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2-13595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成文日期: 2012-08-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8-15 18: 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措施;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决定政府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六)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决策规则。

第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构。

行政决策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本级人民政府的决策工作。

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镇、街道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调研、组织和起草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事项的交办、协调、联系和公示等工作。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六条  未经决策调研、合法性审查和其他必经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予以发布。

 

第二章 决策建议和决策调研

第七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镇、街道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二)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区长确定;

(三)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区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区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先调研后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现状、与同等城区的差别以及可供参考的区内外资料;

(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成本、效益和风险等分析;

(四)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措施和预案;

(五)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九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示的事项包括: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方案的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渠道、方式和时限(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四)决策备选方案;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政府发言人等形式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本单位的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  区政府设立政策咨询专家库,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决策听证

第十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五条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和内容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市民代表参加,参加决策听证的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为民服务的精神。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制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报送区政府审议前,应当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后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送交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法定权限;

(二)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建议提交政府审议;

(二)建议提交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

(三)决策草案超越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政府审议。

 

第六章  集体决策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可以提交审议的,按照规定提请区政府决策机构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要求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决策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主要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决策跟踪反馈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实施情况。经区政府领导决定需要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的,应当开展行政决策评估。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应当将部门评估、专家评议、社会公众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评价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具体负责,采取抽样检查、调查评估、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也可以委托社会咨询中介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预期目标的切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进度和影响进度的原因;

(三)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群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相关风险及负面因素;

(六)决策实施的主要经验和措施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完成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需要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请区政府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监察机关和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决策起草、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决策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