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双随机”
抽查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81号),现将《椒江区商务局 “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商务局
2017年5月17日
椒江区商务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方案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81号)以及省商务厅的要求,结合我区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管,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相关科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面梳理本科室监管事项,制定随机监管事项清单,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列入。各责任科室将制定的“双随机”监管事项清单办公室统一公开。
(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由各相关科室负责分行业建立所监管对象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对象等内容。具体由各科室根据行业特点、信息化管理程度等实际情况建立,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并按照执法检查人员擅长检查的行业、领域等进行分类。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列入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
(四)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各相关科室要建立“双随机”抽查和监督机制,规范随机抽查程序,细化抽查方式方法。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开展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应根据抽查内容,通过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五)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应当结合监督检查事项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有违法记录的抽查对象,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提高“双随机”执法效率
要按照“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推进商务执法与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执法有效衔接,探探索部门间联合抽查,实现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率。
(七)强化信息公开与结果运用
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加强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建立健全行业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信用浙江、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等信息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双随机”抽查监管有关政策、法规的解读、培训,以及组织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综合工作。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职能,按照牵头处室统一部署,做好“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要增强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强化过程管控,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若未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注重培训宣传
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总结、交流“双随机”抽查工作经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各界支持。加大相关政策法规解读力度,增进抽查对象的理解,促进和和谐,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规划执法行为
商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言行规范、行政纪律开展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附件:1.椒江区商务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椒江区商务局“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3.椒江区商务局“双随机”执法人员名录库
附件1
椒江区商务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商贸发展科 | 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 企业 | 1. 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 2. 获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存在倒卖、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等行为; 3. 获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按规定经营成品油。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四)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文件附件明确了186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其中第63项明确“对未经审批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的监管部门为商务部门,第64项明确“对未经审批从事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的监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随机抽查 | 5% | 不定期 |
附件2
商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执法行业、领域 | 备注 |
1 | 李丹恩 | 副局长 | 13819638989 | 商务管理 | |
2 | 刘辉 | 科长 | 15968608181 | 商务管理 | |
3 | 牟慧红 | 科长 | 13586001961 | 商务管理 | |
4 | 泮美玲 | 副科长 | 13968697211 | 商务管理 | |
5 | 牟洁 | 副科长 | 13566889866 | 商务管理 | |
6 | 洪叶 | 副科长 | 13515763408 | 商务管理 | |
7 | 项谦 | 科长 | 13566876767 | 商务管理 | |
8 | 尚小法 | 科长 | 13705760737 | 商务管理 | |
9 | 潘虹菲 | 副科长 | 13819680987 | 商务管理 |
附件3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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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商务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