5米以上)、临崖、高落差(落差3米以上)、长下坡等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重大或特大事故的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完善限速标志、警告标志、告示标志等。

2.一级公路应设中央分隔带,二级(含)以下的穿村或街道化的公路应设置中央隔离护栏或机非隔离护栏,同时要设立限速标志,时速不允许超过60KM/H。公路沿线信号灯路口应设置机非隔离。

3.穿村、街道化的公路或其它行人、非机动车密集的路段应设置照明设施,路口应设置中杆或高杆照明灯。

4.一级干线公路平面交叉口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1000米,一级集散公路平面交叉口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500米. 二级干线公路平面交叉口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500米,二级集散公路平面交叉口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300米.对不满足要求擅自开设的路口全部要进行封闭或安装硬隔离设施,对于确有难度封闭的路口,必须增设斑马线、测速设备、爆闪灯、警示桩、警告标志、模拟警察等。

(二)城市道路建设标准

1.临水(水深1.5米以上)、高落差(落差3米以上)、等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重大或特大事故的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完善限速标志、警告标志、告示标志等。

2.道路应设置照明设施,路口应设置中杆或高杆照明灯。

3.双向四车道(含)以上道路应设置中央、机非隔离设施。

(三)城市道路和公路通用建设标准

1.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防撞护栏、交通标志、标线要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交通信号系统要在验收前接入交警部门指挥中心信号系统,交通监控要能实现路口和城市主、次干道全覆盖。

2.相交的两条道路均为干路;3年内平均每年发生1次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路口;3年内平均每年发生5次以上交通事故的路口,从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设置信号灯可避免交通事故的;应设置信号灯(含监控设施、照明设施及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等)。在信号灯、监控设施设置前,应设置爆闪灯、警示桩、减速设施、事故多发告示标志等,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测速设备。其它平交路口、道口,应设置警示桩、减速设施、禁令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曾发生伤人(含)以上交通事故的,应增设爆闪灯。

3.不符合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路口、路段,应对遮挡物进行拆除、迁移(或安装广角镜、警告标志、告示标志等措施);路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高出道路平面0.8米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4.标志、标线缺失、损坏、错误的,应进行增设或更换;

5.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擅自设置的标牌、商业广告应拆除,交通标志被遮挡的应清除遮挡物。

6.道路施工期间,应设置施工标志、施工围挡、警告灯、导向标、锥形交通路标等。

三、工作步骤

(一)集中排查阶段(2017年7月1至2017年7月31日)。组织相关单位,对照设置标准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一建档,形成基础台账。

(二)整改治理阶段(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整治意见和措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落实整治经费、责任单位,并认真组织实施。其中,对属于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遮挡、设置错误等可以立即整改的问题,应边查边改;对涉及工程量大、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提出分阶段整改意见,最迟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要认真梳理研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巩固整治成效,落实维护责任。对以往未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要在本次行动中进行分析总结,制定今后工作的保证措施;对制度本身不够完善的,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对缺乏制度支撑的,要认真研究并推动建立相关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任务。由区政府牵头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道路管理、养护单位负责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化设置排查、建设工作;交警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全程参与排查并提出整治意见。

(二)狠抓工作进度。对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遮挡、设置错误等可立即整改的问题,应在排查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对3年内平均每年发生1次以上死亡交通事故或20次以上交通事故的路口,从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设置信号灯可避免的,应在2017年12月底完成路口的信号灯、监控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化设置。2018年6月底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化设置工作任务应完成100%。

(三)加强督查和考核验收。

整治期间,各部门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此基础上,区专项行动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各部门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不定期抽查。区考核验收组将按阶段性任务进行考核验收,第一次:2017年9月1日—10日;第二次:10月8日—18日;第三次:2018年7月1日—10日。考核验收实行量化打分,得分情况计入区对街道的平安考核。


附件5

“除陋习、提素质”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行动,确保全区酒驾、超速、超载、违法停车、斑马线不礼让行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通行效率明显提升,驾驶员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二、行动时间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工作措施

各职能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对全社会驾驶员进行多形式、分层次、全方位的教育培训。针对漠视生命、肆意违章、多次肇事的“恶司机”,要建立个人档案,狠抓严打。要突出做好对重点企业驾驶员的教育管理。

(一)运输企业驾驶员。公交和出租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要落实道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存在违法行动的驾驶员实时提醒、及时纠正,切实提高驾驶员遵章守法行车意识;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每年组织不少于2日的集中教育,将驾驶员素质教育纳入日常考核、考评范围。公安交警部门要借助公安部互联网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进行车管窗口面签,采集驾驶员和车辆信息,实时监管违法、检验等情况,及时发现不良驾驶习惯的驾驶员,重点突出大型营运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农村面包车和驾驶员的实时监管;每季到企业检查互综平台使用情况,积极落实违法、事故通报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开展针对性教育防范;每月清理车辆检验和驾驶证审验、换证情况,杜绝逾期检验车辆和逾期换证的驾驶员上路行驶,确保大型营运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检验率和报废率均达到100%,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检验率达到95%、报废率达到100%。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落实企业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4次以上违法车辆一个月内未进行“清理”,车辆检验超期、报废超期,驾驶证换证、审验超期的,采取约谈整改、停业整改措施,从严把好运力、线路审批关口;对发生1 人责任死亡交通事故,对企业停业整顿10至15天、责令整改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办理许可手续。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与车辆所属单位、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督促校车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车辆、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等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和存在隐患的车辆驶出校门、驶入路面;全面清查所有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专职驾驶人年审、违法处理、事故责任等情况,每月“清零”,坚决杜绝使用报废、拼改装、未检验等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坚决制止聘用不合格驾驶人驾驶校车。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运输车的查处和管理力度,杜绝超载、超速现象。商务部门要督促散装物料运输企业,加强对专用车辆驾驶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及时更新专用车辆驾驶员变动情况,规范核发《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车辆驾驶员培训合格证》。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二)初领证驾驶员。交通运输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督促驾驶培训学校规范培训,对学员、教练员、驾校的违规现象,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三)单位专职驾驶员。全区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本单位驾驶员管理,增强驾驶员文明驾车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道路交通形势发展要求,采取现场法律、法规教育、播放宣传片、参与路面执勤等形式,对本单位持有驾驶证工作人员,每季度教育培训1次以上;将驾驶员违法行车、发生事故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区纪委、区文明办等部门要采用约谈、通报、曝光等形式,加强对不礼让行人、违法停车、闯红灯等违法驾驶员的教育,增强其文明行车意识。

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区纪委,区文明办

(四)社会驾驶员。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每月播放1期事故预防宣传片。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每学年开展不少于5学时的交通安全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记分12分以上,持A、B证需要审验等情形的驾驶人安全教育。各街道要发挥“二站二员”作用,排查登记农村机动车辆与驾驶员底数,开展街道、农村地区交通违法纠正、制止和劝导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等工作。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文广新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中小学校,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附件6

交通违法“全民举报”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行动,拓宽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渠道,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交通道路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行动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三、举报范围

市民对发生在道路上的下列交通违法行为均可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一)未安装电子监控设施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行人、不按信号灯规定通行、违反禁止标线、违反禁令标志、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违法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伪造、变造号牌,套用其它机动车号牌的;

(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的;

(四)非机动车、行人不按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五)行人跨越隔离设施的。

(六)其他可以通过摄像机、照相机、手机拍摄取证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工作的宣传,公开举报制度和办理程序、受理范围、奖励办法、举报渠道,充分营造氛围。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二)畅通渠道。公安交警部门要主动为群众举报创造条件,特别是要在前期开展接受交通违法举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举报平台系统、配置相应硬件,确保有效接受群众拍摄的图片、视频资料。对群众举报无法形成图片、视频资料的其它违法线索,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受理、调查。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三)依法查处。对群众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图片、视频证据,经校对、审核确认无误的,公安交警部门要将其作为非现场交通违法证据录入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或在现场予以处罚。对不能录入平台和无法现场处罚的,要移送当地文明办,由文明办联系各级媒体设立文明交通曝光台,及时公开曝光群众拍摄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文明办,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四)兑现奖励。研究出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落实专项资金用于举报奖励。对市民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经违法行为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查证属实后,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附件7

“小微车辆”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行动,城区电瓶车、摩托车守法率达到95%以上,乡(镇)村电瓶车、摩托车守法率达到85%以上;全区道路无燃油助力车、电动四轮车,无从事营运的残疾车、人力黄包车、二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二、行动时间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重点整治车型和违法行为

(一)重点整治车型:

1. 从事营运的残疾车、人力黄包车、二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

2. 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年代步车);

3. 二轮电动车、摩托车;

4. 燃油助力车;

(二)重点整治违法行为:

1. 残疾车、人力黄包车、二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从事非法客运的;

2. 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

3. 二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无号牌的;

4. 机动三轮车进入禁行区域的;

5. 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载3人以上(含三人)的;

6. 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安装遮阳伞的;

7. 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闯红灯的;

8. 机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9. 驾驶与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四、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整治氛围。在前期全区公安机关集中整治电瓶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四小车”综合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宣传本方案重点整治车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深化宣传成果,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对摩托车、电瓶车粘贴车身反光条的形式实现逐车逐人宣传,提高宣传效果。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广新局,区残联,区人力社保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二)严格路面管控,严查违法行为。具体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措施:

1. 对电动自行车载3人(含3人)以上、无证驾驶燃油助力车的,一律予以拘留;

2. 对电动四轮车、燃油助力车违法上路行驶的,一律扣留车辆;

3. 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安装遮阳伞的,一律拆除收缴;

4. 二、三轮电动车在机非隔离的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闯红灯)的,一律扣留车辆;

从事营运的残疾车、人力黄包车、二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整治工作,参照《台州市区“四小车”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三)强化部门联动,推进源头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发现有非法营运的,及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对发现有生产、销售超标二轮、三轮、四轮电瓶车和燃油助力车摊点的,通报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理。质监部门对公安机关送检的超标电瓶车,要实行免费检验,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报告。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质监局,区市场监管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四)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要及时分析辖区内电瓶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研究执法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当好党委政府参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附件8

“重点车辆”整治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行动,力争实现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更加规范,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安全设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整治对象

(一)重点整治车型:

本方案所称“重点车辆”,包括大中型营运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外省籍变型拖拉机。

(二)重点整治违法行为:

1. 未按时年检、报废和非法改装的;

2. 非法营运、超范围营运、超载、超速、闯禁、疲劳驾驶的;

3. 已注销或达到报废标准仍违法上路行驶的;

4. 无校车资格的车辆从事运载学生的;

5. 营运企业未落实动态监控管理责任的;

6. 外省籍变型拖拉机超载、超速、违法载人、假牌、套牌、假证的;

7. 车辆安全设施不完善的。

三、整治时间

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实施步骤和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7月20日至7月31日)。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排查整改阶段(2017年8月1日至8月15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重点车辆”主管单位要对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车辆(含驾驶人)开展全面的排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建立健全台账资料。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教育局,区安监局,区农林局,区经信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8月16日至10月31日)。在全面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全面整治车辆安全隐患。

1. 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安全设施不完善、非法改装和强制报废车辆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安监局,区教育局,区农林局,区经信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2. 严格查处非法营运、超范围营运、超载、超速、闯禁、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安监局,区教育局,区农林局,区经信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3. 从严查处工程运输车非法改装、闯红灯、超速、超栏板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工程运输车常态严管七个一律》要求,推动落实《台州市工程运输车自律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工程运输车应当严格遵守限速规定,积极参与右转弯停车“礼让”活动,24小时内发生超速行驶或转弯速度超过15公里/小时累计达2次(含)以上的,该车停运整顿10天。

(2)工程运输车应当严格遵守通行时间和线路规定,违反规定1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的,企业所有工程运输车辆停运整顿10天。

(3)工程运输车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企业所有工程运输车辆停运整顿5天。

(4)工程运输车发生负有同等责任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企业所有工程运输车辆停运整顿15天。

(5)工程运输车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企业所有工程运输车辆停运整顿20天。

(6)工程运输车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企业所有工程运输车辆停运整顿30天。

(7)工程运输企业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被停运整顿的企业三个月内停发通行证,已发的予以收缴,时间从停运整顿结束之日起算。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安监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4. 严格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管理,凡是承运人、驾驶人、押运员及车辆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驾驶人上一个记分周期及本记分周期内存在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行驶记录;以及未悬挂或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的,一律不予批准。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消防支队,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5. 严厉打击外省籍变型拖拉机严重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责任单位:区农林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四)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建立常态化排查整治机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及时整改的企业,实行停运整顿、挂牌督办,跟踪督促整改;对重点运输车辆肇事导致人员死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单位的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扩大企业信用考核覆盖面,完善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教育局,区安监局,区农林局,区经信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附件9

“天眼工程”建设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行动,建成一套交通智能管理视频监控系统,有效解决当前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放路面警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技化、智能化水平。

二、工作时间和任务

2018年6月底前,全区各信号灯路口、城市制高点和斑马线路段,全面建成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下称“天眼工程”)。

三、工作进度和内容

要在2017年9月份前,列出“天眼工程”建设规划和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完成50%建设任务;201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建设任务。“天眼工程”建设技术上要符合《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和公安交警部门标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要求,并接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天眼工程”系统。公安交警部门应全程参与“天眼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过程,确保各项目均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相关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号灯路口“天眼工程”建设。

对已建有信号灯但未建“天眼”的路口,要尽快启动建设工作。对新、改建信号灯路口,道路建设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以及《道路交通信号灯设备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第4.1.2:“设置信号灯时,应当配套设备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规定要求,配套建设“天眼”;未同步配套“天眼”的,项目不得进行验收,路口不得投入使用。

(二)城市制高点“天眼工程”建设。

城市制高点“天眼”即高空视频,要实现建城区内主、次干道全覆盖。

(三)礼让斑马线“天眼工程”建设。

斑马线路段“天眼工程”覆盖率达到10%以上。

上述三项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分局,椒江电力公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财政局,交警直属一、四大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高度充分认识“天眼工程”建设的必要性,认真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关于“五同时”的要求,要负责落实资金保障,加强工作协调。

(二)明确工作职责。公安部门牵头主抓,提出建设方案;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和综合行政执法、电力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合作,共同推进。

(三)强化考核验收。按照阶段工作进度和要求,区行动专项办公室将组织人员督查和考核验收,建立奖惩通报机制,对未完成任务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平安考核内容。


附件10

交通事故抢救“绿色通道”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行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工作,简化交通事故伤员急救手续和中间环节,确保伤员第一时间进入抢救绿色通道,实现交通事故伤员先收治、后结算,最大限度减少伤员的死亡率和致残率。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接处警联动机制。

1. 公安指挥中心与卫生部门“120”急救指挥中心建立交通事故信息互相通报和反馈制度,形成联动网络。

2. 公安指挥中心在接到事故报案时,应当问清情况,立即指令相关交警部门派员赶赴现场,需要对事故伤员抢救的,应当同时通知“120”急救指挥中心。如“120”急救指挥中心先于公安指挥中心得到交通事故信息,应当在急救车赶赴现场的同时,转告公安指挥中心。

3. 对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的调度应当根据伤员所处位置和伤势,遵循“就近就急,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

(二)建立首科首诊负责机制。

1. 一般交通事故由市急救中心接到指令后调派急救分站车辆和急救人员,第一时间快速赶赴事故现场。

2. 到达事故现场后,医护人员要迅速检查伤员伤情,并做好前期处理工作,对生命垂危的伤员,要立即将病情报告医院。医院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召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就位,并做好抢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3. 医院急诊中心实行24小时连续应诊制及首诊负责制,对送到医院的危重伤员,医疗机构总值班领导或负责“绿色通道”的联络人应当到场落实抢救工作。进入“绿色通道”的伤员不需办理挂号、候诊。医院各有关临床、医技科室及各部门应实行“一条龙”服务。

4. 医院急诊中心根据伤情需他科会诊的,有关科室值班人员须在接到会诊请求后5分钟内到达。

5. 医院因伤员伤情危重且受本单位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局限,无法正常实施救治的,应当请有关专家会诊,或经必要的急救处置后迅速转送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

6. 医疗机构不得以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等任何理由拖延救治。治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用药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

(三)建立急救工作联络机制。

公安交警、卫生、民政、急救中心、保险行业协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加强联络协作,由公安牵头定期召开例会,及时解决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绿色通道联动网络正常运作。

三、职责分工

(一)公安(交警)部门。

1. 加强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建立和实际运作的组织协调;联系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落实伤员抢救费用先期垫付和追偿工作。

2. 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迅速查看事故伤者伤情,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查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保单编号和肇事人的相关证件,并督促肇事人到伤者抢救医院,先期预付医疗费用。

3. 事故处理民警在现场处理结束后应当赶到医院,协助医务工作人员完善必要的抢救手续。对致人重伤危及生命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值班领导应赶赴医院,与医院值班领导共同协调解决伤员抢救中出现的问题。

4. 对交通事故进行勘查,在法定时限内明确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5. 协调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路救办,在最短时限内垫付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和保险赔偿范围内的其它相关费用。

(二)卫生部门。

1. 加强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伤员救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组建社会化急救网络,制定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治疗工作预案,规范急救工作程序,确保每一起交通事故伤员得到及时、认真、有效的救治。

2. 对交通事故危重伤病人暂时无经费的,督促医院积极做好抢救救治工作,及时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络,协调解决治疗费用问题,不能因治疗费用问题影响抢救治疗。

(三)医疗机构。

1. 及时做好与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对接工作,对符合交通事故救助条件的,迅速落实相关工作,确保伤者及时得到救助。

2. 明确告知全院医务人员“绿色通道”抢救义务,确保抢救治疗及时有效。存在推诿、延误现象的,视伤者抢救影响程度进行追责。

3. 交通事故的患者入院后要按照交通事故的特殊性进行抢救、检查、治疗。

(四)急救中心。

建立健全由急救中心统一调度的急救网络,按照统一调度指挥、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确保交通事故伤员及时送往就近医院,并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反馈送达医院信息。

(五)保险行业协会。

1. 协调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警部门开具的交强险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按责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材料齐全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协调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及时核实投保当事人提交的交通事故索赔申请及相关材料,积极主动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3. 协调保险公司对无力支付医药费的保险人,按规定予以先期赔付。

(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依照《浙江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可以救助的,第一时间与医疗机构沟通联系,确保救助基金及时到位。

(七)民政部门。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家庭按规定给予相关救助。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交通事故抢救“绿色通道”,在减少事故伤亡数量、维护群众生命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应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统一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服从服务于交通事故应急抢救工作。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迅速启动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的建立工作。要根据本行动方案,加强各工作环节的衔接,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联络畅通。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要强化急救常识的宣传和教育,公安交警和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交通事故伤员急救常识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提高群众对交通事故急救常识的知晓率;要对公安交警、机动车驾驶员有计划地开展医疗急救常识培训,提高其对事故伤员的现场急救能力。公安交警巡逻车、事故勘查车等车辆要装备简易急救设备,鼓励全社会驾驶员随车配备急救包,为交通事故现场急救提供有利条件。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