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7-92304
-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7-12-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废止
- 登记号:
JJJD01-2017-0045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开展社会救助赡养费核定工作的通知
JJJD01-2017-0045
椒政办发〔2017〕239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开展社会救助赡养费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社会救助赡养费核定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赡养能力计算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6〕93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扩大赡养能力计算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民助〔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社会救助赡养费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标准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当前为2190元/月)以下的城镇居民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当前为1018元/月)以下的农村居民家庭,视为无赡养能力家庭。超过以上这两个标准的,认定为有赡养能力,需计算其家庭的赡养费。核定标准随我区经济数据变化而相应调整。
以下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可直接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家庭:
1.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困境儿童家庭,主要劳动力失聪、失踪、在监狱服刑人员家庭;
2.经宗教部门认定的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赡养费计算
1.城镇居民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的,视为有赡养能力。
赡养费水平=(家庭月总收入-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家庭人数)÷需赡养人数。
2.农村居民
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家庭,视为有赡养能力。
赡养费水平=(家庭月总收入-我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家庭人数)÷需赡养人数。
被赡养人从赡养家庭取得的赡养费收入,按赡养费支付水平与赡养人申报的实际支付金额,两者取高值确认。
三、核定办法
社会救助赡养费核定采用自诉承诺制、直接核减制和事后审查制。
1.自诉承诺制。申请社会救助赡养费核定的,由镇、街道发给《赡养人家庭告知书》和《赡养能力诚信申报承诺书》,提醒申请人认真阅读《告知书》内容,知晓诚信与否的责任,并要求如实完整填写,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自诉承诺申报,不再提供证明材料。
2.直接核减制。赡养人家庭自诉承诺并实际支付的赡养费,核定为该家庭的刚性支出;该家庭申请收入核定时,赡养费刚性支出可直接予以核减。
3.事后审查制。镇(街道)、区民政局对当年20%申请社会救助自诉对象进行事后审查。
四、严明责任
经事后审查,赡养人自诉承诺虚假的,需承担以下责任:
1.将虚假自诉承诺人纳入社会救助诚信“黑名单”,已被列入“黑名单”人员,两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的各类救助。如属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给予追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社会救助诚信“黑名单”提供给自诉承诺人所在单位、村(社区)以及工商登记、银行、保险等社会征信系统;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项目;所涉及的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监察部门,并根据规定予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
赡养费核定工作事关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成效,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赡养费核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举措,确保核定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沟通
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赡养费核定工作的指导,定期汇总核定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镇、街道相关人员研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对我区无法解决的问题与意见,及时向省、市民政、财政等部门报告。
(三)注重宣传
各相关单位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广泛开展社会救助和赡养费核定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六、施行日期
本文件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