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575G/2017-9337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7-05-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椒政发〔2017〕5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7年5月4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执行浙江省委省政府、台州市委市政府和椒江区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倾力打造“台州新府城”。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简政放权,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作风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六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区长商量决定。
第七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九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把握经济新方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区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健全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椒江。
第十二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街道、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建立重要规划、重要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市民征询制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向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提交决策的部门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备案,径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并由该机构审查。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相关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承办。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机关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规范运行。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畅通政民互通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深化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要全面落实区长交办单制度,对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强化效能监察,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是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召开2次,可以和区委相关工作会议联合召开。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4.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5.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组织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并根据需要可扩大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制定会议建议方案,在区政府全体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三)会议纪律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区长请假;其他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经区长同意后安排其他领导参加。
(四)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督办
区政府全体会议若需印发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2.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3.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区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区委审定的有关事项;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城区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4.研究决定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区政府需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5.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6.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7.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获得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可采用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通过,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二)议题形成
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汇报单位在每月20号之前形成书面汇报稿,并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集表》、《区政府政策性文件草案审核意见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送交归口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分管副区长审签同意。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原则上应在会前协调一致,汇报单位应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反馈意见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汇报单位吸纳修改后应以请示件报区政府。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涉及资金、编制和拟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议题,上会前须分别征求财政、编办、人力社保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分管副区长须于会前5个工作日向区长汇报议题相关情况征得同意后,确定为拟上会议题。区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统一交由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阅,由区长审定后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分管副区长不能出席常务会议的,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研究。不得搞临时动议、临时提交常务会议议题。
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常务会议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阅后由区长审定。
(三)会议组织
1.与会人员。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监察委、区人武部领导参加。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副主任、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各科(室)负责人、区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2.会议通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日期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以书面或通过机关协同办公平台发送会议通知,落实出席、列席会议的有关领导和单位,做好会务准备。
3.会议材料。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准备会议材料,送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的科室。
4.会场服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场的会议资料分发、人员通知、会议记录等相关服务工作;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负责席签摆放、会场设备调试和茶水供应服务等工作;区信息中心负责为多媒体演示提供技术支持。
(四)会议纪律
1.区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如不能参加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是本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主要领导确实不能与会的,应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并安排本部门其他领导参加。除议题主汇报单位领导可带1至2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进入会场。
2.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须提前在会场外指定候会室候会,由会议工作人员按议题次序通知进入会场,同时将通讯工具调至静音或关闭。若汇报单位人员未按时到会,所涉及汇报议题当次会议不再研究。会议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擅自提前离开会场。
3.区政府常务会议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位参会人员应充分参与发表意见。议题必须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主汇报材料应言简意赅地表明请求区政府决策事项、拟出台文件的政策背景、起草依据、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的主要精神、指示意见等,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各单位参会人员发言必须代表本单位意见,对于会前已协调过的问题,不得再发表与本单位原意见相悖的意见,如在征求意见中已书面反馈且没有新的意见,会上只作表态发言,如有新的补充意见,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
4.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和审议情况;注意保管好会议材料;凡是注明“会后收回”或涉密的材料,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五)会后工作
1.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在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2.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审定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办文,提请区委常委会审定。自觉将区政府常务会议纳入到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向人大报请审议和备案、向区政协通报。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信息公开办根据会议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和形式,及时对外公布。
3.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适宜向社会公开的,由区委宣传部及时形成新闻通稿,经区政府办公室(以会议纪要为准)审核后发布。如有需要,报区长审定后发布。
4.区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按要求统一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
区长办公会议是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领导研究和布置工作、处理具体工作问题的专门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
2.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3.研究需提交区委常委会、区四套班子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4.总结交流部署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
5.讨论各线交叉需集体研究的事项及需要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在充分讨论、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二)议题形成
各分管线应首先对提请会议审议讨论的议题的必要性、政策措施的协调一致性、汇报材料的准确性和背景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重大分歧未协调一致的,不得提请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汇报单位应认真填写《区长办公会议议题征集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送交归口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分管副区长审签。在区长办公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由分管副区长向区长汇报同意后,确定为拟上会议题。
区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统一交由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阅,由区长审定后列入区长办公会议议题。分管副区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研究。
区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提出区长办公会议方案,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报区长审定。
(三)会议组织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副主任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承办,会议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发送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落实参会人员,准备会场并做好会场服务、会议记录等。
(四)会议纪律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长办公会议,应向区长请假。其他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能出席需向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督办
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在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具体按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或经授权的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安排与会议相关的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议事范围
1.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3.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4.研究处理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5.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议题形成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领导要求和议题内容,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提出会议建议方案,报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批。
(三)会议组织
区政府专题会议一般按会议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承办。区政府领导直接向其他部门交办的,有关部门应知会区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会议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发送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落实参会人员,准备会场并做好会场服务等。
(四)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督办
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具体按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公文经区政府办公室收文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部门、街道、镇负责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第三十四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撰拟的文稿经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核稿,再经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副主任审核后,由区长、副区长签发。涉及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向上报请示和报告工作以及设立由区长担任负责人的临时机构等重要文件,由区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撰拟的文稿经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核稿,再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分管副主任要对草拟文稿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阅、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审批文件,主批人应提出明确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凡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从严控制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继续加快办公自动化、网络化进程,提高公文办公效率。
第十章 廉政和作风纪律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反对奢侈挥霍、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改进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深化公务用车改革并强化使用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搞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第四十六条
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街道、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出访、学习、出差和休假等,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区政府其他领导。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出访、学习、出差和休假等,应履行外出请假(报告)审批手续。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书面向区长、分管副区长报告,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征得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