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575G/2016-63134 | 主题分类: | 医保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6-1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筹资标准相关政策的通知
椒政办发〔2016〕21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筹资标准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23号)文件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筹资标准
2017年,椒江区筹资标准为1000元/人每年,其中:财政补助670元/人每年,个人缴费330元/人每年。
二、待遇标准
(一)门诊
参保地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分别为50%、20%、10%;各级医疗机构中草药门诊报销比例为50%。
(二)住院
参保地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70%。
(三)三区两市同城互认
我区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纳入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各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报销比例同参保地同等级医疗机构;在市外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40%。
本规定自2017年1 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7年台州市椒江区居民医保筹资及待遇标准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7年台州市椒江区居民医保筹资及待遇标准
2017年政策方案 | |||||
筹资标准 | 合计(元) | 财政(元) | 个人(元) | ||
1000 | 670 | 330 | |||
门诊 | 起付线(元) | 不设 | |||
支付限额(元) | 800,签约对象1000 | ||||
报销比例 | 参保地一级及以下 | 50% | |||
参保地二级 | 20% | ||||
参保地三级 | 10% | ||||
中草药 | 50% | ||||
台州市内 | 全市范围内同城互认, 参照参保地同等级标准 | ||||
住院 | 起付线(元) | 600-800-1000 | |||
支付限额(元) | 160000 | ||||
报销比例 | 参保地一级及以下 | 80% | |||
参保地二级 | 75% | ||||
参保地三级 | 70% | ||||
台州市内 | 全市范围内范围内同城互认,参照参保地同等级标准 | ||||
台州市外 | 40% |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