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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5-0360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5-08-2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0-2015-000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农民住宅公寓化建设自行购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6 10: 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JJJD00-2015-0004

椒政发〔2015〕67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农民住宅公寓化建设自行购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农民住宅公寓化建设自行购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四套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农民住宅公寓化建设自行购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民住宅公寓化建设工作进程,完善农民住宅公寓化安置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26号)、《台州市椒江区农民住宅公寓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椒政发〔2013〕132号)、《关于推进台州市椒江区农民住宅公寓化建设的补充意见》(椒政发〔2015〕6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民住宅公寓化建设自行购房安置(以下简称:“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发给一定价值的《椒江区自行购房安置购房证明》(以下简称:“房票”),再由被征收人凭“房票”在政府指定的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三条  “房票”安置主要适用于因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小范围、零星征收补偿安置的行政村。对于大范围实施“房票”安置,需经得区政府同意。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农民住宅公寓化建设“房票”安置工作,并做好政策处理等相关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农民住宅公寓化建设“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  “房票”安置价格

第五条  根据“一间宅基地置换一套套式住宅”的原则,按每套高层平方米、多层加一个车位计算,实行“一户一计算”发放“房票”。

第六条  “房票”价格=安置单价×安置面积+车位补助。车位补助:9万元/只。

安置单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同意。

第三章  “房票”安置

第七条  区政府建立农民住宅公寓化建设“房票”安置住宅楼盘目录库(以下简称:楼盘库)制度。楼盘库原则上为现房和即将交付(一年内)的期房,并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近年开发量以及企业信用档案情况等因素。楼盘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拟定,报区政府同意,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第八条 列入楼盘库的商品房开发企业,须签订责任承诺书,对购买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团购价格的优惠,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第九条  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需签订“房票”安置承诺书。经双方核准“房票”安置补偿款后,由征收人出具“房票”。被征收人原安置用地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各有关街道办事处无偿收回。

被征收人凭“房票”在楼盘库内购买商品房。征收人可以在楼盘库中选择部分楼盘作为推荐楼盘,事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优惠价格,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十条  “房票”只能用于购买楼盘库中的一手住宅商品房,时限为六个月,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套现。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须用“房票”实名购买商品房,当购买价格超过“房票”价格,其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自行结算。当购买价格小于“房票”价格,余额可在交房后予以贴现,但不超过“房票”价值的15%。

第十二条 商品房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商品房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房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区房管局备案)和开具的销售发票,与征收人结算。结算完毕时,由征收人收回“房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27日起试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