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椒江区委办公室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职责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区直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椒江区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统派直管”改革实施方案》(区委发[2014]15号)精神,结合实际,对区直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予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具体意见如下: 一、区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 (一)党委(党组)必须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细化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党委(党组)有关工作科室的责任。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既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维护党章,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四)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五)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理论和规定,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六)监督检查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七)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八)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九)加强班子自身建设,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德述廉等党内监督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的情况。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报告会。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报告会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评议,督促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 (十)支持配合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十一)每年年底前向区委及区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 (一)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亲自抓部署、抓协调、抓督促、抓落实的情况。 (二)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签批有关重要文件和材料。 (三)在每年年初召开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会议上,组织班子成员开展廉政承诺。 (四)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对本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本人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以及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六)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属单位班子及其正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并加强教育管理。 三、区直单位分管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 (一)协助正职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配合区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做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负责通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对本单位下一阶段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并进行督促检查。 (三)认真接待处理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信访举报,认真调查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党风廉政教育。 (五)负责组织办理区委、区政府和区纪委(监察局)、区纪委工委(监察分局)交办的重大事项,参与区纪委(监察局)或区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对本单位重要信访、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 四、区直单位职能科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 (一)承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事务,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计划、总结和重要文件的起草以及有关会议、活动的组织准备。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计划、措施、制度、规定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接待处理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主动为区纪委工委(监察分局)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区纪委工委(监察分局)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五)加强与区纪委工委(监察分局)的日常联系,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表册。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党风廉政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五、区公、检、法和省市直属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 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省市直属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保持主体职责不变,坚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 六、本意见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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