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10001085/2016-117239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住建分局
 成文日期: 2016- 10- 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椒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椒江分局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滨城家园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28 09: 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台椒建〔2016〕89号     
 
台州市椒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椒江分局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滨城家园公共
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保障工作,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3〕12号)及《椒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椒江分局
                            2016年5月18日
台州市椒江区滨城家园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台政〔2013〕12号)、《椒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等精神,结合椒江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椒江区滨城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使用、运营、管理和监督,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椒江区滨城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办、区房管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区发改、区集聚区管委会、监察、经信、民政、财政、公安、流动人口、人力社保、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滨城家园相关各项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滨城家园实行准入管理,企业员工申请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对象其所在企业注册在椒江区(不含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在地在九塘、十塘、农场区块及周边区块;
(二)与所在企业连续或累计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椒江区范围内无住房。
申请对象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审核: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明)、户口簿;
(三)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
(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滨城家园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椒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并按该办法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程序。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由其所在企业统一审核汇总后报所在街道。街道签署初审意见并公示10日,由住建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复审,符合人员由住建部门在相关媒体或住建信息网站(阳光工程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不符合人员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建部门申诉。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七条:滨城家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家庭人数1人的原则上选择滨城家园1号楼、2号楼住房,家庭人数2人(含2人)以上的可选择3-9号楼住房。
第八条:当申请人数少于滨城家园可租赁套数时,采取直接审核方式,申请核准后即行分配。
第九条:当申请人数大于滨城家园可租赁套数时,实行轮候制度。
第十条:为加强椒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房租租金由企业统一向职工收取并缴纳。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滨城家园的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租赁期一般为3年,承租人需要在租赁期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承租人享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滨城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进行装修,不得随意污染墙地面及乱涂乱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租赁合同,按时缴纳滨城家园公租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必要时产权单位可要求申请家庭所在企业缴纳保证金、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滨城家园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滨城家园公租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或者由产权单位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产权单位应当制订滨城家园公租房的物业管理制度,包括小区文明、卫生、治安、环保等内容,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已租住滨城家园公租房的承租人,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当主动并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准入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15日之内腾退。
承租人合同期满、或者终止的,应当腾退滨城家园公租房。   
承租人逾期拒不腾退的或者拒不结清各项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承租人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滨城家园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应当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的滨城家园公租房,并按市场租金价格补收租金。
第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滨城家园公租房,按市场租金价格补缴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滨城家园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滨城家园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滨城家园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滨城家园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九条: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时对租赁住房进行查验,并按现状接收。在租赁结束时,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对租赁住房进行查验,发现有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或者修复。
以上腾退期限均为15天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滨城家园公租房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使用、退出、运营、管理等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促进滨城家园公租房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滨城家园公租房要建立住房保障档案,公开房源、申请、审核、轮候、配租、租赁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滨城家园公租房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二十二条:滨城家园公租房的租赁、使用、退出、运营等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有关滨城家园公租房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时,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椒江分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